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

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

《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是2017年1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歸口於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規定了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的應急防備能力目標,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配備要求,配套設施、設備要求,以及應急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沿海、內河從事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業務單位的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建設可參照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
  • 外文名:Requirements on preparedness capabilities to pollution incidents at waters for ports and terminals
  • 標準號:JT/T 451-2017
  • 發布日期:2017-07-04
  • 實施日期:2017-11-01
  • 全部代替標準:JT/T 451-2009
  • 中國標準分類號:R 09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220.40
  • 歸口單位: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執行單位: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性質:推薦性行業標準
  • 狀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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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對水上溢油風險研究的深入,風險評估方法和應急能力評估方法已逐步完善,並在實際套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修改原標準提供了技術支持。同時,在實際使用中,港口方普遍反映原標準過於格式化和機械化,對不同碼頭的要求與風險不適應,尤其是對溢油應急處置船的要求存在重複建設的情況;而且,在近幾年的港口建設項目和區域規劃環評中,已基本上不再使用2009版標準作為配備溢油應急資源的標準,而多是基於風險評估計算應急能力,並根據《船舶溢油應急能力評估導則》設計配套的各項溢油應急裝備。同時,原標準僅考慮了溢油應急,對於除溢油之外的其它污染危害性物質泄漏事故未提出應急防備要求,隨著中國加大危化品泄漏事故應急技術和裝備研發力度,預期將形成應對此類事故的成套裝備和專用物資。鑒於此,需要對原有標準進行修訂。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為了規範港口碼頭配備應急設備的科學性,更好的保護水域環境,2014年,煙臺溢油應急技術中心開展了《港口碼頭水上污染應急防備能力要求》標準起草的前期研究和準備工作,並向交通部申請標準立項。2015年,交通運輸部下達了交科技發〔2014〕114號文,正式對標準進行了立項。
2015年7月16日,行業標準計畫《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 2015-75)下達,項目周期17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由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執行並歸口。
  • 起草階段
2016年8月,煙臺溢油應急技術中心完成了修訂稿的編制工作,並於8月23日在煙臺召開專家諮詢。經再次修訂形成了《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徵求意見稿)。
  • 發布實施
2017年7月4日,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
2017年11月1日,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實施。

修訂依據

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編制要求起草。

修訂情況

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代替《港口碼頭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要求》(JT/T 451-2009)。與《港口碼頭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要求》(JT/T 451-2009)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1. 增加了根據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風險評估確定應急防備能力目標要求;
  2. 增加了除溢油之外的其他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防備要求;
  3. 增加了現有碼頭與新改擴建碼頭不同的應急防備要求。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煙臺海事局煙臺溢油應急技術中心、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大連海事大學
主要起草人:張春昌、韓龍、叢旭東、董艷、熊德琪、程金香、汪守東。

標準目次

前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應急防備能力目標要求
1
5 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配備要求
2
6 配套設施、設備要求
7
7 應急管理要求
7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規定了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的應急防備能力目標,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配備要求,配套設施、設備要求,以及應急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於沿海、內河從事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從事船舶修造、拆解業務單位的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建設可參照使用。

引用檔案

JT/T 877 船舶溢油應急能力評估導則
JT/T 1143 水上溢油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JT/T 1144 溢油應急處置船應急裝備物資配備要求
JTS 149-1 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範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水上污染事故應急防備能力要求》(JT/T 451-2017)的修訂,可以對港口碼頭等水運工程配備溢油及其它污染危害性貨物泄漏事故應急防備提供相應的指導,規範相應設計、評估工作,也可為應急能力建設和發展規劃提供依據,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有針對性的配備應急資源,避免資源過度配置,造成浪費,對於提升中國應對水上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護水域環境,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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