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調換的方法之一。國家以新債券調換舊債券時,降低了公債的利率,但將減少的利息額折算為本金,作為新債增加額交付給債權人。這種調換雖然能使國家每年支付的利息額減少,但將來償還的本金數額則會增加。如果利率減低程度與本金增加程度相等,則公債負擔並不因此而減少,從實質上看是未達到公債調換的目的,只不過是將償債負擔推遲到將來某個時候而已。因此,若想使這種方法的公債調換對國家有利,就應將本金的增加程度控制在利息的減低程度以下,即減息程度必須大於增本程度,才能使國家負擔減輕。過去,英、法等國曾採用過這種方法,以後則考慮到本金的增加抵銷了減利的效果,因此很少再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