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城區水利局

清遠市清城區水利局

清遠市清城區水利局,是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清城區水利局
  • 隸屬: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起草水利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街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街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區級許可權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街鎮、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灌區骨幹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二)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街鎮的水事糾紛。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街鎮供水工作。指導區管許可權供水、用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管許可權供水、污水處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區管許可權供水、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管許可權供水、污水處理的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指導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區水利局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監管,強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生態健康。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化、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與科技推廣。管理水利技術標準化工作。組織編制水利信息化規劃,指導全區水利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出中央、省、市、區預算內水利投資、以及中央、省、市、區水利財政資金分解安排建議和區級水利建設資金安排建議,並指導資金使用。負責編制運轉性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水資源水土保持股。為局的法制機構。負責起草水利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水利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監督水行政執法。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法律顧問等相關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研究擬訂水資源綜合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編制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指導地下水相關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保護、超採區綜合治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農業節水灌溉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承擔審批區管許可權取水許可的審核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農村水保工作。按許可權監督實施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承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工作。
(三)河湖管理股。研究擬訂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江河湖泊、內河涌、河口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河道采砂計畫的編制,承擔區管許可權河道采砂許可的審核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洪水影響評價的審核工作;承擔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的審核工作;承擔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審核;承擔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四)農村水利水電建設與運行管理股。研究擬訂水利發展規劃、重大水利專業專項規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江河堤圍、水庫、水閘、引水工程的除險加固等建設管理。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灌排工程、澇區治理工程的建設與改造。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水能資源開發的政策及開發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與運行管理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承擔區管許可權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遷移、損壞區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區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負責在區管許可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承擔區管許可權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的審核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報廢審核、審批;負責小型水庫大壩、小型水閘、小型機電排灌泵站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安全鑑定意見的審定。負責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屬水利部門管理的區管工程)調度運用計畫的報備。
(五)監督與水旱災害防禦股。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水利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電排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防護標準、防禦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指導水情旱情預警及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監測預警管理信息平台。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物資儲備和工程搶險隊伍建設。參與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汛項目。參與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跨流域、跨街鎮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六)執法股(執法大隊)。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工作。承擔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街鎮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規費徵收工作。
(七)供排水管理股。指導區管許可權供水、用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牽頭區管許可權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提出全區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區管許可權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參與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鎮農村供水工作。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區管許可權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區管許可權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會同有關股室管理供水建設資金,審核使用計畫。 牽頭區管許可權排水行業管理和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提出全區排水規劃、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設施維護計畫的建議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並監督實施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負責區管許可權城市公共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管許可權城市排水應急管理和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的審核工作;承擔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審核工作;承擔停止供水審批的審核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何燦飛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