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決議》是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11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9月30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省委《法治湖南建設綱要》深入貫徹實施,不斷提高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水平,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推進法治湖南建設作出如下決議。
一、深刻認識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重大意義。推進法治湖南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湖南的具體實踐,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到新的歷史階段的必然要求。推進法治湖南建設,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四化兩型”建設,實現富民強省目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全省各級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齊心協力推進法治湖南建設。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把黨的領導貫穿法治湖南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堅持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揮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認真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各民族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健全基層民眾自治機制,保證基層民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三、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積極抓好法規配套,認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增強法規可操作性,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深入貫徹實施監督法,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計畫預算審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等形式,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支持和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適時審議決定事關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依法選舉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密切人大代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監督檢查,著力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各項工作。
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切實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基層執法能力。認真執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嚴格遵循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加強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切實解決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的問題。繼續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推進政府服務均等化、高效化、法治化。全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五、切實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健全完善司法職權結構和組織體系,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維護司法權威。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全面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推行司法公開,健全司法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問題,嚴肅查處司法人員濫用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嚴厲懲治司法腐敗。加大生效裁判的執行力度,建立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要求,切實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樹立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社會治理方式法治化。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切實加強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加快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健全公民權益保障和利益協調機制,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切實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作用,發展和規範社會組織,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大力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以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為主體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加強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反恐處突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全面提升社會治安防控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七、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權力規範行使。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完善監督制度,推進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要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履職情況報告制度。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權,強化對重要部門、重大事項和重要崗位的監督。加強司法監督,健全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相互配合、制約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注重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建立健全對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受理辦理機制。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八、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加強普法教育,推進普法教育進機關、進單位、進社區、進課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引導公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序表達合理訴求。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斷增強法治觀念,提升法律素養,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加強法治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公共活動場所法制宣傳教育設施。充分發揮廣大人民民眾在建設法治湖南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治湖南建設的良好氛圍。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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