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

《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19日
  • 文號:湘政辦發〔2018〕6號 
  • 統一登記號:HNPR—2018—01006 
  • 信息有效期:2023-01-18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市場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場監管行為,提高市場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對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社會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施市場監管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依法監管、審慎監管、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和協同監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市場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不得違法作出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應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市場監督。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加強自我約束,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社會組織的監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政府監管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市場監管統籌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市場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明確、及時調整所屬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沒有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市場監管部門:
(一)已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審批或者後置審批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二)未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審批或者後置審批,但國家實行行業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三)未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審批或者後置審批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市場監管部門;
(四)涉及多個部門或者橫跨不同行政區域,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市場監管部門。
第九條 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審批或者後置審批,或者審批已失效,擅自從事與審批事項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予以查處。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市場主體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予以查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對所監管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者執法力量不足的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請省人民政府安排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不同層級對同一市場主體及其生產經營行為均有監管職權的,原則上由較低層級的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市場違法行為但無權查處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按照規定積極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依法整合所屬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整合所屬內設機構的執法職能,交由一個機構履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對相關部門的“三定”規定進行修訂並予以公布;需要通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進一步明確其監管職責範圍、程式的,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或者修訂後實施。
第十四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設定市場準入行政審批,不得變相設定或者實施市場準入行政審批。
第十五條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範圍按照國家編制的目錄執行。
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後置審批。
工商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後,市場主體經營事項需要後置審批的,應當根據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標準化制度,制定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行政審批的依據、條件、期限、流程和申請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項,並在行政審批受理場所和政務網站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平台和網上辦事大廳建設,集中辦理市場準入行政審批,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實施效率。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準入行政審批時,不得違法增減條件和程式。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備案等非行政審批事項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前置性限制條件。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準入行政審批,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接受中介服務。
行政審批前置環節依法需要技術審查、評估、鑑證、公證、信用評級、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的,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開展中介服務清單之外的中介服務,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其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確需開展的不得收取服務對象費用。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性收費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監督。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妨礙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不得非法限制、妨礙其他地區的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或者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採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證照等市場退出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的後續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事項、依據、程式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向社會公示,依法對市場主體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製作監督檢查記錄,如實記載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並依法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一)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辦法》實施“雙隨機”抽查;
(二)根據監管需要,對特定領域、行業、事項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商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
(四)對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媒體報導的線索和檢驗檢測等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配合: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二)查閱、複製、登記保存有關的契約、原始記錄、銷售憑證、賬簿、電子文檔等資料;
(三)檢查有關的財物、場所;
(四)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經營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採用勸告、提醒、建議、約談、告誡等行政指導手段實施監管。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層級之間的執法聯動機制。
上級部門應當依法指導或者領導、監督下級部門的市場監管工作,查處或者協調查處跨地區的重大案件,及時移交屬於下一級部門監管的案件或者違法行為線索。
下級部門應當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或者領導、監督,完成上級部門部署開展的執法任務,查處或者協助查處涉及本地區的重大案件。對上級部門移交的案件或者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可以開展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的發起部門或者承擔主要監管職責的部門為牽頭部門,負責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聯合執法。
對聯合執法有爭議的,牽頭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聯合執法部門分別對各自的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執法行為主體不明確時,聯合執法部門共同對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需要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依法取得的檢驗檢測報告、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其他市場監管部門經審查可以將其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
不同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證據共同使用。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依法進行核查,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權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
對前款移送有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監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犯罪案件移送和監督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並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運用市場監管業務軟體或者系統實現登記許可、監管執法等行政行為的數位化全程記錄,形成市場主體的監管數據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信息網路技術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提高監管效能。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自動監控系統實施線上監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完善市場監管信息交換共享制度和機制,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記錄歸集信息,依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部門協同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省部門協同監管平台),實現市場監管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湖南省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對接入省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信息建立目錄更新、維護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場主體信息歸集相關要求記錄歸集監管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信息產生、更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市場主體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省部門協同監管平台,並對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歸集的各類信用信息通過信用湖南網站予以公示,並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
省部門協同監管平台歸集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市場監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記於相應企業名下,與企業自主報送的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整合後,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發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更正、補充。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經核查,發現信用信息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同時在公示影響範圍內做出更正和澄清。
第三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將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納入其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部門職責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聯動回響和失信懲戒機制。市場監管部門依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省部門協同監管平台共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根據市場主體失信情況,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採取重點監管、約束、限制、禁止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查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者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二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慧型監管制度,通過對市場監管、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整合研判分析,預警、識別頻發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隱患的市場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實施風險聯動防控,防範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市場風險。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積極探索研究適合其特點的監管方式,進行審慎有效監管,既促進新經濟健康發展,又防範可能引發的風險。
第三章 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任何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均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場違法行為,有權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市場監管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獎勵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運行規則、數據規範,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投訴舉報平台,對市場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實現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
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及時、準確報送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管。
第四十八條 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合法生產經營。
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依法收集、記錄和整理會員的信用信息,開展行業信用評價並公開結果。
第四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溝通合作機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市場監管活動。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活動中可以聽取行業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處理與市場監管有關的問題。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將適宜由行業組織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公共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委託、移交給具備條件的行業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可以依法對市場主體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資產評估、交易行為、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等進行鑑證,並對鑑證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二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對市場違法行為和市場監管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監督,與新聞媒體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回應新聞媒體反映的市場監管問題。
對社會關注的市場監管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發布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工作,引導生產經營者強化市場經營主體責任,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實施市場準入行政審批事項時,違法增減條件或者程式的;
(二)實施備案等非行政審批事項時,違法設定前置性限制條件,以行政審批的條件或者程式要求申請人的;
(三)在實施市場準入行政審批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中介服務或者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四)非法限制或者妨礙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的;
(五)非法限制或者妨礙其他地區的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違法行為線索不依法進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
(八)編造、篡改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或者拒不更正、補充、澄清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
(九)對投訴、舉報的市場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
(十)違反規定泄露案件查處信息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應新聞媒體反映或者社會關注的市場監管問題的;
(十二)市場監管信息產生後隱匿不報、未按照規定及時推送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職責的;
(十三)市場監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接受聯合懲戒信息後,未按照要求在職責範圍內實施聯合懲戒的;
(十四)對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不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罰代刑的;
(十五)市場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職,對市場違法行為失職失察,致使形成群體性事件,或者發生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市場風險的;
(十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市場監管,適用本辦法有關市場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中央駐湘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市場監管,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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