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 目的: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
- 地區:湖北省
- 對象:青年志願者
服務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服務條例
(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志願者不為物質報酬,自願地以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性行為。
青年志願者是指經個人申請、青年志願者組織登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
青年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包括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下設的青年志願服務站、服務隊。
第四條 共青團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下列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選擇與自己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項目進行志願服務;
(三)請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有關機關、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拒絕提供違反法律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服務;
(五)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二)尊重被服務者的合法權利,保護被服務者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三)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願者協會,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青年志願者協會。青年志願者協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社會團體法人。
青年志願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業內青年志願服務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維護青年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青年志願服務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主要包括
(一)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
(二)支教助學、衛生防疫、科技推廣、文體服務;
(三)環境保護;
(四)精神撫慰;
(五)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會公益服務。
青年志願服務的重點應當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對象、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青年志願者組織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願服務協定,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服務保障。青年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對青年志願者進行安全教育,為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青年志願者及時提供援助,對可能出現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應當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青年志願者的人格,並就服務事項及安全隱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及救助措施。
第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青年志願者標誌,信守承諾,注重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志願服務,不斷提高志願服務在社會發展中的參與程度,把青年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並為青年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和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以及支持、幫助青年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精神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鼓勵在校的青年學生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教育、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願服務提供相應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應當結合所轄事務,支持、幫助、指導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為其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報導,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勞動。
鼓勵和倡導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種志願服務。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益。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對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服務給予資助和捐贈。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由青年志願者協會接收、登記,並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項用於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使用應當尊重資助和捐贈者的意願,堅持公開的原則,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資產。對非法占有、使用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以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和其他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按照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安排在提供志願服務時,給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有關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青年志願者組織在承擔民事責任後的追償事項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青年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受損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者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2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團省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內務司法委員會成員列席,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未經申請和登記的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活動是否也應當納入本條例的調整範圍。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條例所主要規範的“青年志願者”是指經個人申請、青年志願者組織登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除此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的法律適用問題,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已作出規定:“參照本條例執行。”為了進一步明確本條例的調整範圍,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三款所界定的“青年志願服務”前增加“本條例所稱的”,加以限定,並調整為該條第一款。(建議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四)項中的“志願”和第(七)項“加入或者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委員意見,已對該條作了相應刪改。(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一些委員提出,通過具體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青年志願服務工作,是必要的,但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單位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願服務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的內容可不作為法條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青年志願者面向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社會各界應當以不同方式給予鼓勵,考慮到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對此已有原則規定,且對志願服務者招收、錄用的優惠政策在國家相關政策檔案中已有規定,可不在本條例中直接規定,建議刪去該條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對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相應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青年志願者組織在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依法向青年志願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規定,值得斟酌,建議刪去或者只作原則規定。鑒於上位法對民事責任的追償事項已有原則規定,據此,建議將這一內容修改為:“青年志願者組織在承擔民事責任後的追償事項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二款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等表彰和獎勵的規定屬於工作性質的內容,可否不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青年志願服務有利於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政府應當以積極方式支持、鼓勵和倡導,表彰和獎勵作為政府的一項鼓勵措施,建議保留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其他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8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促進和規範我省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以更好地引導青年全面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十分必要,建議對條例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市州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先後在黃岡、鄂州兩市召開座談會,聽取當地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青年志願者、部分被服務單位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嗣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和團省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在漢召開座談會,就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聽取了在漢部分高校、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部分被服務單位、有關法學專家和律師的意見。5月8日,法規工作室結合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一步作了修改,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團省委徵求意見。5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青年志願者的權利、義務,引導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七條增加青年志願者有權“選擇與自己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項目進行志願服務”、“拒絕提供違反法律和違背社會公德的志願服務”、“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等內容;並將條例草案第八條前三項“遵守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規定”、“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等義務內容合併修改為“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應當增加有關“社會公德宣傳”的內容,其前三項內容性質相同,可以合併;有的委員提出,青年志願服務應當突出服務重點。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該條前三項合併修改為第(一)項規定“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將第(八)項修改為“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法律援助”,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一條的第二款並修改為:“青年志願服務的重點應當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對象、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八條)
三、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為了維護青年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健康發展,條例草案應當增加為志願服務提供必要保障和救助的規定。據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增加青年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對青年志願者進行安全教育”、“對可能出現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應當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的內容,並且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青年志願者的人格,並就服務事項及安全隱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及救助措施。”(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增加政府有關部門及基層單位關心、支持、幫助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具體內容,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據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增加兩款,一是規定:“教育、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願服務提供相應信息。”二是根據國務院最近有關決定的精神,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應當結合所轄事務,支持、幫助、指導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為其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與青年志願服務“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是否一致,值得斟酌。有的部門也提出,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時,應當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議對該條的相關規定斟酌修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條作為鼓勵倡導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一項具體措施,其精神是可行的,但可將該條修改為:“單位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願服務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條例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的法律責任部分還不夠完整,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對青年志願者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在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在志願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青年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青年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受損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條例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有關“青年志願服務”的定義已經闡明了青年志願服務的基本原則,條例草案第三條可不作重複;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注意區分地方立法與協會章程各自不同的調整範圍,如青年志願者的登記條件和註冊制度以及青年志願者協會職責,可不在法規中加以規定。據此,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各項。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反饋意見,對條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例草案由32條減為24條,條款順序也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志願服務是一項以自願地、不計報酬地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高尚社會事業,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有相當長的發展歷史,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自1993年起,共青團中央開始在全國發起和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高度重視青年志願服務事業,江澤民、胡錦濤、溫家寶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先後對青年志願服務作過重要批示,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十五屆三中全會都對青年志願者行動作了充分肯定。青年志願服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中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對加強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設,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樹立時代新風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我省是全國較早實施青年志願者行動的省份之一,1994年就成立了湖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至今,我省青年志願者累計人數已達700萬,其中註冊青年志願者已有100餘萬人。全省累計已有近2000萬人次的青年志願者向社會提供了超過2億小時的志願服務,初步形成了以服務困難民眾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活動項目體系,以省、市、高校和企業青年志願者協會以及基層青年志願服務隊和青年志願服務站為架構的組織體系。目前,全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蓬勃開展,服務隊伍日益壯大,形成了較深厚的民眾基礎和健全的運行機制,呈現出良好發展態勢,為制定條例打下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同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也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如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權利的保障,志願者組織的法律責任,被服務對象的義務等,亟需通過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規範。因此,制定《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把青年志願服務這一新型的社會行為,用法規的形式加以確認,推動青年志願服務事業向規範化、法制化方向發展,對建設和諧湖北,發展新形勢下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共湖北省委關於建設和諧湖北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目前,廣東省、福建省、黑龍江省、山東省和深圳市、杭州市、寧波市等地已制定了青年志願服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為我省制定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提供了借鑑和參考。因此,我省制定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且時機已經成熟。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2年,團省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的立法項目建議書》。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列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2003年-2007年度立法規劃》。2005年,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將《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列入當年立法預備項目,並著手條例草案的組織起草工作,3月,赴外省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情況和立法情況進行了考察。4月,對我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8月,省人大內司委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就該項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了論證。在立法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經過認真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06年初,內司委將徵求意見稿發往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法制辦和各地各單位團組織、青年志願者組織廣泛徵求意見。在對反饋意見充分研究吸收後,再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經3月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 從今後的發展趨勢看,志願服務不僅應包括青年志願服務,也應包括各年齡段人群的志願服務。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參與志願服務的主體是青年,而其他年齡層人群的志願服務才剛剛起步,而且,去年出台的《中共湖北省委關於建設和諧湖北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提出要“研究制定《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因此,我們採用“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為標題,主要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規範。同時,考慮到社會中的其他志願活動,條例中規定青年以外其他人群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及志願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今後,待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對全社會的志願服務活動統一進行立法規範。
(二)關於志願者權利和義務。 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是本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規範志願服務行為,維護和保障志願者和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此,條例結合我省實踐和借鑑全國其他省市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在草案第七條、第八條中對志願者權利和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支持和保障。 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得到社會的支持,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工作經費,否則,這項工作將無法開展,為此,本條例草案規定了政府和社會對青年志願服務的支持和保障,包括:經費來源保障、服務保障、宣傳保障等,其中的經費保障不是用於青年志願者個人,而是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持續開展的一種保證。
(四)關於表彰獎勵與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以及支持、幫助青年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旨在激勵廣大青年積極參加志願服務。同時,規定了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於增強青年志願者的責任意識,提高其依法服務的能力。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