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和《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道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城市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分別由國土空間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經費保障由財政、發改、住建等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養護部門負責。
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廣大民眾,都有支持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市政消火栓應納入城鎮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鎮消防供水專項規劃,並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條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編制、規劃、建設納入城市建設預算,城市消火栓的管理、維護經費在城市建設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六條 城市市政消火栓應及時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市政消火栓養護單位每半年一次提出用款申請,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核撥。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在徵求消防部門意見後,按照程式支付。
第七條 新建、修復、改造的市政消火栓要結合渭南市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設工作辦法,依據《渭南市十三五社會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渭南市消防能力提振計畫》的要求,逐步建立“身份證”式管理的智慧消火栓。
供水部門和企業應當根據消防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消防部門應當建設市政消火栓信息資料庫,納入智慧城市數位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和滅火救援業務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八條 各養護單位負責各自供水範圍內的市政消火栓養護工作,建立相應的養護工作制度,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檢查,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確保市政消火栓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供水企業應對供水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巡檢,及時將市政消火栓存在的問題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確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應建立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的基礎資料庫,不定期對城市市政消火栓進行巡查,做好台賬登記。將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納入管網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供水單位的總體應急預案,對市政消防供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在24小時內緊急搶修。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每年兩次定期試水,並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觀缺損的,養護單位應自接報起,24小時內到現場實施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損壞的,養護單位自接報起,2小時內現場止水,24小時內修復;市政消火栓如遇無水或水小(消防栓出口壓力低於0.1MPa、流量低於15L/S)的,養護單位會同供水企業應在24小時內,按緊急程度及時修復。由於特殊原因延時修復或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事件,應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報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
市政消火栓養護部門或單位應每半年對城市用水尖峰時段(10:00—14:00,16:00—20:00)進行消火栓壓力測試,確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壓力不低於0.1MPa、流量不低於15L/S。
第十一條 養護單位應急搶修完畢後,48小時內向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回復處理結果。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收到回復處理結果後,應到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予以銷項;驗收不合格,養護單位應立即予以整改。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養護考核標準:
(一) 制度完善,人員到位,職責分工明確;
(二) 養護維修嚴格按照規範執行;
(三) 消火栓達到整體完整、性能良好、正常出水的標準;
(四) 巡查記錄台賬真實、完整,要及時記載、不可後補,不能編造、塗改;
(五) 具備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現場處置及時、高效。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埋壓、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改動、拆除、遷移、停用、開啟消火栓;
(三)損壞、盜竊消火栓;
(四)未按消防技術標準設定消火栓;
(五)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因道路改建、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關審批部門在批准該項目時應當書面向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其修復費用由損壞、拆除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等工作無關的事項。市政維護、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業裝表計費,定點供應。
第十六條 因市政消火栓養護單位沒有及時維修、養護,造成消火栓無水源或無法使用,致使救災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養護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其它)責任。
第十七條 消防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實施,至2024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本辦法施行後,2015年《渭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渭政辦發〔2015〕116號)檔案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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