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同時掛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牌子,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縣政府直屬行政執法機構,正科級全額撥款單位,依法獨立行使規定的城鎮管理行政處罰職權。內設行政股、執法股、法制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隸屬部門:清水縣人民政府
部門簡介,機構職責,內設機構,
部門簡介
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下設4個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隊,以執法局的名義開展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機關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執法隊伍事業編制42名。
機構職責
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原則上為縣城規劃區,在規劃區範圍內主要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執法許可權:
(一)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城鎮建成區生活噪聲污染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商販沿街巷亂擺攤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委託的其他行政執法許可權。
縣執法局的職權從建設、公安、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劃轉出來後,要明確各自職責,理順工作關係,原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劃轉出的行政處罰權。對縣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內設機構
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同時掛清水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牌子。內設辦公室、法制股、執法股。執法大隊下設一、二、三、機動四個中隊。
執法局(大隊)職能
一、根據縣政府授權,縣執法局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主要集中行使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方面的行政執法許可權;
二、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實施城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判定和實施工作計畫,鑑定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並按計畫安排抓好落實;
四、負責實施城鎮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人員工作職責和人、財、物管理制度;
五、負責對各執法中隊的執法檢查和重大案件的討論、審核、審批及重大工作問題和決策等;
六、負責與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業務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全局執法隊伍建設工作;
八、負責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辦公室職能
一、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和財務工作,制定有關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檢查落實;
二、負責協調機關股室、執法大隊工作,負責對上級指標、局支委會、局務會議和領導批示的督辦工作;
三、負責局支委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的議題收集、記錄工作,籌備組織全局的重要會議;
四、負責機關來電的收發、傳遞、複印和督辦工作,做好文書檔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五、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辦公器材、車輛、油料及服裝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局機關財務等管理,職工工資、福利,負責罰沒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以及政府採購物品的審查上報工作;
八、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衛生、計畫生育、後勤保障工作及執法人員的生活福利、處理有關緊急事務;
十、在局統一領導下,管理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建設,抓好組織、人事工作;
十一、主管局機關、大隊崗位責任制的建立推行工作,負責年度考核評比;
十二、編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簡報;
十三、負責局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材料的撰寫;
十四、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股的職能
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課題的調查研究,編寫調查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依據城鎮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任務進行細化,擬定城鎮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和擴大市民的城管普法工作;
四、負責執法隊員的執法檢查、培訓和證件發放管理工作;
五、負責有關行政執法法規的整理彙編工作,制定行政執法文書和組織實施工作;
六、負責對各執法中隊行政案件的審批,督辦工作,行政案件的回訪調查,行政複議,組織聽證和行政應訴工作;
七、負責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工作;
八、對各執法中隊行政執法案件把關不嚴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嚴重後果的,要層層追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九、負責對各執法中隊罰沒票據的審核、管理和城鎮管理行政執法案卷的建檔保管工作;
十、負責對各執法中隊行政執法的監督考核和對年度行政執法不達標中隊的評選工作;
十一、完成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執法股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城鎮管理方面的“八項行政執法職能”擬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各類專項執法工作的部署,安排和實施工作。
三、負責對各執法中隊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協助執法管理,負責匯總上報各執法中隊,執法任務的落實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負責參與城鎮管理重大案件的調查、取證、收集和匯總有關文書情況,協助有關中隊股室結案。
五、負責對有關重大城鎮管理案件的查處工作和協助配合各股室、中隊開展新工作。
六、負責對縣城範圍內沿街單位、商業門店目標責任書的制定督查和考核工作。
七、對業務工作完成不力的中隊和個人,由執法股提交局務會議,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八、對督查中發現的各執法中隊的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層層追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不作為責任。
九、完成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中隊職能
一、在分管局長、中隊長的領導下,實施具體的城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