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力管制是清償能力指金融機構應付客戶擠提存款的能力,亦即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問題。清償能力管制,實際上是對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的各種測定和控制。其與資本充足條件管制共性在於都是對風險的預防和管理。區別在於,資本充足條件側重在對資本損失的保護程度,銀行經營基礎的穩固程度,各種比率的重點是資本,而清償能力管制的重點在於資產的流動性,限制資產與負債結構在期限上的不當配合。
對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管制的考慮因素是:①是否有足夠數量的現金來應付客戶提取存款或應付某項特定到期債務; ②利率變動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一般要求各金融機構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以及一定比例能夠立即兌換成現金的資產。例如具有較高流動性的政府證券,要求銀行資金往來在時間上搭配得當,以避免集中支付,一時造成頭寸周轉不靈,負債來源應適當分散; 貸款分布與貨幣結構在地區上應搭配得當。有些國家雖然沒有正式公布測定清償能力的標準,但其考慮的因素大體是: ①存款負債的突然變動; ②對利率變動敏感的資金和借款的頻繁程度及水平; ③關於負債的運籌調配技術能力; ④資產的流動性; ⑤接近貨幣市場的程度或其他易於得到的現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