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經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保障與激勵、法律責任、附則7章42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
- 頒布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頒布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公告,條例,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說明,解讀,相關報導,座談會,相關新聞,
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7號
《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
條例
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
(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鼓勵、引導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第四條 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志願服務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引導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為志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共青團、工會、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做好與志願服務相關的組織指導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與各級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為志願者註冊、培訓交流以及志願服務信息發布等提供便利條件,實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需求的對接。
第八條 省、市(州)、縣(市、區)志願者協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依法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尊重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精神,提升志願服務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經常性地開展志願服務宣傳。
第二章 志願者
第十條 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身體條件等。
未成年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動;
(三)獲得與志願服務相關的真實、完整的信息;
(四)接受志願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獲得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六)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本人的志願服務證明;
(七)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時,獲得相應的救助;
(八)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九)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定約定,完成志願服務活動;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和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志願者可以自行在志願服務信息平台註冊,或者經本人同意,由其所屬的志願服務組織代為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四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志願服務組織,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提供便捷服務,並向社會公告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園、廣場、車站、機場等服務平台,建立志願服務站點。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志願服務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發布志願服務信息;
(三)負責志願者的招募、註冊、激勵、評價等工作;
(四)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幫助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六)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等;
(七)根據志願者的要求,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八)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交流與合作;
(九)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公告志願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志願者的條件和數量等信息,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真實、完整記錄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等,並錄入志願服務信息平台。
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志願者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可以結合工作特點,發揮自身優勢,組織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以志願服務隊等形式,申請成為志願服務組織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成員。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支教助學、科技推廣、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法律服務、環境保護、心理諮詢、社區事務、文明勸導、應急救援、大型社會活動等。
鼓勵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自行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根據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申請或者委託,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支持有志願服務需求的組織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就志願服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方面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
(一)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的;
(二)連續提供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書面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志願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方式;
(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志願服務的基本保障條件和風險防範措施;
(四)協定的變更和解除;
(五)法律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具備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指導。
開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安排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願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企業、學校、醫院等成立志願服務隊進社區,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願服務平台,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志願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共享等方面進行協作。
第二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加應對突發事件志願服務時,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志願服務,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八條 志願服務經費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依法獲得的社會捐贈、資助;
(三)基金會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志願服務經費主要用於:
(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開展志願者培訓、志願服務宣傳;
(三)為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對在志願服務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予以救助;
(五)對在志願服務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獎勵;
(六)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的事項。
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志願服務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對志願服務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開展志願服務,並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參加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為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志願服務的特點,設立相關險種,對志願者實行免費或者優惠承保。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為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對本單位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城區、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文明單位的考核內容。
鼓勵將志願精神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和行業規範等。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等應當將志願服務教育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內容,培育青少年的志願精神,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實行註冊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等,對註冊志願者進行星級評定。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工時,可以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換取社區服務的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優秀志願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受到損害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志願服務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由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因志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過錯受到損害的,由志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向志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服務組織依法追償。
第四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志願服務名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
(二)偽造志願服務記錄、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證明的;
(三)侵犯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
(四)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一項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公益性活動,是弘揚中華傳統美德的重要途徑,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促進志願服務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健康有序開展,對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新形勢下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全社會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風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央文明委分別發文,要求“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和政策法規保障機制”、“認真總結推廣志願服務地方性立法的經驗,加快全國志願服務立法進程”。
我省是全國較早開展志願服務的省份之一,1993年成立了湖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2006年頒布實施的《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有力地推動了我省以青年志願者為主力軍的志願服務事業的全面發展。目前,全省有志願者700餘萬人,志願服務組織19000餘個,其中註冊志願者超過220萬人,登記志願服務組織超過4000個;累計已有4500萬人次志願者向社會提供了超過12億小時的志願服務,形成了以服務困難民眾、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項目體系和以青年志願服務隊、社區志願服務站為架構的組織體系,並湧現出了徐本禹、郎坤、董明等一大批全國優秀志願者典型和“吳天祥小組”、“百步亭社區志願服務站”、“荊州區雷鋒互助社”等全國知名志願服務組織名牌。全省志願服務蓬勃發展的同時,也還存在著活動開展不經常、工作不規範、體制機制不完善、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志願服務管理與志願服務實踐之間還有一定差距。現行《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志願服務全民化發展的趨勢和要求。因此,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當前我省志願服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一部涵蓋範圍更廣、內容更全面的《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1月,省十二屆人大第二次會議上胡清芬等1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的議案”。內務司法委員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常委會提出了開展立法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探討起草條例的有關問題、條件成熟時列入常委會今年立法計畫的審議意見,得到了常委會會議肯定;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來鄂調研時,要求我省在志願服務立法方面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11月,常委會副主任趙斌率領內務司法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到上海、深圳兩市調研學習;12月,內務司法委員會調研組赴台灣地區交流志願服務工作;並於年底向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
2015年,常委會將條例列為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內務司法委員會十分重視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會同省文明辦、團省委成立了立法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印發省直相關單位、市(州)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內務司法委員會工作聯繫點、部分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趙斌副主任和內務司法委員會領導分別帶隊赴潛江、荊州、孝感、襄陽等地開展立法調研,並赴江蘇省、天津市考察學習。6月,內務司法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法律專家、志願服務理論研究專家、志願者維權律師以及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代表參加的立法論證會,著重就立法必要性和條例的調整範圍、志願服務的管理體制、經費保障、激勵機制、法律責任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趙斌副主任出席了會議。期間,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2015年7月10日,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議案,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設總則、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志願服務活動、志願精神培育、保障與激勵、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五十二條。條例草案堅持對志願服務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以規範促發展的理念,突出弘揚志願精神、傳播志願服務理念,通過明確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明確志願服務保障與激勵措施、志願服務各相關方法律責任,從而實現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立法目的。
(二)關於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條例草案從志願服務發展方向出發,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有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及其相關工作;考慮到當前基層志願服務組織登記困難的實際,條例草案規定基層志願服務隊(站)可以申請成為區域或專業志願服務組織的成員。同時,通過設定志願者星級評價等制度,引導志願者註冊。條例草案還根據我省志願服務的現狀,對自發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作了參照執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管理體制
按照中央文明委要求,志願服務由文明辦牽頭管理,但現實中我省仍存在著文明辦、共青團、民政等單位職責不明、各自為政、缺乏協調配合的情況,不利於統籌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此,條例草案明確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協調機構負責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推動指導;明確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頒證等管理工作。同時,志願服務具有民間屬性,政府不宜直接參與志願服務的日常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由依法成立的志願服務聯合會這一社團組織負責協調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統籌志願服務資源以及建立管理平台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
(四)關於政府引導和支持
志願服務雖然是一項民眾自願、自主的社會公益活動,但也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資金資助以及巨觀規劃和引導,體現了政府的責任,體現了社會治理創新的要求,對志願服務事業的良性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為此,條例草案對政府的引導和支持職責作了相應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志願服務經費保障
必要的經費保障是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條例草案從政府財政支持、依法獲得的捐贈、資助和其他合法來源等方面明確了志願服務經費的來源渠道,同時對經費的使用、管理、監督以及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情況作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六)關於志願者保障與激勵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雖然是自願的、無償的個人行為,但志願服務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全社會應當大力倡導並給予支持。從國內外成功經驗和我省志願服務實踐來看,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採取適當的激勵回饋措施,以體現對志願精神的肯定、對志願服務價值的認可,可以有效調動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的積極性。為此,條例草案分別從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表彰獎勵和激勵、回饋等方面作了規定。(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為保障志願服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平衡兼顧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條例草案分別對志願者受損害和致害情況下各相關方的責任予以了明確。同時,還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基金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第八章)
另外,為了便於審議,條例草案在每一條內容前面加注了釋義提要。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結構更加科學合理、內容更加充實完善,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帶領調研組先後到外省市進行考察,到武漢、黃石、十堰等地開展調研,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國家志願服務立法有關精神,借鑑國內外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組織立法顧問組成員和有關專家開展立法中評估,進一步徵求省人大代表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邀請有關專家對草案二審稿的制度設計、文字表述等進行書面論證,並對草案二審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11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志願服務工作的體制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志願服務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架構,釐清各有關方面在志願服務中的職責。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要明確民政部門為志願服務行政管理部門。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我省志願服務立法要貫徹中央有關精神,立足我省實際,既要強調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指導,又要明確民政部門的志願服務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還要發揮志願者協會及共青團、工會等群團組織的作用。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一是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志願服務中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的職責;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對志願服務予以支持和保障;三是規定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四是規定其他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五是規定省、市(州)、縣(市、區)志願者協會負責轄區內各類志願服務組織的協調等工作。(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二、關於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
有的委員提出,對志願者的權利義務、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進一步予以梳理。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應當建立志願服務站點,公開志願服務組織相關信息,解決志願服務組織登記難問題,促進志願服務組織依法自主管理、自主運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一是明確規定志願者有權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有權拒絕參加與志願服務無關或者超出其能力的活動;二是規定符合條件的志願服務組織依法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民政部門應當簡化登記手續,並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有關信息;三是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園、車站等服務平台,建立志願服務站點;四是對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進行充實調整,明確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公布有關信息,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培訓和安全教育,真實、完整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信息等,並錄入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活動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平台,實現志願服務信息的有效對接和互聯互通。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二審稿有關志願服務範圍的規定可予斟酌。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明確志願服務協定的有關內容,便於實施。有的委員提出,要將政府服務、社區服務與志願服務相結合,促進志願服務走進基層和社區。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明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與各級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服務需求的對接;二是對志願服務的範圍作適當調整,鼓勵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提供志願服務;三是增加有關志願服務協定內容的規定;四是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開展專業志願服務;五是對企業、學校等成立的志願服務隊及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作出規定;六是鼓勵社會工作與志願服務相結合,建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志願服務組織的聯動機制。(建議表決稿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志願服務的保障機制
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志願服務離不開政府和有關方面的支持,草案二審稿中志願服務保障的規定要明確具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為志願者辦理保險對於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可否解決辦保險難的問題,並明確其經費來源。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志願服務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二是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經費的用途,包括為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三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開展志願服務;四是鼓勵保險公司設立相關險種,對志願者實行免費或者優惠承保;五是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為志願者提供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對本單位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建議表決稿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志願服務的激勵機制
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弘揚志願精神,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有的委員提出,有關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的規定是否合適,建議斟酌;也有委員提出,這一規定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志願者的鼓勵和關愛,很有必要。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草案二審稿應當加強志願服務宣傳教育等工作,更加突出對志願服務的激勵和表彰,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志願服務,弘揚志願精神;鑒於公務員招考、招生、徵兵等涉及國家法律和政策,招聘員工涉及企業自主經營權等,地方性法規可不作硬性規定。據此,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文明創建的考核內容,教育部門、學校等應當將志願服務教育納入青少年思想教育內容;二是實行註冊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和志願服務工時換取社區服務制度,鼓勵開展志願服務;三是對在志願服務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優秀志願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地方提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可否作出規定。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志願服務組織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應當更加明確和具體。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受到損害和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法律責任;二是對志願服務組織利用志願服務名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偽造志願服務記錄,提供虛假證明,侵犯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願服務經費、物資等違法行為,相應作出處罰規定;三是對其他違法行為作銜接性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中的其他有關內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適當刪減合併,相關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6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解讀
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我省志願服務工作的一件大事,標誌著志願服務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開展志願服務,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是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是推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有力抓手。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志願服務工作呈現良好發展態勢,志願精神日益深入人心,志願者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志願服務蓬勃興起。但總體而言,我省志願服務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完善、供需渠道不暢通、法律責任不明晰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加強志願服務立法,使志願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條例》立足全局和長遠,就志願服務的工作體制、激勵機制和保障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中的權益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是我們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重要遵循。各級文明辦要充分認識《條例》出台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施行《條例》的自覺性與緊迫感。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以貫徹落實《條例》為契機,加大志願服務工作推進力度,不斷壯大志願服務力量,推動志願服務制度化建設,努力開創志願服務工作新局面。
一、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發展壯大志願服務事業
志願服務是全社會的事業,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參與。各級文明辦要積極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促進全省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一)要發展壯大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直接決定著志願服務工作水平。目前,雖然我省各級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超過了4000個,覆蓋了30多個種類,但是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服務質量上來看,都與人民民眾對志願服務的需求有較大的差距。我們要抓住《條例》出台的契機,積極支持、鼓勵各行各業發展各具特色的志願服務組織。要引導各級志願服務組織朝著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吸引更多的高層次、有能力的專業人才加入到志願服務隊伍中來。(二)要引導各行各業結合行業特點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點和優勢,行業開展志願服務要與本行業特點相結合,發揮行業優勢,開展專業化的志願服務。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服務內容、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積極探索具有行業特色的志願服務模式,不斷提升志願服務的專業化水平。只有這樣,我們的志願服務活動才能既豐富多彩,又實用高效。(三)要充分發揮優秀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標桿作用。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這些年來,我省湧現了吳天祥、譚之平、徐本禹、董明、王波、郎坤、趙小亭等一大批優秀志願者和吳天祥小組、百步亭社區、本禹志願服務隊等一批志願服務優秀團隊,他們是我省志願服務的標桿。我們要充分發揮他們的示範引領作用,大力學習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激勵和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志願服務。(四)要積極搭建志願服務活動平台。各級志願服務組織要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願望,依託城鄉社區、公園、車站等,設立志願服務站點,搭建志願服務活動平台,不斷拓展志願服務領域,擴大志願服務覆蓋面。要立足民眾樂於參與、便於參與,精心設計接地氣的項目,廣泛開展順民意的活動,激發乾部民眾的參與熱情。
二、突出重點領域,開展好重點活動
(一)要把社區作為志願服務活動的重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是志願服務的主陣地。要放大百步亭社區品牌效應,進一步推廣百步亭社區的經驗,推動更多的社區加入全國志願服務社區聯絡總站。要充分利用全省格線化平台資源,將志願服務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實現社區志願服務與社區格線化服務平台深度融合,大力推行“格線員+志願服務”的模式,將社區志願服務納入格線化管理,做到志願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的無縫對接,在社區構建一個橫到邊、縱到底的社區管理和志願服務常態化網路。要廣泛開展鄰里守望志願服務活動,把殘疾人、空巢老人、婦女兒童、困難民眾等作為重點服務對象,採取結對幫扶的方式,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扶老助殘志願服務,構築鄰里互幫、互助、互信、互愛的平台。要組織各類專業性機構深入社區,積極開展衛生保健、心理疏導、文化活動等志願服務活動,實現與人們日常生活的深度融合。要推動企業、機關、學校、醫院等成立志願服務隊進社區服務,引導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到社區開展志願服務。要發揮黨員志願服務帶頭作用,組織發動全省黨員進社區、進樓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二)要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開展志願服務。各地每年公布一批公益項目,志願服務組織通過招投標形式,競爭獲得志願服務項目和開展志願服務需要的活動經費等。這樣既可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又能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工作,發揮志願服務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三)精心組織好大型公益活動、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大力宣傳“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救援、善後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感人事跡。藉助大型公益活動、大型賽事參與人數多、社會影響力大的優勢,面向全社會招募志願者,精心開展志願服務,普及志願服務理念,壯大志願者隊伍,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三、健全志願服務工作機制,推動志願服務常態化
去年11月,省文明委印發了《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實施意見》,對志願者招募註冊、教育培訓、服務記錄、激勵獎勵、法律保障、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化和志願服務制度化組織推動等方面的工作進行了規範。我們要加大《條例》貫徹落實力度,進一步健全志願服務工作機制,推動志願服務常態化。(一)健全招募註冊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管理平台,提供志願者登記註冊、供需信息發布、志願服務記錄和管理等服務。城鄉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等,都可以在平台上及時發布志願者招募信息。志願者可以自行在平台上註冊,或者經本人同意,由其所屬的志願服務組織代為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二)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志願服務組織要分層分類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使志願者掌握從事志願服務所需的技能和素質,提升志願服務水平和質量。要堅持培訓與服務並重的原則,由城鄉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等,根據志願服務項目的要求,通過集中輔導、座談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對志願者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要加大對志願者骨幹的培養力度,使他們成為志願服務的中堅力量。(三)健全服務記錄製度。要制定志願服務記錄實施辦法,對志願服務的記錄主體、內容、格式、方式等作出統一規定。志願服務組織要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等內容,並錄入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為表彰激勵提供依據。志願服務記錄可以異地轉移和接續,志願者的服務記錄不因工作崗位和居住地的變動而失效,把志願者的積極性保護好、發揮好。(四)健全激勵回饋制度。要建立志願者星級認定製度,根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對志願者給予相應的星級認定。要建立志願者嘉許激勵制度,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及優秀志願服務項目,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要大張旗鼓地褒揚和嘉獎優秀志願者,授予榮譽稱號。要建立有內涵、規範的嘉許儀式,增強志願服務的影響力和志願者的榮譽感。要建立志願服務激勵回饋制度。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鼓勵和引導志願者利用參加志願服務的工時,換取所需的社區服務,同時在上學、就業、就醫等方面享受一定的優惠或優待。
四、培育志願服務文化,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和各類新媒體等,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確保《條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讓廣大幹部民眾知法、懂法、守法,增強做好志願服務工作的責任感,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的良好氛圍。要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志願服務全過程,引導人們在志願服務的實踐中深化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成為人們的精神追求和行為準則。要大力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廣泛普及服務他人、奉獻社會的志願服務理念,培育全社會志願服務文化自覺,使講道德、尊道德、守道德成為人們基本生活方式。要放大“湖北群星”效應,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見賢思齊,帶動“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我奉獻、我快樂”生動局面的形成。
各地要成立志願者協會,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各級文明辦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將志願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好本級實施方案,統籌安排,建立目標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志願服務工作隊伍建設,加大對志願服務工作的投入力度,確保志願服務工作的資金需求,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持續、健康發展。要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形成上下協調配套的志願服務政策體系。要加大對志願服務工作的指導力度,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責任。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志願服務工作,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政策優惠和便利條件。各地要定期、不定期檢查《條例》執行情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實。省文明辦明年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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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漢召開,《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式提交會議審議。這標誌著我省在全國率先開展志願服務立法,為國家層面出台相關法律先行先試積累經驗。
志願服務立法迫在眉睫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厚震介紹,我省是全國較早開展志願服務的省份之一,1993年就成立了湖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2006年頒布實施《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目前,全省有志願者700餘萬人,志願服務組織19000餘個,其中註冊志願者超過220萬人,登記志願服務組織超過4000個;累計已有4500萬人次志願者向社會提供了超過12億小時的志願服務,並湧現了徐本禹、郎坤、董明等一大批全國優秀志願者典型和“吳天祥小組”、“百步亭社區志願站”等全國知名志願服務組織品牌。
周厚震說,我省志願服務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活動開展不經常、工作不規範、體制機制不完善、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志願服務管理與志願者服務實踐之間還有一定差距。現行的《湖北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已不能適應志願服務全民化發展的趨勢和要求,制定一部涵蓋範圍更廣、內容更全面的《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十分必要。
政府不再直接參與日常管理
“志願服務具有民間屬性,政府不宜直接參與志願服務的日常管理。”周厚震在作條例草案說明時指出,志願服務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著文明辦、共青團、民政等單位職責不明、各自為政、缺乏協調配合的情況。
為規範志願服務管理體制,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頒證等工作;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推動指導等工作。
此外,省、市(州)、縣(區)依法成立的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統籌志願服務資源、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管理平台等日常管理工作,實現資源共享。
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志願服務雖然是一項民眾自願、自主的社會公益活動,但也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支持。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將志願服務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和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應將志願服務工作經費和志願服務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志願服務提供經費保障。
條例草案還規定,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願服務組織如有在志願服務記錄工作中弄虛作假,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護信息,利用志願服務名義從事違法、營利性等活動,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費用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註冊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價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註冊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價制度,按照志願服務時長等條件確定志願者星級,可以依次被認定為一至五星級志願者。
條例草案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招生、聘用員工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星級志願者。
條例草案還提出,鼓勵公共運輸對星級志願者給予票價減免優待。鼓勵醫療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星級志願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在志願者遇到困難需要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幫助。
有較高安全風險活動要為志願者購買保險
條例草案規定,志願服務組織須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餐飲等物質保障。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時,志願服務組織應給予適當補償或者協助其依法向第三人索賠;要為參加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隱患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購買保險。
同時,志願者在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因自身過失造成志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座談會
5月10日,團省委、省志願者協會受省人大委託,召開《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團省委副書記金鵬出席會議並講話,省青年志願者行動促進中心負責人,武漢、孝感、鄂州團市委及部分團區委負責人,團省委直屬高校團委負責人以及15個社會志願公益組織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上,省青年志願者行動促進中心負責人介紹了《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與會人員結合工作實際,就草案圍繞共青團工作定位、志願者管理制度、激勵保障機制、志願精神培育等方面進行了交流討論,提出了擴大條例適用範圍、細化志願者星級評定標準、加大志願服務崗前培訓等有關意見,為《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的出台群策群力。
金鵬指出,《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的制訂,旨在順應全省志願服務工作發展形勢,建立規範的運行機制,鼓勵、引導更多人參與到志願服務中來,進一步促進全省志願服務事業科學發展。他強調,全省各級團組織和青年志願公益組織要高度重視《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徵求意見工作,既要結合實際理性認識我省志願服務發展階段,提出可行性強的修改意見建議,又要以前瞻性的眼光把握《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出台的歷史機遇,夯實工作基礎,推動青年志願者行動跨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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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7日從湖北省人大獲悉,《湖北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為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要求。
條例規定,志願者享有“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時,獲得相應的救助”的權利。同時,明確了“對在志願服務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予以救助”是志願服務經費的主要使用方向之一。
條例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參加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為志願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條例還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志願服務的特點,設立相關險種,對志願者實行免費或者優惠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