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

清室優待條件

清末民初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室優待條件
  • 性質:優待條件
  • 時間:1912年
  • 地區南京
  • 內容:清帝退位的優待條件
  • 簽署雙方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
簡述,內容,修正內容,歷史意義,

簡述

清末民初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於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認可了這一條件,並於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內容

大清皇帝辭位優待條件:
大皇帝贊成共和國之政體。
大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不廢,共和國待君主之禮永遠相待。
大皇帝辭位之後,月月所用四百萬元,由共和國專款撥用。
大皇帝辭位之後,遷居故宮外之新建居住之場所永居,照顧皇族之人員照常留用,不在新招太監,宮女。
大皇帝辭位之後,其皇室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共和國選設衛兵妥慎保護。
皇族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共和國特別支出。
大皇帝辭位之後,其皇族原有之私產,由共和國特別保護。
帝國原有之禁衛軍,軍隊共和國重新編制,工資仍如其舊。
皇族對共和國之公權,私權與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當兵納稅之義務。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權利。
皇族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廢止共和國法律牴觸的一切行為。
停止使用年號。
皇族賞賜只能用於家族,只能賜物。
皇族不得賜謚。
皇族機關不能對人民發告示,給處分。
皇室人員必須留共和國規定之髮型,服裝。
由共和國皇宮管理局辦理皇宮內的犯罪案件。
皇族享受自由婚姻的權利。
民族待遇之條件:
各民族與漢族平等。
保護各民族原有之財產。
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去除,各地聽其自由入籍。
各民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為公文,由代表照會各國駐我國大使,轉達至各國政府。

修正內容

1924年10月,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修改了這一優待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1924年10月,特將清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 第一條 大清宣統帝從1924年10月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 第三條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 第四條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衛兵妥為保護;
  • 第五條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歷史意義

清室優待條件是當時南方革命黨在自身實力不足的情況下同清朝皇室進行妥協的產物,可謂是中外法制史上的條款,清帝皇帝尊號的保留與民國共和制的本身相悖,為了解決這一法律矛盾,對清帝以外國君主之禮對待,這在事實上讓民國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國家主權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優待條例以後,溥儀才從事實上成為法律上的一個普通公民,文秀的離婚訴訟也是以此為基礎。它的簽署促使清室願意和平移交政權、並隨後以遜位詔書的方式,提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的號召。這對穩固當時漢族影響力薄弱的滿、蒙、疆、藏地區的安定提供了保證,為中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團結和領土完整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它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對舊社會改革不徹底性的一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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