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為規範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林濕發〔2017〕1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濕地公園以荊州古城護城河、太湖港總渠及港南渠、荊襄河水體為主體,四至範圍為東至二廣(荊襄)高速,西至引江濟漢渠,南至學苑路(九龍淵),北至滬渝(漢宜)高速。具體以《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界定的範圍為準。地理坐標為北緯30°20′19″至30°23′0″,東經112°7′7″至112°14′40″之間,規劃總面積469.41公頃。
    第三條  濕地公園以永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
    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嚴格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並符合文物保護和國家5A級旅遊景區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市發改、財政、生態環保、水利和湖泊、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等相關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濕地公園建設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綜合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濕地公園生態資源綜合保護,協調濕地公園範圍生態補水和完善保護管理制度等職能。
    第五條  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和生態旅遊等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濕地公園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挪動。
    第八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划進行,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濕地公園建設過程中,禁止破壞文物古蹟、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
    第九條  濕地公園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禁止新建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和妨礙遊覽、污染環境的工作設施。
    第十條  禁止擅自占用、徵用濕地公園的濕地。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確需徵用、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國家規定徵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方可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占用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土地、規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實施。
    第十一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複方案,並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意見。
    經批准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二條 在濕地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資源調查、教學實習、科普教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且須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實行分區管理。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應當僅限於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傳教育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
    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並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和修復濕地公園生態功能:
    (一)分析濕地公園與界外水源的聯繫,提出確保濕地公園合理水量的保護性措施。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
    (二)合理確定濕地公園養殖密度。因過度養殖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逐步退漁還濕;因過度捕撈導致水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的,應當實行禁漁措施。
    (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
    (四)通過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恢復與改造,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栖息地所在區域應當劃為保護範圍,在繁殖季節實施專門保護。
    (五)在濕地公園內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第十五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特徵退化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林業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報告,並指導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制定實施補救方案。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釆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濕地公園社區參與機制,引導社區居民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並可以優先吸收本地居民從事濕地資源管護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科普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利用濕地公園的人文歷史風貌資源應當以參觀、遊覽和科學考察等為主。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取土、修墳、燒荒等;
    (二)截斷濕地水源,或者排放濕地水資源、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
    (三)向濕地排放污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或者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
    (四)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等;
    (六)引入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或者投肥、投餌、養殖;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損毀公共設施、造成濕地公園重大污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未予規定,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政策檔案對濕地公園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發〔2019〕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4月1日

政策解讀

 《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2019年3月25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以荊政發〔2019〕10號發文,並於4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改善城區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我市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近日市司法局聯合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局對《管理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國家林業局制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並於2013年5月1日實施。2014年以來,國家林業局又陸續發布了《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的通知》(辦濕字〔2014〕6號)、《關於同意北京房山長溝泉水等140處濕地開展國家濕地公園試點工作的通知》(林濕發〔2014〕205號)等檔案,進一步規範國家濕地公園管理,並批准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開展試點建設,試點建設期限為5年。
    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作為一塊兼具城市濕地、河流濕地與文化濕地等多種價值形態的多元類型濕地,具備“濕地”(生態保護為主)和“公園”(可以進行合理利用)兩大屬性。在不適合純粹作為風景名勝區加以開發利用,也適合和單純的自然保護區進行同等保護的基礎上,有必要以市政府制發規範性檔案的途徑,對濕地及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予以規範。
    二、《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濕地公園以荊州古城護城河、太湖港總渠及港南渠、荊襄河水體為主體,四至範圍為東至二廣(荊襄)高速,西至引江濟漢渠,南至學苑路(九龍淵),北至滬渝(漢宜)高速。具體以《湖北環荊州古城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界定的範圍為準。地理坐標為北緯30°20′19″至30°23′0″,東經112°7′7″至112°14′40″之間,規劃總面積469.41公頃。
    三、濕地公園採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各區的主要功能和管理要求有哪些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包括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各區的地理位置及主要功能分別為:
    保育區分別位於濕地公園的西部、東北部和東南部,是太湖港在濕地公園內的西段(含港南渠及聯通渠)、東段以及荊襄外河水域,主要開展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保育以及科研監測活動。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它活動。
    恢復重建區主要位於太湖港中段、港南渠東段、以及護城河西段、南段,主要開展濕地植被恢復、水體修復、濕地培育和濕地監測等活動。
    宣教展示區由太湖港西段北岸、護城河及太湖港中段(明月公園)部分、荊襄生態公園綠地部分組成。是濕地公園內開展濕地科普宣教的重要場所。通過濕地景觀的營造、濕地科普宣教中心的展示,進行科普宣傳,讓公眾全面了解和認識濕地,提高人們的濕地保護意識,並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親水體驗、觀光等休閒娛樂活動。
    合理利用區位於護城河九龍淵河段,依託濕地公園的自然地理條件、自然資源及自然景觀等,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親水體驗、觀光等休閒娛樂活動。
    管理服務區由古城西南角(古城管理服務小區)、太暉村(太暉管理服務小區)和荊楚大道西側(荊楚管理服務小區)三塊組成,該區是供濕地公園管理者開展管理和服務活動的區域。
    四、濕地公園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循哪些保護原則和要求
    濕地公園建設的總體要求是,按照總體規划進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具體要求包括:
    (一)濕地公園建設過程中,禁止破壞文物古蹟、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
    (二)濕地公園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禁止建設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禁止破壞自然景觀和妨礙遊覽、污染環境的工作設施;
    (三)禁止擅自占用、徵用濕地公園的濕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確需徵用、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國家規定徵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方可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四)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占用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土地、規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實施;
    (五)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複方案,並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意見;
    (六)經批准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五、濕地公園內禁止哪些破壞濕地的行為
    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取土、修墳、燒荒等;
    (二)截斷濕地水源,或者排放濕地水資源、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繫;
    (三)向濕地排放污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或者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
    (四)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等;
    (六)引入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或者投肥、投餌、養殖;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六、暢通舉報途徑
    鼓勵廣大民眾勸阻和舉報破壞濕地公園的違法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