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
- 所在地區:湖南省
- 性質:非營利社會團體
- 構成:商業保險機構
- 主管單位:湖南監督局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湖南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督局(以下簡稱湖南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督促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秘書處辦公地址設在長沙市萬家麗路176號旺德府國際大廈,郵編410007。
業務範圍
(一) 制定湖南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執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等方面的行業自律規定。
(二)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
(三)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規定,規範保險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調解會員之間、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因保險業務發生的爭議;依照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四) 維護會員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向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與建議。
(五)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行業協作與團結,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六) 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業成就,普及保險知識,編印保險刊物,向會員單位、保險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向保險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七) 依照保險監督機關授權對全省保險代理人實施包括資格認證、執業管理、流動管理、違規處理在內的行業管理。
(八) 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的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unan(縮寫名稱為IAHN)。
第二條本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湖南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是根據自願、平等和民主原則結成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保險法》,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主管機關的金融、保險政策,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活動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長沙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主要履行下列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職責: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依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違約處罰;
(三)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四)實施對保險中介人員的從業登記管理;
(五)加強同保險主管機關、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反映會員的願望和建議,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和環境,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爭議,促進行業和諧;
(七)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做好主管機關和政府信訪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八)整合宣傳資源,組織行業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確引導輿論宣傳;
(九)組織會員開展業內外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實施信息共享;
(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主管機關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十一)指導市(州)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
(十二)承辦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省級保險公司,應在設立後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三)各市(州)保險行業協會,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履行本會的各項義務;
(三)本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險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自律公約,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約定的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各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1-2名,其中1名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原代表在本會的職務。本會的正副秘書長可擔任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時,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批准和民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討論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屆二年。屆滿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因單位人事變化而不能履行職責,由理事所在單位推薦其他人選遞補,報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制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七)領導本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
(八)審議保險業務發展中、特別是同業競爭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九)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各自領域的重大事項,擬定各自領域的自律公約實施細則,組織自律檢查,查處違約行為等。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審議新會員入會,懲戒違規會員;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省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
第三十條會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組織研究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核准協會重大開支項目。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會決議的執行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為專職,每屆任期為4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應具備較好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公正、廉潔,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威信。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省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為保證協會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簡化法人登記手續,將秘書長登記為協會法人代表。
第三十五條秘書處一般應內設綜合管理、產險工作、壽險工作、中介工作、認證培訓等職能部門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選聘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方式,逐步實現職業化。其福利待遇、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秘書處建立中共黨的支部,由主管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黨委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一次性入會費、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一次性入會費和年度會費收取標準與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需增加經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臨時籌集專項經費。
(三)會費收取應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其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適當超前,留有餘地。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用於辦公、會議費用開支和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有關公務活動及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第四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理事會和省保險主管機關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省保險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會長批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省保險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保險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保險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保險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派員參加本會理事會的有關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8年3 月28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