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四章 服務保障,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3號
《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4年8月29日

管理辦法

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服務型、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公平配置、統一管理原則,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適應,與推進機關服務社會化相協調。
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辦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制定機關事務工作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相關資產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部門,其辦公用房管理、後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可以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明確的有關部門集中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工作社會化改革,建立社會資源共享共用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社會化保障水平。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嚴格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形成完整的定額和標準體系,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當前機關運行所需實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計畫,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按照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依法編制採購預算,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或者超出辦公需要採購,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產品品牌、型號、產地。
第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公務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方便公務消費支出結算。
政府各部門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的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嚴禁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範圍內和政府委託事項的機關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適時調整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實現資產配置與實物定額的合理銜接。具體工作由財政、機關事務等部門負責。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畫。對於臨時性、一次性活動所需配置的資產,主要採取租賃或者調劑的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規範資產使用行為,完善資產採購、資產入庫登記、資產保管清查、資產領用交回等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門分立、撤銷、合併或者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但涉及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資產調劑使用的,應當報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處置。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對於無法調劑的閒置資產,應當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資產。
機關閒置資產的內部調劑,應當服從和服務機關公務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統籌考慮,統一調配。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構建資產整合、調劑平台,及時掌握資產供需情況,推動閒置資產調劑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權屬登記。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政府機關利用現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在辦理規劃手續前,應當徵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政府駐外機構的房地產應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樓堂館所建設與使用情況清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按照規定標準,從嚴核定、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並將辦公用房占用、分配情況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解決。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收回或者恢復原使用功能。
因工作需要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預算編制及調整程式,申請財政部門核撥經費,辦理辦公用房租用手續。租用的辦公用房納入本部門辦公用房統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採購、更新、使用、處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全省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國家統一發布的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本級政府機關及授權範圍內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按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其維修管理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不得轉嫁、攤派、隱匿運行費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建立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統籌安排公務接待,並將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接受審計。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政府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 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審批制度,控制培訓數量、時間和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列支與培訓無關的費用。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因公臨時出國(境)的規定,審查因公出國(境)事由、內容、日程等事項,控制人員數量和規模、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會議、培訓等活動。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審批制度,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推廣套用新能源、可再生資源和節能技術產品,推進電子政務、無紙化辦公,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機關。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級政府機關節能、節水、節電的實施辦法,明確節約能源資源的具體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政府機關公務支出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調。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原則、程式、內容、方式、時限等事項,定期公布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和決算情況,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將機關資產、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超標準開支或者虛列支出、轉移、套取預算資金的;
(二)違反規定超標準採購或者超出辦公需求採購的;
(三)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產品品牌、型號、產地的;
(四)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拒絕統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的;
(五)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未及時移交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七)在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轉嫁攤派、隱匿公務用車運行費用的;
(八)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未履行機關事務管理、監督檢查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