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城鄉建設管理辦法;擬訂地方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 地區:渝北區
  • 內設機構:黨政辦公室等
  • 類型:職能部門
基本情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情況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增加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
(三)劃入原區園林綠化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四)取消已由國家、市、本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將村鎮規劃管理職責劃給區規劃分局。
(六)將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職責劃歸區房屋管理局。
(七)加強推進建築節能的職責。
(八)加強村鎮建設管理、監督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城鎮園林綠化行政執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貫徹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的重大課題研究;指導鎮街推進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渝北”建設。
(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規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會同區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區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對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對城市雕塑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地方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實施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實施監督;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
(六)負責區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區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擬訂地方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訂地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修復建設;指導轄區內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八)監督實施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擬訂地方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指導危舊房改造工作。
(九)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地方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市、區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協調;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
(十一)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監督實施科技發展政策;協助建築領域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鑑定;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制定地方城鄉建設標準。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監督實施建築節能政策;協助建築節能技術認定;負責建築節能審查;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等的認證、研發,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三)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引進人才工作;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開展城鄉建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四)貫徹執行有關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城鎮園林綠化的規劃制訂及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園林綠化及其行政執法的行業指導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委系統勞動工資和技術職稱管理;負責委機關黨務、紀檢監察、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工作計畫、工作總結、信息報送、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年鑑和修志、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群團、宣傳、文體、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人大、政協的意見、提案。
(二)開發管理科
執行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承擔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擬訂區危舊房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建築管理科
擬訂地方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地方城鄉建設標準、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建設工程契約、施工許可、監理、質量、安全、保險、竣工驗收、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等工作;負責全區建築業(含裝飾行業、勞務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的上報及日常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建備案、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初審;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綠化、城市樹木移植砍伐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新辦、建築企業資質新辦等的審批;負責建築工程發包方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工程檔案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等的備案;負責城市雕塑、地震設防、地下空間利用、建築節能審查、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勘察設計市場;勘察設計質量和設計最佳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導建設崗位培訓、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新型建材、環保建材研發、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承擔推進綠色建築工作和“宜居渝北”建設的牽頭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
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業務工作機構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區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置;監督區重點工程的實施、管理協調和目標考核;監督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負責項目的立項、可研審核;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目標管理和業主的監督管理;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儲備和前期工作及資金平衡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的修復、轄區內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等工作;承擔“樞紐渝北”建設的牽頭工作;
(五)園林綠化科
承擔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園林綠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計畫的制訂;負責建設工程綠化的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負責綠化禁建區的劃定和保護,實施綠線管理;負責城市公園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城市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協調管理;負責對全區城鄉綠化工程(包括公共綠化、庭園綠化、陽台綠化、屋頂綠化等)的指導和協調;負責創園林式小區、單位、市街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初審上報;指導鎮街和園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指導城市公園緊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對城市公園及風景名勝區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園林綠化建設違法案件的處理。
(六)城鎮化建設科
擬訂地方統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課題研究;指導鎮、街(園區)編制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鎮街(園區)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市區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村鎮建設試點等工作;監督區級城建維護資金投入小城鎮城建項目的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組織評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鎮街城鎮化建設統計、目標考核等工作;承擔外事和開展城鄉建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承擔區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七)法制科
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貫徹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城鄉建設地方性規章和管理辦法;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承擔機關信訪工作。
(八)計畫財務科
承擔城鄉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承辦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編制收支年度計畫工作;承擔建設領域綜合統計工作;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區級城建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管理;監督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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