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暫行)

《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暫行)》是湖北省水利廳2014年7月1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暫行)
  • 發布單位:湖北省水利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我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評級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監〔2011〕346號)、《水利部關於印發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水電〔2013〕379號)(以下簡稱水利部《辦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鄂政發〔2006〕25號),結合我省水電行業管理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已投入運行、單站裝機為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的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第三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主要包括標準化等級與管理、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自評、評審申請、外部評審、審核、審定、公示公告及頒證等環節。
第四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申請等級為一級的農村水電站,由縣(市)、市(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水利部組織評審,具體評級工作按水利部《辦法》執行。申請等級為二級的農村水電站逐級上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申請等級為三級的農村水電站逐級上報至市(州)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第五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保障安全投入,規範運行管理,加強教育培訓,確保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達標。
第六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項目包括: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13類。
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等3類評審項目中設定否決項。
第七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可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市場競爭能力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標準化等級與管理
第八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依據《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暫行)》(以下簡稱《評審標準》,見附屬檔案1)進行評分,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之和,應得分為對應評分項目的標準分值之和。
第九條 依據評審得分,我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中二、三級分級標準如下:
二級:評審得分大於等於75分;
三級:評審得分大於等於65分;
評審得分小於65分或存在否決項的,為不達標。
第十條 省水利廳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我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具體工作由省水利廳農電管理處承擔。
第十一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應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每年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評,並針對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自評和整改結果作為申報依據。
第三章 單位自評
第十三條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合法有效;
(二)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大壩按規定註冊登記;
(三)參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SL529-2011)實施技術管理;
(四)評審前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或發生事故後已按“四不放過”原則完成處理,未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五)近3年內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自評小組,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農村水電站技術管理規程》,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查、自評和整改,並形成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自評小組需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組長應由單位領導擔任,自評人員應具有與本單位生產規模及生產實際相適應的專業結構和評審能力,也可聘請外部專家擔任。
自評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評打分表(作為附屬檔案)、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畫和措施、整改完成情況和自主評定結果等。
第四章 評審申請
第十六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和整改後認為已符合要求的,登錄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申報等級,逐級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至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審申請,並提交《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3)及《自評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七條 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步審查。主要審查:
(一)農村水電站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二)自評報告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對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合格的農村水電站,通知申請單位委託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問的,要求其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或說明有關情況,逾期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放棄申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同一單位再次提出申請時間間隔應不少於半年。
第五章 外部評審
第十八條 申請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農村水電站經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應及時委託經省水利廳認定或備案的符合相應等級要求的評審機構進行外部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應根據農村水電站實際,選派評審人員開展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人員不少於5人(一般不超過7人),其中評審專家不少於3人。可指定1名評審專家擔任評審組長。評審機構、專家與被評審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現場工作程式:
(一)評審組召開會議,明確評審目的、依據、範圍、程式、方法和分工等內容;
(二)聽取申請單位匯報,了解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對照評審標準,現場查證查看,形成評審記錄,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召開總結會議,通報評審工作情況和推薦性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接受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委託後應按照《評審標準》對農村水電站進行現場評審打分,並在現場評審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單位出具評審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4)。
評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評審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情況、評審打分表(作為附屬檔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有異議的,可申請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複查。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責成原評審機構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所需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具體標準由委託單位與評審機構雙方協定。
第六章 審核、審定和公示公告及頒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農村水電站通過評審機構評審後,報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審定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評審機構和現場評審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二)評審程式和現場評審是否符合規範;
(三)評審報告是否客觀、公正、真實、完整;
(四)自評及評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五)是否存在否決項;
(六)審定級別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五條 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對評審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二、三級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在湖北省水利廳網站和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水利廳公告、頒發證書、牌匾(證書、牌匾式樣見本細則附屬檔案5、6),並報水利部備案;在公示期有異議的,由組織評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獲證單位每年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自評,形成書面報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抽查。
第二十八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滿一年以後,方可申請晉級。
第七章 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二級評審機構應為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者登記(備案)的設計、科研、監理單位,大中專院校或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辦公設備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從事水利水電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5年以上;
(四)有7名以上符合條件的評審專家(其中水工、金結、機電專業均不少於2名);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過程控制體系,建立並實施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三級評審機構應為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者登記(備案)的設計、科研、監理單位,大中專院校或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辦公設備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從事水利水電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
(四)有5名以上符合條件的評審專家(其中水工、金結、機電專業均不少於1名);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過程控制體系,建立並實施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十一條 我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的評審機構由省水利廳認定、登記並在湖北省水利廳網站和湖北省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上公布,報水利部備案。經認定的評審機構可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從事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評審專家應參加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廳組織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培訓且考試合格,取得評審機構頒發的聘書,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評審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工程技術類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二)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評價師資格;
(三)具有5年以上水電領域相關專業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並經所在單位確認後推薦。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的從業要求: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二)認真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公正開展工作,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不得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四)在評審過程中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五)僅可在一家評審機構從事評審工作。
第八章 整 改
第三十四條 經評審不達標的農村水電站,必須針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重新申請評審。
第三十五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農村水電站,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報材料嚴重失實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險情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重事件。
第三十六條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農村水電站,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申請按被降低前的達標級別評審。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農村水電站為不達標,按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在運行有效期內,發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或安全事故的,應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檢測,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處理,在恢復發電後半年內提出複評申報。
第三十八條 評審機構應對評審結果負責。評審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其評審資格,不得再從事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或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水利廳核實後通知相關評審機構予以解聘,5年內不得從事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隱瞞與被評審單位利害關係,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或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條 農村水電站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多座農村水電站運行管理的,可以合併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其生產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與得分的加權平均值確定。有一座農村水電站存在否決項的,該單位不得評為達標。
第四十一條對申報二級經評審未達標,但達到三級標準的農村水電站,省水利廳可認定其為三級。二級評審機構可參與三級評審。
第四十二條 從2016年12月31日起,對已經投入運行一年以上,未達標的農村水電站,將報請有關單位吊銷發電業務許可證、停產整頓或依法關閉。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有效期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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