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門市市直公務車輛保險暫行辦法

《湖北省荊門市市直公務車輛保險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公務車輛保險的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荊門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務車輛保險的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荊門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採購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公務車輛的保險。
第三條

公務車輛保險實行核定保險項目、核定保險金額、集中統一投保的管理模式。承保單位由荊門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產生。
第四條

公務車輛的保險項目分為必保項目和選保項目,必保項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3個險種;選保項目包括不計免賠特約險和車輛盜搶險兩個險種,選保項目由採購人根據本單位實際自主選擇。
第五條

各種類型公務車輛都必須在規定的保險限額標準內投保,公務車輛的折舊年限統一規定為15年,保險費率和保險費的調整按非營業用車輛的有關保險條款執行。
第六條

所有公務車輛的保險由採購中心集中到承保單位統一投保,出險車輛由採購中心統一索賠,車輛所在單位協助辦理。
第七條

採購人應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將年度公務車輛保險預算作為政府採購預算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編報,對採購中心按月編制的《市直公務車輛投保計畫表》草案(以下簡稱《計畫表》)進行核對,並將情況及時反饋採購中心;依據承保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和市國庫集中收付中心出具的付款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對於出險的車輛要及時通知採購中心,並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做好索賠工作。
第八條

採購中心要建立市直公務車輛統計台賬,按月編制《計畫表》草案,經相關採購人核對後形成《計畫表》,報荊門市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審核;按《計畫表》的要求通知承保單位開具保單和收款收據,並將相關資料複印件報採購辦備案,負責出險車輛的索賠工作。
第九條

採購辦要做好市直公務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採購中心上報的《計畫表》和承保單位開具的保單和收款收據及時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保單要在一個工作日內開具《政府採購撥款通知書》。
第十條

市國庫集中收付中心要做好保費的劃撥工作,在接到《政府採購撥款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後,一個工作日內將保費從採購人的基本戶直接撥付給承保單位,並將付款憑證連同保單和收據交各採購人。
第十一條

承保單位要提供優質服務,設立公務車輛保險服務視窗,派專人辦理承保和理賠業務,做到出單及時、賠付快捷。
第十二條

採購人不得自行選擇承保單位投保,否則市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拒付保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採購人自己負責;承保單位不得與採購人擅自簽訂保險契約,否則採購辦有權取消承保單位中標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1~3年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保險項目投標的處理,採購中心要嚴格招標或談判的程式,認真履行契約。
第十三條

此辦法(湖北省荊門市市直公務車輛保險暫行辦法)自二○○三年五月六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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