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清算資金往來是指用於不同行之間
清算的資金,如用於
票據或同行款項劃撥的準備金(在人行開戶),各行之間的清算代理資金等。
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
清算款項。
(一)提出
借方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
其他應付款”科目。發生
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已過退票時間未發生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
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
貸方憑證,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退票做相反的
會計分錄。
(二)提入借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誤提他行
憑證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
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提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提入貸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誤提他行
票據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退票或再提出時,借記“
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發生的其他
清算業務,收到的
清算資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劃付清算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五、本科目期末
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應收的清算資金;本科目期末
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應付的清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