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鄂政發〔2001〕17號2001年4月1日),為切實搞好我省長江上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省政府決定,從2001年4月1日起,對納入天然林保護範圍的神農架等21個縣市(林區)停止天然林採伐。通知對禁止採伐的範圍,木材流通的管理,對濫砍亂伐的查處和森林防火等問題進行了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1]17號
【發布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
(鄂政發〔2001〕17號2001年4月1日)
為切實搞好我省長江上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省政府決定,從2001年4月1日起,對納入天然林保護範圍的神農架等21個縣市(林區)停止天然林採伐。為此,
特通告如下:
一、天然林保護工程是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強生態環境建設而啟動的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各地務必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目標,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二、納入天然林保護範圍的縣市(林區)必須全面停止天然林的採伐。要認真清理伐場,限期封存一切採伐工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採伐和毀壞天然林。
三、關停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林採伐及小型木材加工企業。對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林採伐及木材加工企業要進行清理、登記,對獲準繼續進行木材加工生產的森工企業,重新核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嚴肅查處,堅決予以取締。
四、加強木材流通環節的管理,關閉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木材交易市場,嚴禁非法收購和運輸木材,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
五、嚴厲打擊亂砍濫伐、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收濫購等一切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六、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和制度,消除一切火災隱患。凡所轄地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和毀林案件,使天然林資源遭受嚴重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