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9月1日起取消和規範一批收費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規範一批收費項目的通知
- 頒發部門: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湘政發〔1999〕21號
- 頒發時間:1999年8月31日
(湘政發〔1999〕2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湘發〔1999〕9號)精神,為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9月1日起取消和規範一批收費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5項收費:
1、進城落戶人口增容費(湘政辦函〔1997〕95號)
2、城市流動人口增容費(〔1997〕湘價費字175號,〔1998〕湘價費字10號、11號)
3、暫住人口增容費(〔1996〕湘價費字208號)
4、機動車輛城市道路建設增容費(湘政辦函〔1997〕14號)
5、火險場所用火證費(〔1994〕湘價費字84號)
6、禁火區域動火許可證費(〔1994〕湘價費字84號)
7、消防安全標誌費(〔1994〕湘價費字84號)
8、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方案論證和編制費(〔1994〕湘價費字84號)
9、消防栓、接口、水帶生產許可證審查差旅費(〔1994〕湘價費字84號)
10、體育市場服務費(〔1994〕湘體字13號)
11、新建商品房買賣鑑證費(〔1995〕湘價房字第191號)
12、城市供水設施增容費(〔1994〕湘價房字第77號,〔1994〕湘價房字第322號,〔1996〕湘價房字第171號)
13、勘察設計技術開發費(〔1994〕湘價房字第77號)
14、城市建設規劃費(〔1994〕湘價房字第77號,〔1994〕湘價房字第322號,〔1996〕湘價房字第21號)
15、安防產品和安防工程收費(〔1997〕湘價費字第57號)
二、規範下列4項收費:
1、公共人防工程維護費。按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標準工資計征;執收單位為各級人防辦,不得委託其他單位代征;經財稅部門確認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會計報表證明的上年度虧損企業減免。
2、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費。外來勞動力是指省轄市(州)轄區外流入的勞動力。凡有富餘人員或下崗人員的國有企業,一般不得使用外來勞動力;經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對某些特殊崗位招用外來勞動力的,由用工企業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交納外來勞動力管理費,此費不得轉嫁給勞動者個人。
3、省國土測繪局(1999)湘國土字18號檔案規定的各項土地收費停止執行。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再發文實施。
4、城鎮土地登記發證費。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國土局、測繪局〔90〕國土(籍)字93號檔案規定屬一次性收費,待土地登記工作結束後予以取消;初始登記工作的完成進度,要報省物價局備查;其收費由各級物價部門監督。土地變更登記一律不得收費。
三、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越權出台的相類似的收費項目亦應一律取消。
四、這次取消和規範一批收費項目,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治理經濟發展環境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令行禁止,嚴格執行。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抓緊辦理收費許可證的註銷、變更、收費票據的繳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搞好協調配合,確保工作落實。對拒不執行的地區、部門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各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事例公開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