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是由在北京開展經營活動的保險中介機構聯合發起,於2006年4月29日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現有團體會員117家,全部來自在北京開展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的保險中介法人機構。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
  • 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 職責:重點發揮自律職能
文化理念,組織機構和職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職責,監事會,秘書處,協會事件,協會章程,協會作用,

文化理念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和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保險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保險中介行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推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協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概括為:團結、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組織機構和職責

本會章程是協會開展社團活動和行使職能的依據,其中對組織機構設定和相應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現進行摘錄匯總,以便指導工作。
協會主要的工作職責包含兩個方面:自律與服務:  
1、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
2、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理事會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審查協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及批准協會預決算方案;
(四)推選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協會機構的設定、撤銷和相應人事的任免事項;
(七)討論、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秘書長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八)通過單位和個人的入會申請,接受和批准會員的退會申請;
(九)審議對會員的表彰、獎勵;
(十)審議對會員處罰或除名的決定;
(十一)起草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十二)研究、審議和決定涉及協會全體會員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會長職責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監事會

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秘書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相應部門。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常務理事會。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協會事件

北京保險中介行協會於2006年4月18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通過了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了第一屆協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產生了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及秘書長。
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北京國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建國當選為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會長。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4年。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各單位會員可推選1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出任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會。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領導本會工作。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推選,並在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3名。
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人選可採取由會長提名或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並需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2010年1月7日籌備組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一是根據協會《章程》的規定,就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第二次領導機構人選、秘書長人選推薦方案達成共識;二是通過了《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草案)》。
2010年1月28日召開籌備組第二次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籌備工作要求,並對大會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細緻的安排。將《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章程(草案)》進行了修改。
協會的常設機構: 協會秘書處
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成銘大廈B2座18H
郵 編:100035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I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推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協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保監局,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成銘大廈B2座18H。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中介行業利益,促進中介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規範、行業服務、團結維權、交流宣傳。
團結: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增進同業之間的團結協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會員間關係,當好協調人;協調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成立並在北京地區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取得保險從業資格,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產品銷售的保險行銷員,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五)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增進同業團結協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由協會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或予以除名等懲戒措施,同時保留向北京保監局舉報、提供相應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單位會員即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一般不超過個人會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繳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以及業務規範;
(三)選舉和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經常務理事會推選,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和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必須是對協會有重大貢獻者,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名譽會長不享有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議處事項的諮詢建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原則上由在各會員公司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監事長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出任。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由三個監事單位選舉產生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兼業代理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內部的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和宣傳交流。
專業委員會設立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全體本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任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一)起草地方性行業標準或涉及到各專業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約、協定等;
(二)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的委員會成員,向會長辦公會提請處分;
(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專業利益;
(四)組織專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執行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人選可採取由會長提名或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並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第四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布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在社團年檢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五十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專職人員中具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建立,由北京保監局負責審批,其組織關係由北京保監局管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保監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組成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作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經濟、金融與保險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推進北京地區保險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提升保險業服務首善之區經濟社會建設的水平,為建設世界城市的目標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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