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制度的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金融保險業的經營規則和制度;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中介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業務水平、經濟效益、市場份額、社會地位的提高服務;為培養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保險中介人才隊伍服務;為維護湖北保險中介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湖北保險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服務。
協會職能
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現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 真心實意地為會員單位服務,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自律的行業規則、服務標準,積極主動、務實進取地開展工作,竭盡全力做好諮詢服務工作、做好本職工作,真正做到讓會員單位滿意放心。
(二)維護行業的共同權益,反映行業共同願望和建議,協助保險監管機關做好監管工作,為保險中介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 督促會員把增強責任感作為做好保險中介工作的重要前提,依法合規經營,制定、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 通過創辦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統計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實現資料信息共享,促進業務活動更好地開展。
(五)協調各會員公司之間的矛盾、爭議及共同利益等問題,把同業競爭引向公正、公平、正當、有序的軌道。
(六) 有計畫地組織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保險機構及傳媒之間的交流,做到互相學習,取長補短,相互促進。
(七)接受保險監管機關及其它保險行業機構的委託,為會員提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學習與考評、考察,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八)對會員單位嚴重違反協會制定的共同規則和決議的行為,在調查屬實的基礎上,根據理事會決議,進行糾正和必要的處理,並報告中國保監會湖北監管局。
(九)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鑑定)、評比、資質認證等工作,以及法律與章程允許開展的工作。
(十)充分發揮諮詢和參謀作用,適時對行業內的經營活動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以便及時向政府或有關機關提出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協會章程
湖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湖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Hubei Provincial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IIA)
第二條 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保險中介服務的機構及相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加強行業合作,規範行業行為,提升行業地位,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2號2008新長江廣場A座五樓。郵政編碼:43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調協會會員的關係,協調保險中介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
(四)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五)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六)培訓: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會員單位及各類保險機構的委託,提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七)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的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包括:各類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各省級銀行(郵政)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各地保險中介行業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發的《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證》或《兼業代理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和各地保險中介行業社會團體;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單位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三)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退會,協會不退回其所繳納的會費。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並有權採用合法形式向協會陳述對保險中介及相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享有其它合法權益;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稿件;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經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懲;
(五)決定申請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
(六)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任期一般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對外代表協會出席重大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秘書長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間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可適當延長任職年齡。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可提前解聘。秘書長提前解聘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選聘。秘書長解聘須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會的財務工作;
(六)列席理事會會議;
(七)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1人,監事人選由湖北保監局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黨團建設。本會秘書處有黨員3人以上時,應設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的建立,由湖北保監局黨委負責審批,其組織關係由湖北保監局黨委組織部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收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7個工作日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或被撤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