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章程》是湖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湖南大學章程》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七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基本職能、第三章學生、第四章教職工、第五章校友、第六章內部治理、第七章學院、第八章財務管理、第九章外部關係、第十章學校標識、第十一章附則。
《湖南大學章程》2014年7月29日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核准。《湖南大學章程》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後核准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大學章程
- 外文名:Hunan University charter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2012年07月,正式啟動章程編制工作;
2014年1月10日,《湖南大學章程(草案)》提交學校第八屆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2014年06月15日,湖南大學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准;
2014年0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10月11日,獲教育部核准;
2014年11月18日,在教育部網站發布。
本章程和修訂案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0號(湖南大學)
湖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2014年6月15日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湖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湖南大學史承公元976年創立的嶽麓書院,前身為1903年由嶽麓書院改制設立的湖南高等學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學,1937年成為國立大學。1953年全國院系調整,學校更名為中南土木建築學院,1959年恢復湖南大學校名。1978年被列為全國重點大學,1998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0年湖南大學與湖南財經學院合併,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2002年湖南計算機高等專科學校併入。學校努力建設成為特色鮮明、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綜合性、開放式、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業法人單位,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堅持學生為本、教師為先、學術為魂;繼承、發揚嶽麓書院“成就人材、傳道濟民”的傳統,致力於培育精英、探求真理、引領文化,為人民福祉、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貢獻。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保障教授治學,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湖南大學,簡稱湖大;英文名稱為HUNAN UNIVERSITY,縮寫為HNU;學校網址
學校住所地為湖南省長沙市麓山南路麓山門。
辦學地點為湖南省長沙市。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增設新的校區。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管辦評分離的原則對學校進行管理;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考核和監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任免學校黨政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同時,保障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持續改善,支持學校全面實現基本職能。
第二章 學校基本職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九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致力於學生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為學生的未來奠定基礎。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學校為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教學和研究涵蓋人文藝術、社會科學和管理、自然科學、醫學和健康、工程科學和技術等領域,設定各主要學科門類;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培養人才的類型、層次和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的公益性,促進教育公平,在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自主開展招生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學校健全人才培養質量自我監控評估體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的監控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對修滿學歷教育學分、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著名學者和卓越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 學校的科學研究旨在增進人類對自然及自身的認知、豐富人類知識寶庫、服務人才培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應對未來挑戰。
第十五條 學校崇尚科學,鼓勵創新,保障學術自由。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科學研究活動與人才培養工作緊密結合。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學術事務優先、學術研究平等,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成果服務社會,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提供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十九條 學校樹立面向社會的服務意識,構建開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會服務機制,提高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第二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加強套用性、對策性研究,積極開展決策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術資源開放機制,為社會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第四節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致力於成為優秀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和思想文化創新的重要源泉,以先進文化引領社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承續嶽麓書院文脈,堅持文化育人,充分發揮千年學府優秀文化教育傳統在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注重湖湘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研究,努力成為湖湘文化研究的大本營和中華文化繁榮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五條 學校“承朱張之緒,取歐美之長”,推動中華優秀文化的傳播與創新,促進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的交融交匯。
第三章 學生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習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活動;
(三)知悉所修課程的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案;
(四)按照學校規定選擇專業、課程和教師;
(五)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學術活動、提出學術建議;
(六)評價學校的教學、管理和服務,提出投訴、批評、建議;
(七)依條件獲得表彰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八)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九)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不服,提起申訴;
(十一)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
(二)按照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完成學業;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未取得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習者,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或者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節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條 學校為學生的學習與生活提供基本設施。
第三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一)為學生提供品德修養、學習、科學研究指導;
(二)為學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生涯規劃以及創業、就業指導;
(三)為學生提供課外活動指導,鼓勵、支持學生依法進行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其他公益活動;
(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第三十二條 學校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代表可根據學校規定參加有關會議。
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履行維護學生權益的職責,依法保障學生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與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是指與學校建立勞動人事關係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員、工勤人員。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險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發表意見、進行評議,參與民主管理;
(六)就職責權利、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處理不當進行投訴、申訴;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尊重和關愛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二)踐行校訓校風,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履行崗位職責,恪守職業道德規範;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教師除享有本章程第三十五條之權利、履行本章程第三十六條之義務,還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活動,選擇教材和教學方法;
(二)告知學生所授課程的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案;
(三)嚴格執行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提高教學業務水平;
(四)指導、評價學生的學業,引導學生成長發展;
(五)對新進人員、職務晉升者進行同行學術評價;
(六)對學校、學院學術事務發表意見、進行評價;
(七)獲得學校、學院為其提高教學、科研能力的支持。
第二節 人力資源配置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的需要,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職工規模。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職務分類分級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通過契約確立與教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
第三節 權益保障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契約的約定保障教職工權益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 學校提供與社會、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體現教職工勞動價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協定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學術為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製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與調解委員會。教職工就聘用、晉升、福利待遇、獎懲等事項與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可向教職工申訴與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章 校友
第四十六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註冊,接受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或者曾被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或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第四十七條 校友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情況;
(二)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獲得學校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
(四)申請使用學校的資源。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校友總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總會開展工作;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不定期召開校友聯繫會議,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海內外校友。
第六章 內部治理
第一節 決策與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黨委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 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 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 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黨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若干人,書記、副書記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五十二條 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湖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總會計師1人,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五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領導對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專門委員會對學校決策進行諮詢、審議。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六十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
(二)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
(四)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五)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並直接由校學術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
(二)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教學科研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
(四)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的制訂或修訂原則;
(五)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規劃,教學計畫方案,重大教學改革方案;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辦法,學校教學崗位設定、聘任及考核辦法,招生的標準及辦法;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六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學部、學院學術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部、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接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八條 各類、各級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制、運行規則與監督機制等內容在其各自另行制定的章程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三節 內設機構
第六十九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按照規範、合理、精簡、效能、權責明晰的原則設定內部機構。
第七十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機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各工作機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依照設定原則履行其相應職責。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行政職能部門,各行政職能部門依照設定原則履行其相應職責。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規定程式設定、變更、撤銷學院、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定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的機構,為師生員工和社會服務。
學校設定後勤服務機構,利用多方資源為學生與教職工提供後勤保障。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的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七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同級黨委領導和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第七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並審議上屆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四)學生代表大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授年會制度。教授年會是學校全體教授(含副教授)參與學校學術事務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對學校學術委員會公平、公正、公開履行職責,依法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發揮作用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審議學校學術委員會工作年度報告;
(三)聽取關於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學術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八十條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學校所屬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學校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 學院
第一節 職權與職責
第八十二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符合學校發展方向、發展目標的學院和學科建設發展規劃;
(二)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符合學校總體要求的學科專業人才培養計畫;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學校核准的辦學規模,擬定學院招生方案;
(四)對申報本院崗位人員進行考察、評議、遴選;
(五)按照學校機構設定基本原則、核准的機構數和人員編制擬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方案報學校審核;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
(七)確定教職工崗位職責,建立完善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根據學校核准的學院經費預算及本單位辦學資源,擬定學院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制定教職工薪酬分配方案。
(九)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學院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向學校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規章制度;
(四)依法接受學校和相關機構的檢查評估;
(五)建立健全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八十四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完善教育教學制度建設:
(一)提供優質教學資源,按學校相關規定滿足學生選擇修讀專業、課程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符合學校要求,以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質量為必要條件的教師考核聘用制度;
(三)鼓勵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改進教育教學方式、方法。
第八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適應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的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二)完善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制度;
(三)實行教育教學質量信息公開,建立完善教育教學質量監督制度。
第八十六條 學院鼓勵支持教學、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完善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制度建設:
(一)建立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相結合的制度,促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協調發展;
(二)整合科研資源,加強科研團隊建設;
(三)建立健全符合學校要求的學術評價體系和評價機制;
(四)建立為區域和企事業單位合作培養人才、開展套用研究、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等機制。
第二節 管理體制
第八十七條 學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
學院院長、副院長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任免。
第八十八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委(黨總支)。
學院設黨委書記1人、副書記若干人。
第八十九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學院黨委(黨總支)工作,學院黨委(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學院黨組織建設;
(四)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九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
第九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學院師生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一節 財務體制
第九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布的財經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保證資金有效安全運行。
第九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節 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九十四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學習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以及接受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為輔的經費籌措機制,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九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九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實行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保障運轉、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九十七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和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學校成立資產經營公司依法經營管理學校授權管理的資產。
第九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嶽麓書院及學校其他文物。
第四節 基金管理
第一百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加強與校友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廣泛籌措教育資金,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教育基金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按照收支平衡、專款專用,支出不超出基金規模的原則進行管理,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章 外部關係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價。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社會參與辦學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審議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
(二)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三)推動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發展。
理事會的章程另行制定,其職能、職責依據相關規定調整。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就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外合作辦學、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合作,提供社會服務,爭取社會支持。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與科技文化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以1950年8月20日毛澤東主席題寫的“湖南大學”為校名標識。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徽志為:第一百零八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中文校名“湖南大學”,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校訓為實事求是,敢為人先。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校風為博學、睿思、勤勉、致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校慶紀念日為公曆10月2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訂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後,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訂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條 章程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五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附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後進行修訂。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學生、教職工以及其他機構、社會公眾對章程實施的監督。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章程和修訂案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