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規定

1989年2月10日財政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9.02.10
  • 實施時間:1989.02.10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對清理整頓公司的財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依照《決定》進行清理整頓的公司及其主辦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下同)和行業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均執行本規定。
二、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工作,包括對公司財產的盤點、核查登記和債權債務的清理等,由公司主辦機關負責。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情況和問題,應按照隸屬關係,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有關部門和單位。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參加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工作,並加強檢查和監督,負責有關工作的落實。
三、主辦機關對已經開辦的公司,應按照《決定》的要求,於1989年3月底前,與主辦機關的財務徹底脫鉤。
四、主辦機關已經用行政費、事業費、專項撥款和預算外資金,向公司投入的資金和其他財產以及按規定留用的利潤,一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作為國有資產列帳,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五、公司的財產不得轉移,資金不得抽走。凡在1988年7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公司政企不分問題的通知》發布以後轉移的財產和抽走的資金,必須立即如數返還。
六、公司與主辦機關的財務脫鉤以後,主辦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公司收取資金和實物。
七、經過清理整頓,確定保留的公司,都要向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財務管理部門(單位、機構)辦理財務掛鈎手續,核實資產,進行財務登記,明確財務隸屬關係。同時,經過清理整頓的公司,必須持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財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重新登記註冊手續。
八、經過清理整頓,確定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公司,其財務必須納入主管部門的生產經營財務系統,執行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少數計畫單列的公司和歸口管理不了的其他公司,其財務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或者由財政部門授權委託有關主管部門管理。不論按行業歸口管理的公司和計畫單列的公司,都要列入預算管理。
九、經過清理整頓,需要同其他公司合併經營,或者劃轉給其他行業管理或者下放管理的公司,其全部財產和債權、債務,隨同經營業務一併移交給併入、劃入和接收單位(以下統稱接收單位),按接收單位的隸屬關係,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原公司的資金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投資,接收單位也是全民所有制的,一律無償轉帳;屬於集體所有和個人的投資,可轉為對接收單位的投資。
十、所有公司都應依法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款和其他應當上交的財政收入,過去對各類公司特批的減免稅優惠一律取消。
十一、所有公司,不論屬於哪種類型,其職工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待遇,都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十二、經過清理整頓,確定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
對撤銷的公司清理後剩餘的資金和財產,按照投資者投資的比例進行分配,歸全民所有的部分,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十三、在清理整頓公司中,發現有偷稅、抗稅和隱瞞截留、侵吞國家財政收入等違法行為,必須在清理整頓結束前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處理完畢。
十四、本規定同時適用於工會、婦聯、共青團、民主黨派、工商聯、文聯,各種協會、學會、基金會等組織興辦的各類公司。
十五、軍隊機關興辦的各類公司,其財務問題,由總後勤部比照本規定另定辦法。
十六、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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