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會象徵
會徽、吉祥物、主題口號和會歌是從全國24個省市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共7484份投稿作品中選出的。其中主題口號6966條,會徽268件,吉祥物103件、會歌147首。
會徽以“荊州”兩字拼音首字母“J”和“Z”作為設計的主要元素。把“J”和“Z”變形組合成為“九”字樣式,寓“九州之一是
荊州”之意,又似九曲迴腸的荊江奔流不息,具有強烈的地域特徵。
吉祥物以
荊州境內世界珍稀動物野生麋鹿為創作原型,採用動漫卡通人物形象進行變形設計,取名為“競競”,既與“荊”字諧音,又取競賽的“競”字,蘊含了豐富的體育元素。
競賽規程
一、主、承、協辦單位
承辦單位:省體育局、
荊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農業廳、省總工會、省殘聯
協辦單位:各有關單位、各行業體育協會及單項體育協會、新聞單位、贊助單位
二、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4年10月在
荊州市舉行(具體日期待定)。部分項目分散在省內市、州、縣和學校、企事業單位舉行。
三、參加單位
以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高等院校、省直體校、產業行業、大型企事業為單位組團(隊)參賽。
四、競賽項目
(一)競技體育青少年類(18項):
桌球、羽毛球、網球、體操、跳水、賽艇、皮划艇、田徑、游泳、射擊、足球、籃球、排球、舉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術
(二)全民健身類(47項):
1、高等院校(13項):田徑、籃球、排球、足球、桌球、羽毛球、毽球、武術、健美操、橋牌、定向越野、游泳、體育舞蹈
2、少數民族(6項):蹴球、陀螺、高腳競速、押加、民族式摔跤、三人板鞋
3、公安民警(2項):射擊、游泳
4、農民(4項): 中國象棋、舞龍、釣魚、農趣田徑
5、職工(16項):桌球、羽毛球、網球、籃球、橋牌、圍棋、中國象棋、體育舞蹈、門球、健美、健美操、巴山舞、柔力球、健身氣功、健排舞、大眾體育創編
其中桌球、健排舞、大眾體育創編由省總工會負責組織競賽;其它項目由省體育局負責組織競賽。
6、殘疾人(6項):田徑、游泳、舉重、桌球、羽毛球、中國象棋
五、表演項目
特色展示:全民健身類設定表演項目,參賽單位根據“一地一品”健身活動的開展情況組隊展示,具體展示辦法見單項規程。
六、運動員資格
(一)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經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適合參加體育競賽、具有湖北省籍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註冊(以第二代身份證為依據)的適齡青少年兒童。骨齡檢測按照各單項規程規定執行。
2、非湖北籍運動員必須是2013年1月31日以前在國家體育總局代表湖北註冊的運動員(協定有效期為2017年12月31日)。
3、凡省優秀運動隊正式聘用運動員不得參加競賽。
4、參賽運動員必須按照《省十四運周期運動員資格註冊管理辦法》(鄂體青少〔2011〕5號)檔案及有關規定進行註冊。
5、市州輸送到省直體校的運動員實行雙重註冊,可代表輸送單位參加省運會。
6、運動員資格註冊由省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負責管理並組織實施。
(二)全民健身類
1、參賽運動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院校:必須持有參賽所屬學校學生證、學籍證明。
(2)少數民族:必須持有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少數民族身份證明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3)公安民警:必須持有參賽所屬單位工作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4)農民:必須是本地區的農民、漁民、農業三場(林場、茶場、果場)、國營農場、鄉鎮企業就業人員(含鄉鎮個體經商者),並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職工:除體育舞蹈項目的部分組別外,其它項目參賽職工必須年滿18周歲(出生限定日期見各項目競賽規程),並持有參賽所屬單位工作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進行資格註冊(如有爭議的須提供一年以上所在單位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體育舞蹈按單項規程的規定分年齡組進行資格審查。
(6)殘疾人:必須持有所在地殘聯核發的殘疾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凡不符合最低殘疾等級標準者,無參賽資格。
2、參賽運動員必須經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並辦理比賽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
3、參賽運動員必須符合本屆運動會單項競賽規程規定。
4、現役運動員不能參加全民健身類項目的比賽。
5、資格註冊及審查將按以下辦法進行:
(1)全民健身類運動員資格註冊由各項目承辦單位負責。
(2)運動員資格審查由各單項競委會採取賽前檢查與賽中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審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比賽資格。
(3)運動員參賽資格異議的申訴實行實名申訴制。
七、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人數規定
1、凡進入
荊州市參加開閉幕式期間比賽的運動員總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單位,其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不得超過6人(其中團長1人,副團長4人,工作人員1人)。
2、凡進入
荊州市參加主賽場比賽的運動員總人數在30人以上、60(含)人以下的單位,其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不得超過10人(其中團長1人,副團長7人,秘書長1人,工作人員1人)。
3、凡進入
荊州市參加主賽場比賽的運動員總人數超過60人的單位,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計算)即增加1名工作人員。
4、 參加全民健身類職工企事業組比賽的單位,必須參加8個(含)以上競賽項目的比賽,方可組成代表團(團部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中團長1人、副團長2人,工作人員1人)。未達到規定參賽項目的單位,允許參加所報項目的單項競賽。
5、省大學生體協、省少數民族體協、省前衛體協、省農民體協、省大型企事業體協、省殘疾人體協可組團(團部人員不得超過2人,其中團長1人,工作人員1人)進入荊州市參加主賽場的活動。
(二)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各單位必須組隊參加與省體育局簽訂的責任項目競賽。
2、運動員參賽年齡,按照各項目規程規定的年齡(以第二代身份證為準)執行。
3、參加本屆省運會的運動員本周期必須參加不少於2次(按年度計算)全省青少年正式年度競賽。
4、參賽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參加一個年齡組的競賽,不得跨年齡組、跨項目競賽。
5、荊州市直接參加籃球、排球、足球項目的決賽。
(三)全民健身類
1、職工比賽分地方組(市、州、直管市、林區)和企事業組(各產業行業、大型企事業單位)進行。
2、全民健身類各承辦單位至少安排一個項目進入荊州市主賽場進行比賽。
3、參賽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參加一個大項的比賽,不得跨項目、跨類別競賽(如:報桌球不得兼報羽毛球、報農民中國象棋項目不得兼報職工中國象棋項目)。
(四)各代表團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領隊人數按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八、競賽辦法
(一)各項目競賽均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程和有關補充規定。
(二)各項目競賽規程必須符合本屆省運會規程總則。
(三)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各項目正式報名參賽不足4隊,單項不足6人,團體(接力)不足6隊,取消該項目競賽。
2、籃球、排球、足球必須報滿規程規定人數,其它項目按照各單項規程規定的人數報名。
3、籃球、排球、足球項目正式報名參賽(含荊州)在8隊以下(含8隊),不進行預賽,8隊以上則進行預賽。
4、各市州按獲得成績依次錄取名次,進行排名;省直體校、武漢體院獲得錄取名次,與市州單位分別排名並計相應名次。
(四)全民健身類比賽項目不足4隊的,則取消該項目比賽。
(五)各項目競賽必須決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現並列
(六)各項目正式報名參賽的運動隊、運動員不得無故棄權,如無故棄權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九、計分辦法
(一)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各項目獲得1-3名計金、銀、銅牌;獲得1-8名分別按9、7、6、5、4、3、2、1計分。
2、獎勵計牌計分
(1)各單位凡報名參加競賽,按參賽項目數,每項1枚金牌、9分(實行累計)計入代表團成績。
(2)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省優秀運動隊、解放軍隊(與我省實行雙計分)輸送一名運動員計2枚金牌(實行累計)。
(二)全民健身類
1、職工籃球按實際錄取名次的2倍計牌計分。 其它各項目比賽按9、7、6、5、4、3、2、1計分。
2、職工青少年組體育舞蹈和棋牌項目的比賽成績計入地方組。
十、獎勵辦法
(一)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設金牌總數獎。按獲得金牌總數多少排列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類推。
2、設團體總分獎。按獲得總分總數排列名次,總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類推。
3、設獎牌總數獎。按獲得獎牌總數多少排列名次,獎牌多者名次列前;獎牌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類推。
4、對獲得金牌總數獎、團體總分獎、獎牌總數獎前八名的代表團頒發獎盃。
5、我省競技體育優勢項目、籃球、排球、足球、田徑、游泳、賽皮艇的計牌計分獎勵由各單項規程確定。
(二)全民健身類
(1)全民健身類設等級獎排名(全民健身類分地方組和企事業組)。按獲得等級獎總數多少排列名次,一等獎多者名次列前。若一等獎總數相等,則二等獎多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獲前八名(不足8隊減一名次錄取)的頒發獎盃一座。殘疾人比賽的等級獎按10%的權重納入等級獎總數排名。
(2)全民健身類設團體總分獎(全民健身類分地方組和企事業組)。按得分總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總分相等,則一等獎多者名次列前,以此類推。獲前八名(不足8隊減一名次錄取)的頒發獎盃一座。殘疾人比賽的團體總分按10%的權重納入團體總分總數排名。
(3)全民健身類設地方組、企事業組賽會團體總分和等級排名。獲前八名的代表團頒發獎盃一座。
(4)表演項目根據參賽單位“一地一品”健身活動的展示,給予不同特色的獎勵。表演項目獲獎不納入等級獎排名,但對參加表演項目的單位均記9分,並計入團體總分。
(三)其它獎項(具體辦法另定):
1、省運會承辦貢獻獎;
2、體育道德風尚獎;
3、省運會最佳賽區獎。
(四)獲得競技體育青少年類各項目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全民健身類各項目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頒發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獲得錄取名次的運動員分別頒發獎勵證書。
十一、興奮劑和性別檢查(競技體育青少年類)、處罰
(一)興奮劑和性別檢查。採取賽前、賽中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必須按本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的參賽資格和年齡組別報名參賽。凡屬僱傭軍,虛報年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經查實,將取消所獲成績。競技體育青少年類比賽出現以上現象扣罰本項目獲得的金牌和總分(1例扣罰一枚、並取消相應總分,實行累計;如本項目未獲得金牌,則在所屬代表團獲得金牌數中扣罰金牌和相應總分);全民健身類比賽出現以上現象扣罰該代表團所獲得的等級獎和總分(1項扣罰一個相應等級獎和取消名次所得總分,實行累計);如違紀違規運動員未獲得成績,將扣罰該代表團所獲得的三等獎和總分(1項扣罰一個三等獎和該項目規程規定錄取名次最後一名的分值,實行累計)。取消代表團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三)競技體育青少年類比賽中,凡各單位對責任項目未報名參賽的,按缺項數(大項)每項扣罰所屬代表團2枚金牌及相應分數。
(四)違反資格規定者取消比賽成績,集體項目取消全隊比賽成績。
(五)對正式報名後無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團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並按照項目競賽規程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十二、公布獲獎單位和代表團名次
(一)公布省運會“承辦貢獻獎”、“體育道德風尚獎”和“最佳賽區獎” 獲獎單位並進行頒獎。
(二)公布競技體育青少年類團體總分、金牌總數和獎牌總數獎前八名的代表團並進行頒獎。
(三)公布全民健身類地方組、企事業組團體總分和一等獎排名前八位的代表團並進行頒獎。
十三、報名和報到
(一)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1、報名
(1)第一次報名必須於2014年3月31日前將《第十四屆湖北省運動會參加項目報項表》和參加人數書面報省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荊州賽區。項目一經確認,不得無故更改和調整。
(2)第二次報名在各項目開賽前30天進行,具體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報名截至後,不得變更(各項目競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除外),逾期以棄權論處。
2、報到
(1)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開幕式前3天開始報到,並於閉幕式結束後1天內離會;
(2)各項目運動隊在本項目競賽開始前3天報到,競賽結束後1天離會。
(3)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在本項目競賽開始前4天報到,競賽結束後1天離會;需要提前報到的,須經組委會和省體育局批准。
(二)全民健身類
1、第一次報名:各項目參賽單位務必於2014年8月31日前將參加比賽的項目分別報送各項目省直承辦單位。第二次報名:各項目參賽單位應於賽前30天將正式報名單報送各項目省直承辦單位。
2、各單位按各單項規程規定的日期,按時到賽區報到,提前報到經費自理。
十四、設資格審查部(競技體育青少年類設資格審查委員會)(辦法另定)
十五、仲裁委員會和裁判員
(一)根據項目特點和需要,設立仲裁委員會,執行有關條例。
(二)競技體育青少年類各項目裁判長和省派裁判由省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名,報組委會和省體育局審核後選派,其他裁判員由承辦單位提名,報有關項目中心審核後進行補充。全民健身類各項目比賽裁判長和主要裁判員由省體育局和省直承辦單位共同協商選派,裁判員均按分配名額選派。
十六、經費 (競技體育青少年類)
(一)各項目領隊、教練員、運動員按照省運會競賽有關規定標準自交基本一伙食費,其他經費由組委會承擔。
(二)如個別項目在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隊可以提前報到的,按具體規定執行。提前報到的所有費用全部自理。
(三)省運會期間組委會提供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工作服裝,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十七、代表團團旗和服裝
(一)各代表團自備團旗一面,顏色、字型自定,旗上標明單位名稱(如武漢市),規格統一為2×3米,旗桿由大會統一備制。
(二)競技體育青少年類比賽服裝要求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其它
(一)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是競賽規程總則的配套性檔案,由省直承辦單位制訂,報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籌(組)委會辦公室審定後統一下發執行。(二)參加省第十四屆運動會選拔、集訓、比賽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均屬公差,不影響其參加評選先進、考核、工資晉級和獎勵。
(三)各項目比賽均可冠以“杯名”(具體辦法另定)。
(四)各賽區比賽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在10天內將競賽秩序冊、成績冊和工作總結各一式兩份報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組委會辦公室。
(五)競賽經費開支由各類別承辦單位按省財政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執行。
十九、附則
(一)本規程總則由省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規程總則從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