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停止長江、黃河中上游天然林資源採伐的指示精神,從根本上遏制住我省長江、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切實保護好現有的天然林資源,省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對天然林採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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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1998]75號
【發布日期】1998-11-09
【生效日期】1998-1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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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天然林採伐的通告
(青政〔1998〕75號)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停止長江、黃河中上游天然林資源採伐的指示精神,從根本上遏制住我省長江、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切實保護好現有的天然林資源,省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對天然林採伐。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採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停止一切天然林採伐。祁連林區、大通河林區、湟水林區、黃河上段林區、黃河下段林區、隆務河林區、柴達木林區、玉樹林區、瑪可河林區等天然林區劃為禁伐區,嚴禁一切形式的採伐。東部家業區人工林區不得實施主伐作業。其餘小片原始林、次生林、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沙生植被、城鎮所在地的防護林和綠化區禁止採伐、樵採。
二、關閉林區木材市場。嚴禁在林區進行木材交易,撤銷林區木材加工廠(點);停止簽發國有林區木材、林木產品準運證,停止禁伐區的木材、林木產品運輸。加強木材檢查站建設,管好管嚴木材流通。省、州(地、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組成清查工作組,對禁伐區按照批准的限額已采而未運出的木材進行清理、登記,確定木材存量,由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特許證,按規定時限,集中組織運出林區。清理工作完成後,要逐山溝進行封禁,設立永久性封禁標誌。
三、凍結征占用林地。按國務院〔國發明電(1998)8號〕檔案時限要求,凍結各項建設征占用林地一年(1998年8月5日~1999年8月5日)。凍結期內確需徵用林地的,須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決不允許先占後批。嚴格實行使用林地許可證制度。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一律不準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沒有使用林地許可證的更不得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凡在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以及國家規劃的其它宜林地上進行開墾、採金、采砂、採礦活動,不論以何種名義、何種方式,不論是哪一級政府和部門批准的,必須立即停止。已經批准尚未實施的,要停止實施。凡有令不行、不禁不止,繼續毀林開墾、亂占林地和採伐天然林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集中開展打擊亂砍濫伐、毀林盜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鬥爭。對仍在進行毀林和亂占林地的違法行為,一定要依法從嚴處理,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毀林案件要公開處理、公開曝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更要從嚴處理,決不姑息,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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