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本協會的性質是中共湖北省委領導的由省委宣傳部主管的湖北新聞界的全省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
  • 外文名:Hubei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湖北省
  • 英語縮寫:HBJA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協會名稱:湖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湖北省記協)
英語譯名:Hubei Journalists Association英語縮寫:HBJA第二條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領導全省新聞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發揮用正確輿論引導人的作用;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進創新,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湖北省的改革開放、經濟騰飛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點開展工作,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黃鸝路65號。郵編:430077。電話:(027)86783756,86791947。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新聞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和發揚黨的新聞工作的優良傳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新聞工作水平。
(二)協同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做好新聞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開展新聞理論研究和新聞業務交流活動,辦好新聞理論刊物和傳播新聞信息的會刊、網站,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培養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新聞隊伍。
(三)倡導並鼓勵新聞工作者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使新聞報導更好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
(四)建立和完善各種新聞獎勵機制,開展新聞評獎活動,促進多出名篇佳作,多出人才。
(五)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新聞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六)推進新聞行業自律,規範新聞從業行為。引導、推動新聞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宏揚新聞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倡導廉潔自律,糾正不正之風。
(七)積極推動省內外和國內外新聞界的友好往來,組織易地採訪,促進業務交流;接待好國內外來湖北採訪的新聞記者,做好對外宣傳湖北的工作。
(八)關心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身心健康,開展有益的文體活動。關心離退休的老新聞工作者,引導和幫助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社會活動。
(九)根據需要和可能興辦新聞文化事業,開展有關的諮詢服務和經營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經政府管理機關正式批准公開發行傳播的本省報紙、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性期刊、新聞網站,新聞教育單位,中央新聞單位在湖北的機構,承認本協會章程並交納會費,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正式提交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並由常務理事會或主席辦公會批准。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嚴重違法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會員,經秘書處核實並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推舉本會理事;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實行監督;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

第十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理事會。
全省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常務理事;
理事會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省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全省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全省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調離原單位或因故缺額,需要更換或增補時,由原會員單位推薦,經主席辦公會同意,全省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確認;該會員單位原常務理事的職務自行卸任。理事調離推舉單位或因故缺額時,由推舉單位推舉適當人選繼任理事,該會員單位原理事的職務自行卸任。
第十三條 關於地方記協和專業記協:各地方記協為當地黨委領導下的新聞界地方性人民團體。地方記協根據本會章程確定自己的工作任務和組織形式,根據本地具體情況開展工作。本會對地方記協進行指導。對由本會主管的社團組織,本會依據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實施各項管理。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主席辦公會提議,報全省理事會審議。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