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是湖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湖南省
湖南省專利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利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實施專利行政處罰,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聽證,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公民處罰款在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二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式。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主持人
第四條 聽證主持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第五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擔任首席聽證主持人。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三)通知聽證參加人;
(四)詢問聽證參加入;
(五)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六)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退場;
(七)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並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提出聽證報告及處理建議;
(八)本辦法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聽證設記錄員一名,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
第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第十條 擬受行政處罰並要求舉行聽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當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聽證;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聽證。
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聽證。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組織聽證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一條 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系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三)進行陳述、申辨和質證。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參加本案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
第十三條 與聽證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聽證主持人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第四章 聽證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提出放棄聽證的,不得就本案再提出聽證申請。
第五章 聽證準備
第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接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由聽證主持人閱卷,準備聽證提綱。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接到案件調查人員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並於舉行聽證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同時將案卷退還給案件調查人員。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材料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第二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後,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主持人,請求延期舉行聽證。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延期,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六章 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按下列順序組織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
(二)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翻譯人員名單;
(四)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五)聽證主持人告知聽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七)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建議和法律依據;
(八)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九)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十)聽證主持人詢問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第三人;
(十一)當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十二)聽證主持人按照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十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決定聽證主持人迴避,需要確定新的聽證主持人的,聽證延期舉行;聽證主持人不需要迴避的,聽證繼續舉行。當事人申請記錄員、翻譯人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和採訪;
(三)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中途退場;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大聲喧譁、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意見;當事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證據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事實進行詢問。聽證主持人認為證據有疑問,可能影響行政處罰的準確性,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重新核實後再進行聽證。
第二十九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後,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註明。
第三十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提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的簡單經過;
(五)案件調查人原來認定的事實和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第三人的申辯意見;
(七)聽證中認定的事實;
(八)案件調查人員的行政處罰新建議;
(九)聽證主持人提出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鑑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
(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重新確定聽證主持人的:
(三)其它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三個月後,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保障聽證所需經費,提供組織聽證所必需的場地、設備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