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經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該《條例》共23條,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在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訂草案在促進全民閱讀、規範公共圖書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細化的標準和要求。此次徵求意見2022年5月6日截止。

2022年9月29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實施時間:2001年10月1日
人大公告,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人大公告

第12號
《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01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開放,具有圖書、音像等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公共圖書館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與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計畫、財政、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分布情況,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設立公共圖書館(室)。市、州和較大市的區以及有條件的縣(含市、區,以下統稱縣)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和特色圖書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舍面積、閱覽座位和藏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和支持農村村組、城市社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
第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公布服務事項和服務功能,實行開架或者半開架借閱,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覽環境,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提供服務;應當向老、弱、病、殘的讀者提供方便。公共圖書館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功能,採用多種形式提高館藏資料利用率,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服務。縣、鄉(鎮)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面向基層,為農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務。
第七條 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專業工作年限,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新進的工作人員經過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書目檢索;
(二)憑藉閱證免費借閱文獻資料;
(三)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
(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照規定獲得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九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文獻資料和公共設施、設備;
(二)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資料,超過規定期限的,按規定交納滯還費。
(三)遵守其他有關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開館借閱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開館借閱時間。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資料收藏工作,包括各類傳統的文獻資料以及磁帶、磁碟、縮微膠片、光碟等新型文獻資料,重視收集地方文獻資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公共圖書館的文獻資料購置費,保證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資料逐年增長,其中省、市、州、縣年入藏文獻資料應當分別不少於10萬、2萬和5000冊(份)。
公共圖書館文獻資料購置費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方文獻資料的徵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繳本制度。省圖書館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州圖書館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省內各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物出版30日內,向省圖書館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圖書館繳送兩冊(套)樣本。鼓勵省內出版內部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個人自願呈繳。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對新入館的文獻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分編和整理,並在30日內投入使用。對破損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書刊應當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處理。
第十四條 查禁書刊和有收藏價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的清理、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共圖書館不得自立標準,隨意提存文獻。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書庫管理制度,做好文獻資料的保存和防護工作,對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貴文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護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料。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在做好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文獻資源開發等業務服務,享受有關的文化經濟優惠政策,其收入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自動化、網路化、數位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網路,實現全省圖書館資源共享。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對外開放的電子閱覽室和具有館藏特色的網站,逐步建設成為數位化圖書館。
第十八條 省、市、州、縣公共圖書館是所在行政區域公共圖書館的網路中心,其職責是:
(一)協助主管部門進行圖書館的網路化建設;
(二)組織文獻資源協作和開發利用;
(三)指導在線上編目、在線上檢索和聯合建庫;
(四)開展圖書館學理論和管理方法、技術的研究;
(五)進行圖書館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對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館舍建築設計方案、業務規程、網路建設方案、管理及重要業務工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獻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向讀者開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閱範圍的;
(三)擅自向讀者收取費用的;
(四)挪用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未按規定備案以及侵占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二)不按規定繳送出版物樣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相當於應繳物樣本定價5至10倍的罰款。
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毀損、遺失所借文獻資料,不能歸還原版本式樣文獻資料的,應當按文獻資料價值和出版時間,向公共圖書館交納相當於該文獻資料5至20倍的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意見。6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深圳學習考察,赴鄂州、黃石、大冶、陽新進行立法調研,同當地人大、政府、文化局的有關負責人和讀者代表進行了座談,實地察看了當地的公共圖書館。隨後,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結合徵求的意見和考察調查的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篇幅過長,內容相互交叉、重疊較多,建議在篇幅上精簡壓縮,結構上作適當的調整,取消分章的設定。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取消了章的設定,刪去了條例草案中屬於工作性具體要求和有關公共圖書館內部管理的一些條款,(如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等),刪去了對政府及其部門不適當的審批權的規定(如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等)。同時對有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合併。草案二審稿由原來的三十六條減為現在的二十六條,篇幅壓縮了四分之一以上。
二、有的委員提出,公共圖書館應當強化服務功能,為當地經濟建設和文化事業發展服務。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共圖書館應當公布服務事項和服務功能,實行開架或者半開架借閱,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提供服務;應當向弱勢群體的讀者提供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提高館藏資料利用率,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服務。縣、鄉鎮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面向基層,為農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著力於加強圖書館建設,特別是公共圖書館的信息化建設。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合併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自動化、網路化、數位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網路,實現全省圖書館資源共享;省、市公共圖書館和有條件的縣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對外開放的電子閱覽室和具有館藏特色的網站,逐步建設成數位化圖書館。”(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公共圖書館概念的外延可以適當放寬,其資金來源的主體除了政府以外,還應當包括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文獻和設備。根據國際圖聯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共圖書館最顯著的兩大特點一是政府投資,二是公益性。雖然它可以接受社會的捐贈和資助,但不能因此改變公共圖書館的性質。據此,公共圖書館的概念應當是“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草案二審稿第二條)同時,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公共圖書館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也予以了明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並對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舉辦其他類型的圖書館(室)也作了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四款)
五、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中關於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分別不得少於10萬、2萬和5000冊的規定不好操作,建議刪去。根據徵求意見和調研的情況,對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數量作出規定,有利於強化政府對公共圖書館的投入,保證公共圖書館服務功能的實現,同時也有利於公共圖書館購書經費的專款專用,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為此,建議保留這一具體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二款)此外,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文字也作了相應的修改。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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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7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一審時提出的意見,內容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文化廳等有關部門,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7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現
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條關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和第二十五條關於非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沒有必要,建議刪去。根據委員的意見,刪去了這兩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中關於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的規定不夠明確。根據委員的意見,參照省內外的有關規定,將該句修改為:“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建議表決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關於公共圖書館的開放時間屬於工作內容,不宜規定得過於具體。據此,將該條修改為:“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開館借閱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安排開館借閱時間。”(建議表決稿第十條)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中的“與業務延伸相關的”表述不好掌握,“經營服務”也容易引起誤解,建議修改。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該條作了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律責任的篇幅太長,可以精簡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法律責任條款重新作了刪減調整,合併為兩條。(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條中公共圖書館的概念是否可以擴大一些,把多渠道投資考慮進去。根據世界各國的做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共圖書館必須是由政府投資興辦,向社會開放的公益性機構,其特點是政府投資和公益性。本條例的名稱和規範的內容也正是這類圖書館,其他類型的圖書館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公共圖書館雖可接受社會和個人的捐贈,但不能因此改變它的性質。為此,建議該條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二條)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中關於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資料數量的規定在實際中不好操作,建議刪去;但也有的委員認為,公共圖書館年入藏文獻量作出具體規定有利於強化政府對公共圖書館的投入,保證其服務功能的實現,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省政府在審議該項法規草案時,也明確表示支持規定年入藏的具體數量。從立法調研的情況來看,基層對年入藏量的規定也有強烈的呼聲。故建議保留這一具體規定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文字和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特此說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的必要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改革開放事業的迅速發展,社會各界對知識和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重要組成部分和社會信息服務主要機構的公共圖書館,承擔著本地文獻收藏中心、信息服務中心的重要職責,在具體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國民綜合素質、實施以德治國、科教興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公共圖書館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我省圖書館事業的整體水平較高,國家統一評定的二級圖書館數量名列全國第一。目前,已有縣以上公共圖書館103個,職工2249人,藏書總量1678萬冊,年流通量713萬人次,為讀者舉辦各種活動1222次。我省還擁有近1500個政府興辦、遍布城鄉的鄉鎮、街道圖書館(室)和大量城區居委會和農村村組圖書館。但從全局上看,公共圖書館發展不夠平衡,有相當一部分的圖書館舍比較破舊,亟需修葺;自動化、網路化的程度還很低;文獻入藏量有限,人平圖書擁有量仍低於全國水平;公共圖書館人員超編或人才流失現象較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和影響了我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和職能發展。儘快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圖書館地方性法規,將我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法制軌道勢在必行。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經過自1999年3月《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1998-2002年度立法規劃以來,我廳十分重視《條例(草案)》的起草,為此成立專門班子,分步驟地積極開展工作。1999年11月,我們草擬了《條例(草案)》。2000年上半年,一方面赴兄弟省、市考察,借鑑立法經驗;一方面在全省範圍內徵求意見,組織有關專家及相關人員多次下基層調研,召集有關方面代表進行座談。其間,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八易其稿。同年7月,正式將《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2001年5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公共圖書館的經費和入藏數量
公共圖書館是寺接面向全社會的公益事業。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原因,公共圖書館建設在一些地方被忽視,經費投入、建設規模與地方發展速度不協調,遠遠落後於許多其他事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實際情況,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明確要求:“對政府興辦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應給予經費保證”,“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投入,要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根據黨中央的這一要求,《條例(草案)》對公共圖書館所需經費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並考慮逐年有所增長作了相應規定。公共圖書館每年新增長的文獻資源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該圖書館能否滿足民眾的閱讀需求,也就決定著它是否具有存在的價值。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則很難得到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對省、市和縣級圖書館年入藏文獻數量作了冊數的規定。
(二)關於圖書館的網路化建設
國家“十五”計畫中,把“大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提到了“覆蓋現代化全局的戰略舉措”的高度。作為社會現代文明視窗、知識和信息中心,公共圖書館必須努力提高智力的、信息的支撐水平,更好地服務社會和經濟生活,促進和體現社會進步。可以說,網路化、數位化的發展將給公共圖書館注入具有時代特徵的全新概念,使圖書館煥發出難以估價的服務能量,其重要性、迫切性顯而易見。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單獨列了第六章“網路化建設”,對圖書館網路化發展布局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三)關於出版物的呈繳
地方出版物對於研究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歷史及規律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經,收藏地方出版物,是地方圖書館的重要職責,是保持地方圖書館特色與價值的重要措施之一。出版物呈繳制度是包括我國在內國際上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為使我省地方出版物得以完整地保存,並為社會公眾廣泛利用,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規定省圖書館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市、縣圖書館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單位。省內各出版單位和個人須依法履行向公共圖書館繳送樣本的義務。為使呈繳制度能夠真正實施,加大執法出版物呈繳制度的力度,《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不按本條例規定呈繳出版物的單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以相當於應繳樣書定價5倍的罰款。
(四)關於興辦文化產業、業務性收費項目圖書情報信息業是文化產業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是亟待發展的產業,其迅速崛起無疑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有利於補充公共圖書館事業經費的不足。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提倡興辦文化產業,並對專項服務收費的範圍作了相關的規定。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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