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西商會

湖北省江西商會是由在鄂的江西籍企業家所經營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2009年8月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江西商會
  • 成立時間:2009年8月
  • 批准單位:湖北省民政廳
  • 性質:民辦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會長簡介,

商會簡介

商會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協調、組織在湖北省的江西各類商業機構和各界同鄉的力量,集中他們的智慧,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為鄂贛兩省的經濟發展和文化建設服務,為中部地區的崛起作出努力和貢獻;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投資、融資等多方面的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高效平台;密切政企聯繫,促進和推動江西企業在湖北省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鄂贛兩省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積極組織會展、行業交流、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和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與管理,樹立文明經商的思想意識。

商會宗旨

遵循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湖北省的江西各類商業機構和人員的智慧與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江西企業在湖北省的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江西與湖北兩省企業及人員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湖北和江西兩省的經濟發展和文化建設服務,為中部地區的崛起作出努力和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湖北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英文譯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縮寫:JCCH)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江西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循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湖北省的江西各類商業機構和人員的智慧與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江西企業在湖北省的順利發展;促進和推動江西與湖北兩省企業及人員的商務往來、項目合作、技術交流;為湖北和江西兩省的經濟發展和文化建設服務,為中部地區的崛起作出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駐所:武漢市建設大道538號同成廣場A座四單元1902室;
郵編:4300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嚴格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商會會員進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引導和宣傳服務,不斷培養和提高會員的守法意識、經營素質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協調關係、消除糾紛、排憂解難。
(三)溝通和加強會員與當地及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及商業組織之間的聯繫。
(四)舉辦各項有益的活動,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與活力。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的招商引資、參觀考察、展銷洽談、交流合作等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諮詢、崗位培訓等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投資、融資等多方面的幫助。
(八)舉辦各種商務專題論壇、研討會等。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實行會員制。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三)凡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經營狀況穩定、信譽度較好的江西在鄂投資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本商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商會為其提供維權援助;
(三)參加本商會的有關活動,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商會採集的有關商務信息和資料的權力;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遵守本商會章程,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之前;
(五)及時真實地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密本商會決議及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請書面通知本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如有會員受到國家刑事處罰,自動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本商會有關事宜;
(六)決定本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議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等;
(七)領導本商會所屬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為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優秀企業家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商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滿三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下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商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商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監督本商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兼任,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社會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須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收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決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長簡介

徐良喜,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江西豐城人,無黨派。武漢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EMBA學歷,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現任武漢歐亞達家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徐良喜擔任的主要社會職務有:武漢市政協委員、武漢市東西湖區政協常委、武漢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中國光彩事業武漢促進會常務理事、中國家具協會流通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湖北省家具協會副理事長、武漢市家具行業協會副理事長、湖北家居商會副會長、武漢市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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