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風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湘勞社工字〔2009〕130號
- 發布機構: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 適用於:本省省級調劑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簡介,有關通知,有關辦法,
簡介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檔案 湘勞社工字〔2009〕130號
有關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風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社保中心、省電力公司社保中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增強醫療保險基金應對人口老齡化、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以及自然災害衝擊的能力,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風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有關辦法
省級風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的管理,發揮其風險調控功能,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湘政發〔1999〕15號)、《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8〕17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67號)以及《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的有關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省省級調劑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第二條 省級調劑金的構成:
1、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以及各市(州)本級、縣(市、區)按規定上解的調劑金;
2、調劑金的利息;
3、其他收入。
第三條 調劑金的籌集:
(一)範圍與標準: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各市(州)本級、縣(市、區)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額的2%上解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達到一定規模後不再提取。
(二)核定方式: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各市(州)本級、縣(市、區)上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報中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基金結餘以及省級調劑金結餘情況,核定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各市(州)本級、縣(市、區)當年應上解數,下達年度調劑金上解任務。
上解調劑金的年度為會計核算年度。
(三)上解程式:
各市(州)本級、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達的上解任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省級調劑金上解計畫。財政部門應將調劑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每年8月30日前各市(州)、縣(市、區)經辦機構將應上解的調劑金繳入省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省級經辦機構繳入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調劑金財政專戶。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將上繳的調劑金直接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財政專戶劃入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調劑金財政專戶 。
第四條 省級調劑金使用原則:
1、省級調劑金主要用於應對全省範圍內的基金支付風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預測情況時,彌補按政策規定應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缺口。
2、省級調劑金的下撥將與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市(州)本級、縣(市、區)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基金征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政策規定的本級財政補助到位、調劑金上解和經辦管理服務等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掛鈎。
3、各市(州)本級、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累計結餘支撐能力不足1個月時,可申請省級調劑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級調劑金:
(一)征繳工作不到位,年度征繳率低於90%的;
(二)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統籌基金出現支付風險的;
(三)財政補助資金(如對關閉破產困難企業參保的財政補助等)未按規定時間到位的;
(四)不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申請使用調劑金的程式:
(一)申請使用調劑金時,由經辦機構寫出正式報告,填寫《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表須附會計報表以及有關情況說明),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並抄送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局。
(二)由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局匯總各市(州)、縣(市、區)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的報告,並提出省級調劑金的使用計畫,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達調劑指標,下達的省級調劑金從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調劑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省本級經辦機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省本級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到各市(州)本級、縣(市、區)或行業經辦機構的收入戶。
(三)省級調劑金一般每年調劑一次。特殊情況可緊急調劑。
第七條 應上解的省級調劑金,不得減免,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的足額上解列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凡未按規定上解或瞞報、漏報上解基數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上解的,不予安排省級調劑金。
第八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對下撥的省級調劑金,實行跟蹤調查,確保其定向使用,以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的調控作用。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含省直及行業)對下撥的調劑金實際使用情況,要在3個月內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
第九條 省級調劑金的管理:
(一)省本級(含鐵路、電力等行業)、各市(州)、縣(市、區)集中上解的省級調劑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二)省級調劑金當年的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省級經辦機構定期公布省級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申請表》樣表,由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發。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