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中紀委第七次全會、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和省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陽光工程”建設為載體,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使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招商引資工作環境和風清氣正的幹事創業環境,加快建設實力清鎮、競爭力清鎮、和諧清鎮,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鎮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意見
- 公共資源:公有公用的生產或生活資料的來源
- 包括: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行政資源
- 社會資源:基礎性、先導性、公用性的資源
基本簡介,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配置範圍,配置方式,工作要求,加強監督,
基本簡介
公共資源,是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生產或生活資料的來源,主要包括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行政資源。社會資源主要是指公用事業領域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公用性的資源,如供水、供氣、公共運輸、污水或垃圾處理等行業的特許經營權等;自然資源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海域、灘涂等,如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等;行政資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資源,如戶外廣告設定權、公交線路經營權和網咖經營權等。
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是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在政府巨觀調控下,依據法律法規,經過科學合理程式,運用價格調節的手段,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電子競價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市場競爭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配置。
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
通過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公共資源的配置更加科學化、效率化、合理化,促進其自我滾動、自我積累、自我增值和自我發展,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
實行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能夠鼓勵和支持各種經濟成份參與公共資源領域的開發與經營,為各種經濟成份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市場環境。
(三)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規範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把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給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簡政放權,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達到精簡和統一的目的,進一步提高機關效能,節約行政成本,增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創新公共資源配置的體制機制,能夠進一步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從根本上減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條件和機會,起到教育和保護黨員、幹部的積極作用。
(五)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公共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能夠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解決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能夠加快城市化、城鎮化進程,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能夠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保護環境和資源,促進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著力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市場化取向的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在堅持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四者統一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以“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範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總體思路,充分體現“行業主辦、中心服務、有效監督”的要求,緊緊圍繞“依法行政、長效管理”的工作目標,逐步建立統一開放、規範高效、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努力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基本原則
1.依法高效原則。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公共資源配置的主體、程式、範圍、條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規的規範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場主體法定義務之外的負擔。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切實為機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優質、規範、高效的服務。
2.效率原則。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後的利用率及產生的質量、效果等,必須優於配置前,達到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相協調,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3.利民原則。以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以民眾滿意和促進發展為根本標準,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充分考慮人民民眾的承受能力,注重協調利益關係,及時防範和化解負面影響。
4、統分結合原則。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各行業公共資源管理辦公室,實現集中場所統一規範交易行為與行業分類管理的有效結合,形成統分結合的交易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管辦分離原則。分離交易監督管理職能與交易服務職能,使公共資源有形市場和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徹底脫鉤,保證交易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實行“陽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歧視任何單位和個人。堅持誠實守信,禁止非法競爭,不得有欺詐行為。
配置範圍
1、國家有限自然資源的商業性開發與經營;
2、文化、體育、教育、衛生等方面的特許經營或專營性項目,如網咖經營權、文化體育活動冠名權等;
3、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特許經營或專營項目以及依附於市政公用事業及設施的經營性項目;
4、非經營性的市政公共設施(包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的日常養護,公共場所保潔,大型公共設施的物業管理等;
5、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出讓、租賃等;
6、利用賦予的職權或履行公務所形成的公共資源,如罰沒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託處置權、物品採購權等;
7、城市公共資源衍生的冠名權項目,包括具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築、廣場、橋樑、道路等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風景名勝區、遊覽區、文物古蹟、紀念公園、自然保護區、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名稱。
此外,凡屬於法律法規許可,有經營效益,人民民眾比較關注,易於滋生腐敗問題的公共資源項目,可以進行市場化運作的,都要逐步納入市場化配置的範圍。
配置方式
根據公共資源的不同形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等公平競爭的配置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拍賣應作為主要的配置方式;對以協定方式出讓的項目要嚴格把關,從嚴審核;按規定必須進入有形市場的項目,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對中標後的項目變更,要嚴格審查把關,不得以虛假招標方式配置資源。
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形成共識。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部署,以求真務實的精神狠抓落實。市直有關部門要明確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指定有關科(室)承擔日常工作。
(二)構建平台,統一運作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相配套、銜接的具體制度和措施。凡屬於清鎮市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政府採購、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採礦權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配置,做到統一進場交易,統一發布信息,統一收取費用,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現場監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儘快完善功能,發揮效益,確保項目進中心交易。
(三)明確重點,先易後難
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解決公共資源配置中的突出問題為重點,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運作與監督的關係,注重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堅持統籌謀劃,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實施,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公共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督促其依法運作、誠實守信。市直各相關單位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四)總結經驗,加大宣傳
各級各部門要善於發現先進典型,及時報導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總結推廣各單位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導向和社會環境。
加強監督
各級各部門要把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作為我市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點,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落到實處。
(一)明確監督重點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是否有應實行而沒有實行市場化配置的項目,實施的程式是否合法合規,交易過程是否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守信,收益處置是否符合財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民眾認可等。
(二)完善監督制度
加強行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完善相關制度,著力解決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的問題。建立定期考評制度,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實行市場化配置項目的實際效果進行科學評估與分析。有關部門要完善再監督制度,對政府及相關主管(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再監督、再檢查,防止出現越位、缺位和錯位現象。
(三)健全監督機制
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監督主體密切配合,依靠民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推動這項工作深入有序地進行。要充分發揮人大權力監督、政協民主監督、行政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要重視發揮行業管理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使其依法承接政府所轉移的職能,規範行為,強化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要依靠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招投票檔案管理和計算機管理網路,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進行電子監督和管理,實現“陽光操作”。增強監督的客觀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提高監督的整體水平。
(四)嚴格責任追究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行政主管(監管)部門的責任,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各行業、各部門要依法組織好各類交易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干預正常的交易活動,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對相關工作人員實行一次投訴查實下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按規定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沒有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本行業交易秩序混亂的;
2、違反規定越權插手交易,干擾正常的交易工作的;
3、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4、由於工作人員監督不力、嚴重失職等行為對交易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清鎮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