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體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質量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傳播先進的質量理論、技術和方法,緊緊圍繞我國以及湖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目標與任務,推進質量興省戰略的實施,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著力增強全社會質量意識,推行先進科學的質量管理理念和經驗,為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質量競爭力發揮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主要業務範圍
主要業務範圍是:
1、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
2、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積極參與制定湖北省質量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計畫、規劃及政策措施,提出有關質量工作的建議;
3、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質量專門人才;
4、開展質量管理諮詢服務,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5、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6、組織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
7、開展質量管理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我省企業開展質量管理的好經驗,引導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經營模式。
8、協助省政府質量管理職能部門,推進質量興省戰略的實施,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完成湖北名牌產品評價及湖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環節的工作;
9、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監督,組織開展用戶評價和產品質量跟蹤活動,向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用戶評價意見,推動“用戶滿意工程”的實施;
10、指導和協同專業委員會、各行業質量協會,各市州質協、縣質協(工作站)、開展質量工作;
11、收集質量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質量管理簡報、書刊、資料;
12、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中的質量工作者合法權益;
13、完成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湖北省質量協會第六屆理事會
會 長:趙文源 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副會長:張代重 原武漢市委副書記現武漢市質量協會會長
劉衛東 東風汽車公司副總經理
傅連春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周世平 湖北省電力公司總工程師
吳維忠 中交二航局副局長
王華雄 湖北宜化集團副總經理
鐘毓寧 湖北工業大學副校長
程 虹 武漢大學質量院院長
謝永文 湖北稻花香集團副總經理
劉源才 勁牌有限公司技術總監
王振利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秘書長:王振利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協會章程
湖北省質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質量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ubei Province Quality Association,縮寫HBQ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致力於質量管理和質量創新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體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傳播先進的質量理論、技術和方法,緊緊圍繞我國以及湖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目標與任務,推進質量興省戰略的實施,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著力增強全社會質量意識,推行先進科學的質量管理理念和經驗,為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質量競爭力發揮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社團登記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北路66號金穗大廈B棟17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圍繞我國以及湖北經濟社會發展主線和省政府實施的質量興省戰略,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宣傳活動和社會活動,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積極參與制定湖北省質量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計畫、規劃及政策措施,提出有關質量工作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質量法律法規、質量管理、質量標準、質量認證、質量技術、質量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質量專門人才。
幫助企業建立用戶滿意、社會滿意、內部職工滿意的質量、環境、職業安全管理體系;指導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加強科學管理。
(四)開展質量管理諮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質量管理中的問題,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五)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質量組織、科研院校和有關學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的聯繫,組織開展國際國內交流和技術合作,舉辦國際、區域性質量會議,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小組代表會,評選表彰優秀質量管理小組、質量信得過班組、小組活動優秀企業及積極支持小組活動的優秀領導者、推進者。
(七)開展質量管理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我省企業開展質量管理的好經驗,研究各種類型企業質量管理的經驗和方法,樹立質量管理的行業排頭兵,引導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經營模式。
(八)協助省政府質量管理職能部門,發揮中介機構的優勢,推進質量興省戰略的實施,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完成湖北名牌產品評價及湖北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環節的工作。
(九)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監督,宣傳弘揚名牌,抵制假冒偽劣產(商)品,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宣傳用戶第一、質量經營的思想,促進企業重視用戶工作,推廣為用戶服務的先進經驗;接受用戶來信來訪,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用戶有關質量問題的投訴;組織開展用戶評價和產品質量跟蹤活動,向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用戶評價意見,推動“用戶滿意工程”的實施,並進行評價表彰。
(十)指導和協同本會專業委員會、各行業質量協會、各市州質協、縣質協(工作站)、有關工業園區、集團公司、會員單位等開展質量推進工作,推動各行業、區域質量工作的發展。
(十一)收集質量管理信息,編輯、出版質量管理簡報、書刊、資料。
(十二)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中的質量工作者合法權益。
(十三)完成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在湖北省境內登記註冊的行業組織、質量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即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於質量工作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新聞工作者等各界人士,自願申請,經本會核准,即為個人會員。
名譽會員: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上有較高成就,擁護本會章程,並願意與本會友好合作的外籍質量管理專家,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本會核准,即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疑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質量方面的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秘書處告誡沒有改進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如有質量違規行為或違反行規行約,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質量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適當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當年工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目標、任務,審定工作計畫;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不超過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選舉產生。
理事會可聘請在質量管理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及豐富經驗的人士和專家、學者若干人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會員單位負責人或在推進質量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聲望的優秀專家、學者、管理人員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專職負責人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參加理事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六)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1至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所需的各項成本支出,秘書處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相關費用支出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要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必要時,對於章程局部的修改,也可以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決議案,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權屬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