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全、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飲食習慣。這種飲食風俗源於伊斯蘭教,但隨著時代發展已漸變為這些少數民族生活方式與飲食習慣的組成部分。清真食品特指依據這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生產、經營的含有動物肉類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這些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清真食品不含自死物、血液和豬肉等禁忌物。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域地理氣候和生活環境存在較大的差異,各地清真食品的範圍和標準不盡相同,而呈現出較強的地域性特徵。但可以明確的是,凡不含肉類、動物油脂、乳類成份的食品,不應屬於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鹽等等,也不應冠以“清真”字樣,或以清真食品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