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在2005.02.06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2.06
  • 實施時間:2005.04.01
經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對全省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認真清理。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737項(含部分中央在湘單位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10項),予以繼續實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15項(用“*”號註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實施機關52個,法律、法規授權的實施機關14個,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省政府對全省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目錄管理並予以公布。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搞好行政許可項目的公示工作,儘快將本地本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名稱、依據、條件、程式、期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收費的項目和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並按要求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沒有納入《湖南省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各地各部門一律停止實施。今後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定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有明確規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事項。2005年4月1日以後新增、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向省政府法制辦登記備案,相應地對《目錄》進行項目增減。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定,有關部門要定期對《目錄》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行政許可項目作相應調整。
過去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與本決定公布的《目錄》不相符的,以本決定為準。
本決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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