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湖北科技學院經教育部批准,於2011年12月由鹹寧學院更名。鹹寧學院於2002年3月由原鹹寧醫學院、鹹寧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
鹹寧醫學院起源於1965年創立的湖北醫學院鹹寧分院,1994年獨立設定鹹寧醫學院。
鹹寧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起源於1937年創立的蒲圻簡易師範學校和1942年創立的湖北省立第一高級中學,先後更名鹹寧地區師範學校、武漢師範學院鹹寧分院、鹹寧師範專科學校,1993年更名為鹹寧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治校、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湖北省與鹹寧市共建,以湖北省管理為主,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履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務職責。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湖北科技學院”。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湖北省鹹寧市鹹寧大道88號。學校有溫泉新校區、鹹安校區、溫泉老校區三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權利,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肩負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務,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學生為本、學者為先、依法治校、立德樹人”的辦學理念,面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培養具有社會責任、人文素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努力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統領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八條 學校形成了醫學為傳統優勢學科,理學、工學、經濟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多學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撐的學科體系。
學校加強內涵建設,推進轉型發展,重點打造臨床醫學、藥學、生物醫學工程、核工程與核技術、地理科學、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和教師教育等專業特色。
第九條 學校校訓為“弘德、博學、敏行、敢先”。
第二章 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建立教育質量監控體系,保證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開展留學生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年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三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位。
第三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黨委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校黨委的主要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科技學院代表大會(簡稱“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是校黨代會閉會期間學校的領導機構,對校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校紀委由校黨代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湖北科技學院校長(以下簡稱“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並向黨委報告決議執行情況,全面負責落實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學者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公開、公正的推薦、遴選和民主選舉等程式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校長提議或1/3的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過半數贊成票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以與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建立並執行議事規則,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教學科研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經校學術委員會審定,設立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處理學位爭議及其他學位相關事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教學、科研人員。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 1 人,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席。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做出決定時,應以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校學科與專業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學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聯誼會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經校黨委批准後,學生社團在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第四章 內設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內設機構,包括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單位、公共服務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二十四條 黨政職能機構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履行管理、執行、服務、監督等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指導、監督教學科研單位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教學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二十六條 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制定院部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決定,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院部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院部人員。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擬訂院部內部機構設定、調整方案。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六)在學校指導下,制定本院部教職工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經本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在院部設立黨委或黨總支。院部黨委(黨總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院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政策以及學校決定在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部行政班子和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部黨政領導集體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單獨設定的科研機構(研究院、所、中心和實驗室),依照其職能,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校友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管理,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依法依規成立學生團體,參加學生團體活動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平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不服,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國愛校,珍惜和愛護學校聲譽。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資源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學生,以及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或者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維護學生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學校為在學習、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創辦、合辦、合併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湖北科技學院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校友按照所在院部和地域成立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學校以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為學校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通過適當形式以資紀念和表彰。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與學校規定公平享受福利待遇;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聘約約定、國家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規定以及學校相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愛校,珍惜和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為人師表,立德樹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五)完成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國家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進行績效管理與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以校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員工權利救濟機構及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尊重學術自由,規範學術活動,嚴厲打擊學術造假、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為學校建設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和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業績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資產、財務、後勤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採購、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學校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使用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應依法合理經營,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舉辦的直屬附屬醫院,為國有非營利性醫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以財政撥款為主。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學校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資產管理、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等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構建有效的財務考核與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資產安全。
第五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不斷加強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打造智慧校園、人文校園、園林式校園和節約型校園。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立足地方、融入地方、服務地方的辦學傳統,面向國家戰略和湖北戰略需求,主動對接鹹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接湖北中部崛起戰略實施需要,立足於鹹寧交通區位、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的集合優勢,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打造科技高地,推進開放辦學,開展協同創新,促進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傳統,發掘和傳承地域特色文化,豐富大學文化內涵,增強文化傳承和創新功能,引領地方文化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湖北科技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理事會。理事會履行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等職能。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議。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徽創意主題為“揚帆遠航,激情飛揚”,以“湖北”首字母“HB”、科技的英文縮寫字母“ST”為基礎設計元素組合造型。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旗以藍色為底色,圖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組成,位於旗面中間位置。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奮進之歌》。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提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黨委常委會審核通過,並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二條 校黨委負責章程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