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批准,湘潭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湘潭保險行業協會於1998年7月23日正式成立。本會全稱為湘潭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tan(縮寫名稱為IAXT)。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tan
- 日正式成立:1998年7月23日
- 全稱:湘潭保險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基本職責,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是湘潭轄區內保險公司組成的行業性自律性組織,根據自願、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則組成,以加強會員之間的工作協調和行業自律、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為宗旨,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保險法》,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主管機關的金融、保險法規和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截至目前,湘潭保險行業協會共有會員29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14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運轉和各項具體工作。秘書處下設二室三部,即秘書長室、綜合部、產險工作部、壽險工作部、調解辦公室。本會於2006年成立了分支機構:湘潭保險行業協會會員服務部,下設湘潭市新車服務超市、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中心、壽險公司駐院代表處、產險醫療核損中心等四個專項工作機構。
基本職責
湘潭保險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
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服務: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修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努力為會員單位,保險消費者及決策機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湘潭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ng Tan(縮寫名稱為 IAXT)。
第二條 本會是湘潭市轄區內保險經營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行業性社團自律組織。根據自願、平等,公益、民主的原則組成,經湘潭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並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保險法》,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業務主管單位的金融、保險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湘潭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湘潭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主要職責:
(一) 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規範同業競爭行為;
(二) 溝通會員與保險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爭議;
(四) 組織會員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和開展國內外交流考察學習,開展行業經驗交流;
(五) 指導中介機構和中介人(保險個人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六) 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受理投訴和調查,進行調解;
(七) 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典型,樹立保險行業的良好形象;
(八) 對會員嚴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決議的行為,根據理事會決議,進行糾正和處理;
(九)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只設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註冊的市級保險機構以及設立在湘潭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三)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五) 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 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險法規;
(二) 執行本會行規、行約及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提供約定的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七) 接受本會諮詢調查,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的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更換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保險業務發展中、特別是同業競爭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五) 決定行業發展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由各公司均可推薦2-4人(其中1名市公司在職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
第十六條 各市級會員為本會理事單位,理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理事。本會秘書長推薦為本會理事,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屆滿理事可連任,理事因單位人事變化而不能履行職責,由理事所在單位推薦其他人選遞補,報秘書處備案。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經理事會推薦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核准;
(三) 選舉常務理事;
(四) 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 提出嚴重違反章程的會員單位,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六)領導本會下屬各專業協調委員會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一般由9名常務理事組成。其中產險公司4名、壽險公司4名、秘書處1名。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籌備召開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 審議新公司入會;
(三) 懲戒違規違約會員;
(四) 通過行業自律公約規範業務發展;
(五) 核准行業標準通報重大事項;
(六) 審核年度預決算。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必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其指定的常務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以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中介機構等專業調解委員會,以及工作需要的其他聯繫會等。它們為非常設機構,由理事會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立專門的日常辦理機構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會決議的執行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下設綜合部、財產部、人險部、中介部、會員服務部。秘書長為專職,必須在社會有一定影響的人,可以向行業內和社會招聘,每屆四年,可連聘連任,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但經理事會推薦,保險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適當延長。秘書長特殊情況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湖南保險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可以提前離任,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 協調各專業協調委員會的工作;
(三) 決定本會辦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制定秘書處具體規章,實施內部管理工作,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五) 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 入會費;
(二) 年會費;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 入會費:新入會會員應一次性繳納入會費人民幣2萬元;
(二) 年會費:具體收取標準與收取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三) 凡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需要增加經費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臨時籌集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限用於日常辦公、會議費用開支和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有關公務活動及本費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及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初審,初審通過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再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