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借換亦稱公債調換或公債轉換。在公債未清償以前,對原來規定的發行條件,如公債的本金、利率、償還期限等加以改變的做法,它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之所以要調換公債,或者增加、減少公債本金,或者提高、降低公債利率,或者停付公債利息,或者延長償還期限等,其目的主要在於減輕國庫負擔。公債借換的實行,通常在公債期限到達時,而政府財力匱乏難以清償,因而在公債到期前就預先採取措施進行借換。
公債借換大抵為變更公債利息本金的增減,因而可將借換分為五種:(1)減息增本法。這是國家以新債券借換舊債券時,降低公債的利率,但將利息減少的金額作為新債增加額交付給債權人。(2)減息增募法。這是國家在公債借換時將利率降低,使每年財政的利息支出減少,這樣在原定的債務費中出現剩餘,於是政府將這些剩餘用於擴大發行即增募新公債。(3)增息增募法。這是以高利的新公債券,調換低利的舊公債券,而兩者利率差異新產生的利息額折算成本金,由債權人追加繳納給國家。(4)本金調換法。這是國家對於債權人的利息支付額並不變更,但減少其本金或將還本期限延長。(5)低利調換法。由於各國經濟的發展,社會資金數額擴大很快,導致市場利率日趨降低,債權人並不一定希望本金的償還,因此公債有從短期公債轉向長期公債的趨勢,這種趨勢常常使國家用低息公債調換昔日的高息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