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國土資源局

渠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檢查全系統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 違法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渠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渠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工作職責,內部機構,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本縣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制度和辦法;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自然狀況的規範性檔案;組織貫徹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呈報送審;負責對項目用地進行預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系統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 違法案件。
(四)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穩定現有耕地面積。
(五)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上、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核、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負責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備案;承辦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出讓金等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總;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為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等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俄;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上報縣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及其開發利用;協助開展地熱、礦泉水的鑑定和年 度審理工作。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的使用。
(十一)組織開展本縣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政務、文秘、機要、督查督辦、綜合信息、新聞報導、檔案、保密工作。負責有關檔案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的處理工作;負責對外接待、事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工作;做好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局機關依法行政、政務公開、行政效能建設工作。
(二)人事股
職能職責:負責黨的組織建設、黨員管理、起草編制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本系統教育建設,組織開展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負責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和直屬單位職稱審查申報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隊伍建設,協助開展工、青、婦群團工作; 負責局機關綜合治理、精神文明、計畫生育、安全衛生。
(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監督,嚴格執紀,負責對系統內部違紀違規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四)計畫財務股
負責本局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固定資產計畫的編定及其管理;負責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管理;協助稅務等部門做好有關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監督和指導工作。
(五)行政審批股
1、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審批;
2、建設用地預審查、審批;
承辦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的審核報批;承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供應、協定出讓供應方案擬定和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國有土地租賃、臨時用地審批工作;農村村(居)民占地建住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地建設公益事業的審查、審批、轉報批工作;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劃定礦區範圍和採礦權審批、報批(含申請、變更、轉讓、註銷、延續)工作。
(六)法規監察股(信訪股)
編制擬訂全縣貫徹實施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方針政策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方案:擬定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使用權交易、礦產轉讓、礦產資源利用發證、地質災害防治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具體套用中有關問題、解釋;負責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應訴、聽證會舉辦事宜;監督檢查國有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負責對全縣土地徵用、劃撥、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終止等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負責土地信訪工作。
(七)建管股
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臨時用地、先行用地和集體土地占用管理辦法;承辦集體土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集體土地占用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工作。
(八)規劃耕保股
編制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九)土地利用股
擬定和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交易和收購、儲備等管理辦法;擬定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土地供應管理辦法;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和臨時用地、收購土地、土地轉讓、交易的審查工作;指導基礎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和土地等次評定與監測;負責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
(十)地籍管理股
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及措施;負責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地籍調查和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地籍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建設及管理;依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組織調處礦產權屬糾紛案件;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變更審查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
(十二)地質環境管理股
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持規劃及年度地質災害防禦預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負責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整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提供有關地質危險性評估的審查意見;協助開展地熱、礦泉水的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
(十三)執法監察大隊
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對土地礦產市場實施監督和檢查,依照全縣對土地礦產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整理和?權屬變更等進行監督。
(十四)土地儲備中心
實施全縣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土地儲備項目的實施任務。
(十五)征地事務中心
負責實施土地徵用方案,負責全縣土地統一徵用、開發、國土整理整治工作。按照年度計畫,擬定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初步方案,對可開發地塊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報市、省立項,負責組織實施已立項的工程。
(十六)土地整理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運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示範項目。承辦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審查審定、工程管理、檢查驗收、覆核等工作。參與縣級立項的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年度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上報國家、省級、市級及縣級立項投資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負責國家、省級、市級立項投資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專項資金的爭取工作;開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諮詢、服務及評價;建立健全縣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庫,提供有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信息服務;整理彙編土地開發整理的檔案資料;承擔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技術研究,土地開發整理宣傳、引資、經驗推廣、技術指導等工作。
(十七)土地礦權交易中心
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礦產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制定土地招標、拍賣、競買規則和有關制度,對土地二級市場進行統一管理,定期發布土地礦權供應信息,土地礦權出讓公告,及時公布出讓結果,提供交易場所和交易信息,從事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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