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國有煤礦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國有煤礦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是一則地方法規,文號為湘政發【1995】9號,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發布。

基本介紹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5】9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發【1995】9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我省煤炭工業經過40多年的建設和發展,已經擁有縣以上國有礦井189處,原煤生產能力達到1572萬噸,累計生產原煤6.84億噸,為促進全省經濟建設和保障人民生活作出了貢獻。但是,近年來,國有煤礦在走向市場的過程中,由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煤炭保有儲量逐年遞減,基本建設開工不足,礦井接替緊張,生產能力下降,後勁虛乏;企業辦社會的包袱沉重,離退休職工、待業青年與在校學生分別占在職職工總數的40%、30%和25%;同時,由於增支因素多,貨款拖欠嚴重,企業資金緊缺,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均陷入了困境。國有煤礦的穩定與發展,直接影響到全省能源供應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幫助國有煤礦擺脫困境,走向健康發展的軌道。為此,特制訂以下扶持政策:
一、延長虧損補貼的期限。省繼續對省屬國有煤礦實行虧損補貼,補貼額度以上年實際補貼額為基數,並視省財力情況,每年適當增加;地(市)縣屬國有煤礦仍按原規定,由同級財政繼續給予補貼。
二、適當減輕稅費。(1)對國有煤礦增值稅超過原產品稅稅負的部分,在中央沒有明確以前,暫比照國有重點煤礦的優惠政策予以緩徵;(2)對煤礦繳納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確有困難的,按程式報批後給予減免;(3)國有煤礦為安置富餘人員、待業人員和關停礦井職工所開辦的轉產項目及經濟實體,視作第三產業,從開辦之日起3年內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4)1995年至1997年期間,國有煤礦及其所屬集體企業應交當地的所得稅,先按規定稅率徵收,然後按誰征誰退的原則,全部返還給企業。
三、適當減輕水大礦井排水電費負擔。恩口、斗笠山、煤炭壩、譚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婁底七一、懷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國有煤礦水大礦井,排水電費實行單獨核算,其電價給予適當優惠照顧;對依靠國有煤礦排水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鄉鎮、個體煤礦,應按原煤產量分擔排水電費,由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分別向當地電力部門繳納,具體執行辦法由省煤炭、鄉鎮企業、電力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實施。
四、妥善處理“農轉非”礦工家屬的安置問題。(1)鼓勵已經“農轉非”的礦工家屬返回原籍居住,戶口轉入當地鄉鎮,鄉鎮政府應予妥善安置,鄉鎮企業優先安排就業;(2)今後符合“農轉非”條件的礦工家屬,原則上就地就近轉為非農業戶口,有條件的,允許繼續耕種一定數量的責任田。
五、財政定額撥款,保證基本建設投資。為了抓緊新井建設,為衰老報廢礦井準備接替能力,省財政每年對省屬煤礦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不低於“七五”期間年平均水平,並視財力情況,盡力適當增加投入。
六、建立轉產資金,支持發展非煤產業。各級財政都要視財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扶持煤礦發展多種經營。地(市)縣屬煤礦的轉產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各級各專業銀行對煤礦的轉產項目應積極給予貸款支持。
七、幫助解決歷史債務問題。1995年對省屬以下國有煤礦進行清產核資,並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企業歷年的各種貸款呆帳、虧損掛帳和潛虧等問題。對過去由省安排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撥改貸”資金,由各級計畫、財政、煤炭主管部門審核,確無償還能力的,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後,轉作國家資本金,企業不再償付貸款本息。
八、收好、用好煤炭開發基金。各地州市縣政府要採取措施,保證煤炭開發基金如數徵收。
九、切實解決好煤礦職工生活困難問題。(1)對於有銷售收入和其他外欠款項的煤礦,經當地勞動局、煤炭局和開戶銀行批准後,開設工資預留戶,首先保證發放職工基本工資;(2)對發放工資暫時有困難的特困國有煤礦,經政府組織經委、財政、銀行、勞動和煤炭部門共同研究審定,可考慮臨時貸款給予解決,同級財政給予貼息;(3)對參加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的企業,要保證養老金的按時足額支付;凡經濟效益差、在職職工工資不能保證、養老保險金有拖欠的煤礦,經同級社會保障委員會批准,可以緩繳養老保險金。
十、積極扶持國有煤礦發展職業教育和中等以上專業技術教育事業。(1)“八五”、“九五”計畫期間,省計畫、教育、勞動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統籌規劃,逐步在各礦務局和大型國有煤礦創辦職業中學和技工學校,定向招收礦工子女入學,畢業後由定向單位安置就業;(2)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時,對國有煤礦職工子女報考煤炭、礦山等艱苦行業學校和專業,畢業後定向分配到這些行業的考生,實行適當放寬報考條件優先錄取。(3)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煤炭企業按特困企業對待,免徵教育費附加。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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