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

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
  • 外文名: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sting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 地點:湖北
  • 英文縮寫:HBQSTA
協會章程,行業行規行約,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第二條 本會是湖北省內質量監督與檢驗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和組織會員,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開展質量監督與檢驗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不斷提高我省質量檢驗技術水平和檢驗工作者素質,促進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為湖北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公平路六號,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監督與檢驗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二)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等級考核、產品質量認證或評比等工作;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質檢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檢驗水平,維護質量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四)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促進企業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五)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提高廣大消費者的質量意識,為企業、用戶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推薦或獎勵質量監督與檢驗優秀學術論文;
(十)支持和鼓勵質量監督和檢驗工作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十一)編輯、出版發行有關報刊或書籍,製作及維護網站,開發網上業務;
(十二)依法興辦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十三)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和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包括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有一定檢驗能力的質量檢驗機構、與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有關的單位或社會團體及從事質量工作的有關單位;
(五)從事多年質量檢驗或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除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開展的活動;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九)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並在本會網站內公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單位中選舉產生,理事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出任。理事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並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解決秘書長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經費管理;
(六)協助理事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設主任一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列席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主管單位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比賽等活動,應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後,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業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員行為,提升湖北省質檢行業整體形象,增強企業誠信守法和質檢機構公正檢驗、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質檢機構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章程》,經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會員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規約是在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建立質檢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質檢行業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質檢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本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的會員單位都應遵守本規約,並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規約經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大會討論通過,經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意,報湖北省民政廳備案後生效。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提倡企業文明生產、文明經商,質檢機構公正檢驗、準確及時,講究信譽、優質服務,堅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提倡學科學、學技術,提倡嚴格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術素質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提倡質檢機構搞科研、立項目,通過提高檢驗技術水平及完善檢驗能力來促進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和行業整體形象的提升。
第七條 提倡會員之間團結、互助、協調、自律,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反對損人利己,互相拆台,有利於提高行業競爭力。對行業中發生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應採取研討、協商的方式解決。
第八條 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負責、自尊自律,嚴格依法生產經營或公正檢驗,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增強法制意識,進一步完善企業和質檢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形象建設。
第九條 及時地如實填報行業統計資料,積極參加有利於全行業的各種公益活動。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十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維護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
本會中的質檢機構及相關監管機構會員應加大對不當競爭、限制競爭、非法經營、無證經營等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監管實效;依法規範資質審批管理,嚴格行業準入標準;完善監管制度,加強巨觀調控,合理配置市場資源。
第十一條 企業會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嚴格執行產品標準、質量標準,堅持質量第一,確保產品安全可靠,信守對用戶的承諾。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冒牌頂替、冒用商標,並堅決揭露和抵制其它的假冒偽劣產品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質檢機構會員應加強自身職業道德教育,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不斷完善檢驗能力,加強對自身檢驗工作的監督與控制,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真實、有效,提高質監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企業會員應嚴格執行工商稅務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定期將本會的組織活動、財務狀況、行業發展動向等情況向協會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匯報。遇到相關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請示,徵求主管部門意見,以避免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下,參與企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按照本行業的實際要求,加強行業統計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組織本行業國內、國際間技術交流、技術協作活動,開辦技術展覽會,組織本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第十七條 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於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產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價格壟斷,保護企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第五章 規約管理
第十八條 為促進規約的執行,在本行業內定期開展評比活動,對執行規約成績突出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以多種形式在行業內外公開表彰宣傳。
第十九條 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形象、商譽及其聲譽;
(二)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市場銷售份額,以謀取通過正當競爭不能實現的利益或市場地位;
(三)未經本會批准,擅自以本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如有關展覽、舉辦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活動以及出版刊物,從事與經營、商務有關的活動等;
(四)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向本會提供虛假信息;
(六)由會員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自律監察小組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約的會員,本會可採取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勸阻停止違約行為,並責令消除影響;
(二)書面批評,在本會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其違約行為;
(四)暫停會員資格,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
(五)取消會員資格,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約並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會員,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組織自律監察小組,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本會依據章程和本規約規定的程式做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嚴格遵守和執行本會制定的公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並接受本會對其遵守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和不執行本規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的行為,有義務向本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會員單位可向本會申訴,並有權要求本會對違反本規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的會員單位,給予本規約規定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有權監督檢查本規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並有權對違約者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十七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以提出複議意見,由我會組織人員調查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接待和受理社會及會員單位和個人的來信、來訪。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對尚未入會的行業成員單位,應宣傳本規約並要求其遵守,以維護行業成員的共同權益。對擾亂市場,侵犯同行業企業和用戶權益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的要進行通報、媒體曝光和公開譴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約經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湖北省質量監督與檢驗協會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如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之處,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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