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縣建設局

根據中共天水市委辦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辦發〔2004〕92號)和《中央清水縣委、清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清水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意見的通知》(縣委發〔2005〕10號精神),將清水縣建設環境保護局更名為清水縣建設局。縣建設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及房地產工作的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水縣建設局
  • 地址:永清路
  • 組成部門:縣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及房地產
  • 性質: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縣城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綜合開發、市政公用設施的地方性規章及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
2、負責組織縣城、小城鎮、集鎮規劃的編寫審查報批,並按規劃督促實施,全面推進縣城、集鎮(小城鎮)建設的發展。
3、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施工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施工過程管理及竣工驗收,負責縣城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4、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驗收和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工作,協調管理全縣市場建設。
5、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設行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督工作;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參與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指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協調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勞務合作及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6、指導縣城和村鎮建設,參與工程項目和基礎設施立項審批;指導、監督縣城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環衛治理和監察工作;指導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綠化工作。
7、指導監察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縣城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和所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監督全縣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8、負責縣城街區建設,規劃制定建設計畫,審查項目建設設計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9、研究組織編制和實施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審核鄉鎮規劃,督促檢查城市建設依法進行。
10、參與縣城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可行性研究,簽署選址意見書,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工程(含臨建)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勘察、測繪的行業管理。
11、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房產管理工作,監督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指導和推進全縣村鎮住宅建設。
12、負責全縣建設行業隊伍建設工作,按有關許可權規定管理全縣行業技術職稱評審,指導全縣建設行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系統內職工培訓,專項培訓和繼續教育。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建設局設5個職能股。
行政股
⒈負責組織擬定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縣城房地產、市政公用設施的地方性規章及中遠期規劃。
⒉負責組織擬定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及責任書,組織局行政性活動,擬定全縣建設、工作規劃和綜合性報告總結,負責新聞報導、信息反饋、文書檔案工作。
⒊負責機關黨、政、工、青、婦等各項事務的組織協調,負責對外聯絡及以局召開的各項會議的籌備工作。參與以局名義召開的各種規劃報告、選址、可研、督查、協調。
⒋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的會務組織服務工作,做好會議議題的收集,會議的通知、記錄、紀要整理,督查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⒌組織安排日常值班和節假日值班,組織開展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搞好機關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環境衛生和綠化工作,組織機關義務勞動及文體活動。
⒍負責局裡各類來文、資料的登記、編號、承印、分發和歸檔、負責縣城建設檔案管理,承辦縣人大、縣政協提案、議案,接待民眾來信來訪。
⒎負責辦公印章,開據介紹信等,承擔各類檔案的起草,包括工作安排,發言、匯報等文字材料。
⒏負責管理機關財產、財務、機關房產,公用設施管理,車輛管理,抓好安全教育的檢查,購置發放辦公用品。
⒐負責機關政治、業務學習,辦理局裡的人事、勞資財務及老幹部職工工作事宜,抓好計畫生育工作。
⒑經辦局裡人員的調配、考核、推薦、獎勵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保密、文書處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規劃股
⒈負責參與縣城基本建設項目,村鎮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發放選址意見書,負責縣城規劃區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核查處理縣城規劃區內各類正常建設活動,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⒉負責擬定縣城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編制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組織鄉鎮規劃,嚴把規劃執行關。
⒊按縣城總體規劃,負責供水、排水、供熱、市政設施、客運交通、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公用設施的設計與施工。
⒋編制全縣村鎮總體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全縣集鎮建設。
⒌負責縣城街區建設,制定建設計畫,審查項目建設設計方案,並監督實施。
⒍監督檢查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水準測量;街、巷、路牌的管理,負責各類臨建戶外廣告、路、標語牌的審批。
⒎負責城市抗震規劃的編制,指導抗震有利地形的利用等;編制城市防災規劃(地震、土石流、滑坡、爆炸、火災等)並組織實施。
⒏負責城區綠化工作,編制綠化規劃,編寫綠化方案並督促實施;開展縣城規劃內地下資料和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建築管理股
⒈綜合管理全縣基本建設和工程建設工作,研究擬定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和建築業領域政策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⒉負責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施工圖審查、開(施)工報告審批等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
⒊協調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⒋負責新建工程的質量、技術、定額監督管理、竣工驗收和在建工程的質量監測和建檔。參與全縣重大或重點項目的論證評估及其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組織實施,協調其他重大或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⒌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及招標投標、監理、建設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和服務行為。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⒍按照有關許可權規定,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裝修以及工程總承包行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及建築和建材市場的準入清出工作。
⒎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和舊有建築物抗震加固的監督工作。協調建築施工企業勞保統籌和勞動保險工作。協調建設的市內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與交流工作。
建設股(加掛小城鎮建設股牌子)
⒈管理全縣城市建設工作,研究擬定城市建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市政、園林、環衛建設計畫並監督執行。
⒉負責市政工程項目論證和勘察設計審查、施工進度協調、交驗交管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衛管理工作。
⒊協調全縣城鎮市場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城市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⒋指導參與城市市政、園林綠化、環衛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並負責審批和監督執行工作。
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公用事業的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市公用事業建設和發展的戰略和中長期計畫、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監督執行。
⒍監督協調縣域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工作,指導縣城和建制鎮公用事業建設管理工作。
⒎按照有關許可權規定,負責供水企業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城垃圾與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工作。
⒏指導全縣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縣試點建設的小城鎮和鄉(集)鎮的建設試點工作。
⒐研究編制全縣小城鎮、鄉(集)鎮的建設試點工作,研究編制全縣小城鎮、鄉(集)鎮體系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鎮容鎮貌和綠化工作。
⒑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的年報統計工作。
住宅與房地產業股
⒈研究擬定全縣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的計畫、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監督執行。
⒉依法規範全縣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市場、房屋拆遷市場各方行為。按照有關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負責全縣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企業和房屋拆遷前段時間的資質管理工作。
⒊負責縣區房屋拆遷的巨觀管理工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調解房屋拆遷糾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有關事項。
⒋指導縣城和建制鎮的舊區改造和房屋拆遷工作;指導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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