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

基於對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主體性角色認可,本書意圖找到清代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幾許觀念來,以此視角探索清代司法文化。既對“觀念”辨析——考察清代法官平允、仁恕、情理觀念的表現、作用及特點等;又對“體系”整理——在辨析基礎上重新考察、界定與排序各觀念以及觀念之間的關係。對清代法官司法觀念的分析,不僅限於判決依據內容,研究應包括法官司法活動的方方面面。研究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不僅分析司法觀念對清代法官司法活動的影響等內容,而且解讀清代司法觀念生存的文化土壤。

基本介紹

  • 書名: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
  • 作者:章燕
  • 出版日期:2014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3560
  • 外文名:Judge's Judicial Ideas in the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57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通過系統辨析與整理清代法官平允、仁恕、情理等司法觀念,解讀清代司法文化。在辨析與整理的過程中,分析其包含的文化內涵,並對現有的觀點進行了思考與澄清。作者章燕系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師,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

作者簡介

章 燕 1982年生,江西崇仁人,2008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北京市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講師。主要從事司法文化、契約文化比較研究。已在《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文史知識》等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並參與中國法學會重大項目、教育部等省部級課題多項。

圖書目錄

前言(1)
第一章清代法官的平允觀念
第一節中立——平允的基礎
一、去私心
二、去怒心
第二節刑事案件的平允
一、情罪相符
二、懲惡揚善——誅心原則
第三節民事案件的平允
一、自由
二、過錯責任原則兼公平責任原則
第二章清代法官的仁恕觀念
第一節哀矜勿喜——態度
第二節判決以寬為主——方法
一、以寬為主
二、非婦人之仁——對“寬”的反思
第三節愛惜百姓身家名譽
一、愛惜百姓的身家
二、愛惜百姓的名譽
第四節維護和睦的社會關係
一、審前程式中保護和睦的社會關係
二、審理程式中保護和睦的社會關係
第五節為當事人排難
第三章清代法官的情理觀念
第一節以情理察案
一、情理的分類
二、情理的客觀性與蓋然性
三、情理的運用
第二節以情理說服
一、情理之“通”性
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之以利害
三、情理的運用
第四章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體系
第一節平允、仁恕、情理觀念與法律的關係
一、司法觀念與法律精神的重合
二、司法觀念與法律的衝突
三、對司法觀念與法律關係的再解讀
第二節司法觀念之間的關係
一、平允、仁恕、情理觀念的契合
二、平允、仁恕、情理觀念的差異
三、平允、仁恕、情理觀念的位階
結語
參考文獻
一、史料類
二、著作類
三、中文譯著
四、論文

序言

前言


清代司法文化研究,近十多年來成為中國法律史專業的熱點問題。一直熱衷於此領域的徐忠明教授,概括分析了目前的研究現狀:

這些學術成果包括:一是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構、訴訟程式的主要環節;二是“法律職業”群體——法官、師爺和訟師,甚至涉及了胥吏、衙役、代書等司法輔助人員;三是“廣義律學”研究,包括律學知識的性質、內容和特徵,律學知識的編撰、傳播和讀者;四是糾紛解決的模式,諸如官方裁判與民間調解,以及帝國衙門的裁判和調解;五是司法裁判的規範依據——法律、情理、情法並用、成案和習慣或習俗;六是法律文書的格式規範、製作技術和修辭策略;七是司法官員的司法理念、裁判技藝與民間百姓的訴訟態度、訴訟策略,等等。徐忠明:“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學術研究》2009年第1期,第5頁。

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仍存在一些問題尚未引起足夠的關注和深入的討論:

這些問題包括:司法檔案的製作技術與“裁決依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司法官員的情感、信仰和信念對於司法實踐的影響,州縣衙門的建築風格蘊含的價值取向,以及司法儀式彰顯的觀念特色,等等。
徐忠明:“凡俗與神聖:解讀‘明鏡高懸’的司法意義”,《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第128頁。

法律史學者們正為此不懈努力,如徐忠明教授“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一文,關注司法實踐展現出的情感表達,建構了司法心態模式;論文“台前與幕後: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關注司法檔案製作技術,研究司法檔案中可能存在的虛構問題;霍存福教授從古代司法價值角度撰寫的“‘斷獄平’或‘持法平’:中國古代司法的價值標準——‘聽訟明’、‘斷獄平’系列研究之一”等。學者們嘗試新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希望找到解讀古代司法文化的“密碼”。“我們說,我們不能預見未來。然而,構成未來的種種條件就存在於我們周圍。只是,它們似乎被加上了密碼,使我們在沒有密碼本的情況下難以解讀。”
\[美]孔飛力:《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陳兼、劉昶譯,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3頁。本書亦欲從法官的司法觀念入手,為尋找“密碼”盡綿薄之力。

我跟隨霍存福教授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即對古代司法文化研究興趣盎然。最初的疑問亦源於對“依法判決”的追問,然而受到大量清代司法官員撰寫的,有關司法實踐的記錄與心得原始材料的衝擊,在導師指導我圍繞“法官在想什麼”解讀材料的研究思路影響下,我的研究視角開始轉向法官的司法觀念。
該書根據2008年我的博士畢業論文“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修改而得。故本書正文主要觀點如與其他2009年之後作品相似,純屬“英雄所見略同”,可以收錄的博士畢業論文為證。這種“法官在想什麼”的研究思路,無獨有偶與理察·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一書在某種程度上有相通之處——關注司法行動背後的人——法官,解密隱秘的司法行為及過程。

以法官的司法觀念為研究視角,即強調司法行為背後人——法官的主體性。法官並不像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比喻的那樣,是一台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轉引自\[美]科瑟著:《社會學思想名家》,石人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頁。這種比喻,基於以下法條主義立場。

法條主義認為法律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一個“有限的領域”。由於規則已給定,只需適用,只要求(事實發現除外)閱讀法律材料以及執行邏輯操作,因此法條主義法官對社會科學、哲學或任何其他可能用以指導政策判斷的淵源就沒有職業興趣,因為他不從事,或至少認為自己不從事這樣的判斷。
\[美]理察·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朱蘇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頁。

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究竟充當著什麼樣的角色呢?波斯納總結了司法行為的九種理論以解說法官的司法決定,除上述的法條主義外,包括態度理論、戰略理論、社會學理論、心理學理論、經濟學理論、組織理論、實用主義理論和現象學理論。在分析與反思九種理論的基礎上,波斯納提出了將上述理論統一的實證審判決策理論。除將法官視為自動售貨機的法條主義理論外,其他理論均認為司法決定會受到法官作為“人”因素的影響,包括政治偏好、與命令鏈上其他人的戰略關係衡量、情感(對這個或那個結果的強烈偏好常常反映出或創造出一種情感承諾)和群體走極端、前見、理性利益計算、依據後果做決定的思維方式等。儘管筆者並不打算如波斯納一樣採用心理學研究方法來解密司法行為和過程,但對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主體性認可,亦是筆者展開清代司法文化研究的前提。



基於法官並非機器,而是司法活動中的主體角色考慮,研究對象進一步聚焦於法官的司法觀念。之所以研究法官的司法觀念,源於觀念的特徵。從通俗意義上說,觀念是人類在長期實踐當中形成的對事物總體的綜合認識。與物質範疇相對立,它屬於意識範疇,是思想研究的重要對象。“以認識世界和認識人類自己為目標的哲學,需要認識康德所謂‘全部的心靈能力’,則自然需要認識我們所擁有的觀念,尤其要研究我們精神變遷中某些核心觀念的生成與發展。”高瑞泉:“觀念史何為”,《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第1頁。著名歷史學家錢穆先生在《中國思想通俗講話》自序中便解釋了,研究道理、性命、德行、氣運四個觀念,“原意在拈出目前中國社會人人習用普遍流行的幾許觀念與名詞,由此上溯全部中國思想史。”錢穆:《中國思想通俗講話》,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年版,第5頁。因此,本書意圖找到清代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對司法文化綜合認識的幾許觀念來,以此視角探索清代司法文化。

當然,首要的問題便是釐清清代法官存在哪些司法觀念,這必然需要反思我們可能存在的下意識地,或有意識地適用現代司法概念、觀念進入古代法官世界的研究模式。如我們一直執迷於追問中國古代司法是否“依法裁判”,很大程度上便受到當代中國法條主義理論的影響。更應該具有的史學態度應該是這樣的:當我論述古代法官時,我應盡力避免現代法律觀念前見的影響,試圖使用更多種類、更全面的資料,適用他們的概念、範疇和辭彙,思考古代法官都有哪些觀念?這些觀念由誰、在什麼社會提出來的?它們具體又由哪些概念構成?

觀念,不僅是人類對事物的綜合認識,而且還具有內在動力性。一旦形成某些觀念,它可以支配人們的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說,人類歷史是占統攝地位的觀念模式的歷史。觀念模式,如同物質因素和歷史變化一樣,可以塑造並左右人們的行動、意識、政治、道德和思想情感以及審美態度。任何一個人類文明,其最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產品都是它特有的觀念模式的鏡像。若要理解某個文明的特性,就有必要在歷史的框架之中辨析其主導性觀念模式。曹意強:“什麼是觀念史”,《新美術》2003年第4期,第50頁。

法官的司法觀念亦具有內在的動力性,一旦形成了確定的司法觀念,他思考案件時就必然下意識或有意識地受之影響,指導著他的司法決策及行為。以中國檢察官逄政在《主控官筆記》一書中記錄的李某搶劫案為例,近距離觀察法律精神、司法靈魂和社會良知,是如何支配著中國當代司法官的判決。

李某(女)來自北國一個貧瘠的鄉村,與其他離井背鄉來到這個繁華都市打工的姐妹們不同的是,她幸運地嫁給了上海的一位船員,並生有一女。據當地委員會幹部反映,李某為人忠厚樸實,由於丈夫常年在外,她養育女兒,照顧公婆,打理家務,任勞任怨。也許是她的勤勞賢良感動了丈夫,一天她從丈夫那裡得到2000元錢奢侈地想買部手機,不幸的是,卻在半路上被人偷走。

而更加不幸的是,她思前想後決定去搞點錢以尋求補償。她就像兒時記憶中“善良的詐欺犯”那樣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先是在東方明珠塔下搭識了個女人,據她後來講她覺得那個女人太可憐就放棄了。天色漸晚,她又遊蕩到某大廈的門前,看到一個女子獨自站在路邊,於是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李某衝上去一邊抓住那女子的包,一邊勾住那女子的脖子,大叫“別動,搶劫,我手裡有刀”,不料卻被附近保全當場輕鬆扭獲。經過清點,被害人包中也僅有160元錢和一部手機。

我不認為這個案件在法律上有任何討論的意義,即便是剛剛踏出校園的“自動售貨機”也不會出現技術上的故障。本案中,李某為了“搞點錢”尋求補償,當場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李某的行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逄政:《主控官筆記——什麼是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頁。

之所以大段引用該檢察官對案件的描述,因為我希望讀者和我一樣更真實、全面地通過作者使用的概念和語言,了解他想了什麼,而且在他思考後,他做了什麼。

庭審結束後,法官在量刑時也產生了同樣的困惑,即便因為李某是犯罪未遂,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已是法外有情,但這種結果對於需要照顧的公婆、女兒以及遠行而歸的丈夫來說同樣殘酷。

在法官徵求意見的時候,我們毫無根據地認為,李某的行為應處有期徒刑六到十個月。這個數字沒有任何司法技術上的意義,但法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在這個案件的處理上,法官與檢察官達成如此高度的一致,在這當中起作用的不是某個法條或政策,而是司法良知或者社會評價的基本判斷。
逄政:《主控官筆記——什麼是法律問題的正確答案》,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9頁。

閱讀至此,檢察官的描述、內心獨白與最終判決,一定觸動了那些和我一樣對隱秘司法活動充滿好奇的讀者內心。逄政檢察官肯定地指出,是司法良知或者社會評價的基本判斷,不是某個法條或政策,促使了他們“毫無根據”地低於法定最低刑期的判決。

觀念內在動力性特徵毫無爭議,然而觀念具有多大的動力性,在實踐中是否受其他因素影響對行為動力性作用不大呢?這是法官司法觀念研究模式需要質疑的,即一定有真觀念、假觀念、真真假假觀念不同類型的現實存在。如果沒有對觀念研究模式的質疑,我們可能遠離全部的真相,無法走近清代法官的司法真實世界。

觀念並非一種純粹的智力上的構想;其自身內部即蘊涵著一種動態的力量,激發個體和民族,驅使個體和民族去實現目標並建構目標中所蘊涵的社會制度。但是並非所有的觀念都能夠實現為驅動的力量。這裡涉及觀念史研究中的一系列困難問題:人們是如何在觀念驅使下行動?何種觀念才真正具備社會行動的動力性?觀念所表示的義理與觀念者的心理是什麼樣的關係?或者說,驅使人們行動的是觀念的理性力量,還是觀念之後 (之內) 的非理性訴求?這些問題都是真正的哲學問題。高瑞泉:“觀念史何為”,《華東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第6頁。

對清代法官司法觀念的研究,還應該是立體的。我所研究的不僅是單個的司法觀念,而是一種觀念體系的整個表述維度。因此除了回答以下問題:哪些司法觀念影響清代法官的司法實踐?這些司法觀念如何影響清代法官司法活動的方方面面?堅持這些司法觀念對“依法判決”是否存在威脅?清代法官如何處理它們與法律的關係?我還需要解答:各觀念之間的關係——交相輝映、衝突和聯盟,以及它們的位階如何?上述問題的解答是對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體系進行辨析與整理的過程:既對“觀念”辨析——考察清代法官司法觀念的表現、作用及特點等;又對“體系”整理——在辨析的基礎上重新考察、界定與排序各觀念以及觀念之間的關係。



任何試圖研究傳統的人,即使成果非凡,但終歸是隔著距離去回眸,這是法制史或者說歷史研究的最大悲哀。有學者分析了歷史研究的兩種態度——思想者的態度和學者的態度。“比如他主要是為搞清楚歷史的真相,這樣便需要考慮到當時的各種情況,照顧到前後與左右等關係,做如實的求證,這時,他所選取的就是學者的態度。而如果他想表述某種抽象的觀點,由這種預設的觀點去選取材料,肯定某種東西或否定某種東西,並使觀點與材料能達到預設的統一,這時他所選取的就是思想者的態度。”
黃卓越:《文化的血脈》,靳諾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頁。應該還存在一種態度,就是兩者的綜合體——不僅還原歷史,還能最終形成某種抽象的觀點。帶著這種態度,本書使用較全面、真實、深入的資料,以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為研究視角,還原歷史,最終抽象出清代法官司法觀念理論體系。

前文大段引用有關李某搶劫案的描述原文,還由於在當代中國司法官員記錄審判活動、心得體會、反思司法行為資料比較稀缺的現狀下,此書顯得彌足珍貴。值得慶幸的是,存在幾種類型的材料有助於我們對清代法官司法觀念的研究。它們包括官箴書、公牘彙編、司法檔案、律學、幕學著作、日記等。

官箴是官之箴言,官箴書是古代官員的讀物,闡述為官道德,總結從政經驗。中國官箴文化源遠流長,最早可溯源到商周時期,初成於秦朝,自漢朝開始走向成熟和完善。如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為吏之道》,唐朝武則天頒布的《臣軌》,宋朝呂本中的《官箴》,明朝的《御製官箴》等。清代官箴的創作較之前代更為繁榮,不僅作品增多,而且在各級官員之間廣泛流傳,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這種繁榮局面的形成原因複雜,除文化養成、皇帝倡導外,清代官箴書更具實用性特徵,是根本原因。“清代官箴不但強調官員的道德,而且更加關注官員道德的具體實現方式,也就是職業道德理念與具體的行政技術的結合。”郭成偉、關志國:《清代官箴理念對州縣司法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頁。試枚舉二三,供讀者欣賞。

《州縣初仕小補》中記載了如何與道府幕友交往的相關技巧。為免於道府幕友故意為難,駁斥管轄範圍內州縣官的司法行為,除到任時需拜見外,平時應通過信函方式加強聯繫,按章饋送禮物,不宜短少。

到任時,道府之幕友必得拜見一二次。面托指教一切,辭行時又為懇託,倘公事有不妥之處,請其格外照拂。平時不妨常通信函,致問起居,公事隨便商酌,免致駁飭為難。其節禮乾脩,按時照章致送,不宜短少。(清)褚瑛:《州縣初仕小補》,清光緒十年森寶閣排印本,轉引自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八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739頁。

分享司法技巧,也是管箴書中的重要內容。下文首先分析存在呈詞真偽莫辨的常見現象,以及重在洞察其真實意圖的推測,發現情理不順之處認真批駁。批文中總要透出本無意批准之意,以宣傳“息訟”等司法觀念。

州縣卯期呈詞批閱最難。除命盜重案隨時呈報,有傷痕可驗,有形跡可勘,毋庸置議外。所有尋常案件,詞中之情節真偽莫辨,事理之謬妄難測其由。代書造作者,尚不至於離奇。惟訟棍之刁詞,或指東而說西,或將無而作有,或捕風捉影,或空中樓閣,譸張為幻,任意妄指,百奇千怪,難以枚舉。披閱之際,宜詳細審視,觀其意向,著重在於何處。擇其要害情理不順之處,嚴加駁飭,使知官不能欺,再呈再駁。迨被告呈訴到案,兩情比較可以得其大概,方可婉批:本當不準,姑念控關有因,準傳訉究辦。其似有情理者,亦當擇其欠順之處,挑剔數語駁飭,仍轉語曰:姑準傳案訉究。同上,第742頁。

另,以《居官日省錄》中有關盜賊工作的指導為例。

強盜初執到官,當察其私下受拷之形,狼狽與否。以為刑罰之寬嚴,詞色之喜怒。若見其步履如常,形體不甚跼促,自當示以震怒,加以嚴刑,非此則真情不能吐露。倘見有負傷甚重,神氣索然者,則宜平心靜氣以鞫之,且勿遽加刑拷。何也?以其正在垂斃之時,求生之念輕,緩死之念重。非責其供吐之難,責其供吐必實之難也。(清)覺羅烏爾通阿:《居官日省錄》,清鹹豐二年刊本,轉引自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八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108頁。

作者總結了強盜初被糾問至官,應注意觀察身體狀況,決定是否立即刑訊的司法技巧。他解釋說:如負傷較重,切莫急於刑求,因此時生命垂危,心理呈現不求生但求緩死的特點,所供恐非實情。

在清代官箴書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類似上文,有關行政、司法工作和人際關係等細緻入微的經驗總結,其實用性吸引了各色官員將官箴書當作“宦海指南”,事事省、時時省、念念省,奉為教材以指導各項工作。

山西布政使方大湜在《平平言》中給候補官員開列一張書單,勸告他們除讀經史外要多讀吏治書,即官箴書,尤其是多讀本朝的官箴書。方大湜所列官箴書包括:《實政錄》《皇朝經世文編》《五種遺規》《福惠全書》《圖民錄》《牧令書》《佐治藥言》《學治臆說》《夢痕錄節鈔》《庸吏庸言》《蜀僚問答》《農桑輯要》《農政全書》《授時通考》《康濟錄》《荒政輯要》《捕蝗要訣》《讀史兵略》《金湯借箸》《鄉守輯要》《折獄龜鑑》《鹿洲公案》《歷代河防類要》《治河方略》等,“以上各書所錄皆良法美意,讀之可以知得失、別是非。”
(清)方大湜:《平平言》四卷,清光緒十八年資州官廨刊本,轉引自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七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597~598頁。以汪輝祖創作的官箴書《佐治藥言》、《學治臆說》為例,“蕭山有名幕汪龍莊,撰《佐治藥言》、《學治臆說》諸書,一時士大夫奉為圭臬,幾於家置一編。”梁恭辰:《勸誡五錄》卷三《名幕》。有論文從皇權推動下官箴書的編撰與傳播角度,以《欽頒州縣事宜》為例,分析得出此書“是在雍正皇帝的積極推動下,由具有豐富行政經驗的官員編撰而成;並經雍正審定後,諭令刊刻、頒發給全國的州縣官員,是典型的通過皇權自上而下推行的 ‘官箴書’”。
杜金:“清代皇權推動下‘官箴書’的編撰與傳播——以《欽頒州縣事宜》為例”,《學術研究》2011年第11期,第56頁。

官箴書的作者從帝王、大僚到長期從事地方行政管理工作的中下層官吏。因此,選擇清代官員所撰,總結自己為政經驗,實際上也影響著各級官員的官箴書為原始材料,對於分析、探索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牘彙編、司法檔案。這類材料中保存的文書種類繁多,除常見的判詞外,有皇帝的詔令文書,如詔書、敕諭、敕書、敕命、誥命、冊命、明發上諭、寄信諭旨、朱諭等;有上奏文書,如奏本、題本、啟本、隨本揭帖、副本、奏摺、夾片、錄副奏摺等;還有上行文,如呈文、咨呈、申文、詳文、驗文、稟文等;有下行文,如諭、牌文、牌票、牌檄、札付等;有平行文,如咨文、移會、照會、關文、牒呈、交片等。使用種類繁多的文書,有利於深入解讀法官的內心世界。如清代官至護理兩江總督樊增祥的官箴書中,收藏了對下級法官自理詞訟冊的批文以及對重大命盜案的複審文書,滿載了樊法官對審判的意見,某些內容在判文中無法體現。

日記、諺語、俗語、對聯、詩歌等也是本書常用的研究資料。諺語、俗語、對聯、詩歌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緊密聯繫,真實反映了廣大民眾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日記以隱秘的方式,記載的資料更真實、更深入。

總之,上述不同種類的資料需綜合使用,方能實現探索清代司法文化的目標。



為方便讀者閱讀,將本書的主要觀點概括如下。

本書冀望對清代法官的平允、仁恕、情理觀念進行辨析與整理,解讀清代的司法文化。既對“觀念”辨析——考察清代法官平允、仁恕、情理觀念的表現、作用及特點等;又對“體系”整理——在辨析的基礎上重新考察、界定與排序各觀念以及觀念之間的關係。在辨析與整理過程中,分析包含的文化內涵,並對現有的觀點進行了思考與澄清。

該書核心觀點是:平允、仁恕、情理觀念是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三者對清代司法活動的影響可謂方方面面。平允判決基於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強調公平;仁恕觀念受儒家“仁”思想的影響,強調愛人;情理觀念中情理察案基於情理的客觀性,情理說服觀念源於中庸之道,強調對問題多角度評價。清代法官無論審理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還是重大命案,受司法觀念的影響,判決都可能與法律背離。平允、仁恕、情理既有契合又有矛盾,理論上司法觀念體系中三者的位階是:情理觀念>仁恕觀念>平允觀念,司法實踐中常表現為仁恕觀念>情理觀念>平允觀念。

全書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章,清代法官的平允觀念。中立是清代法官平允的基礎,清代法官堅持去私心、去怒心的自我要求。清代法官審理刑事案件時使情罪相符,以懲惡揚善。不僅重視法定之情,還需考慮法外之情;懲惡揚善重點對“善”、“惡”人心角度的不同態度,即堅持誅心原則。清代法官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根據行為中的表現和行為後的表現,如行為的動機、性質、侵害的對象、手段、結果等,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再犯可能性。清代法官審理民事案件時為保護百姓的財產權和身份權,判決重視當事人的自由意願,並堅持過錯兼公平責任原則。

第二章,清代法官的仁恕觀念。清代法官審判時堅持哀矜勿喜的態度。仁恕觀念使清代法官形成判決以寬為主的傾向;以寬為主的觀念往往使清代法官縱容了罪犯,反思之下提出“非婦人之仁”觀點。仁恕愛民主要是愛惜百姓的身家和名譽,因此提出主息訟、主速結、力圖永止糾紛、嚴吏治、慎刑罰、保護紳士名譽、保護婦女名譽等主張。仁恕愛民表現為替百姓著想維護幸福和睦的社會關係,因此在審前程式中主張“多駁呈詞”、調處和息;審理程式中為維護和睦的宗族、親屬、父子、鄰里關係等,判決常對法律進行變通;仁恕觀念還表現在司法活動中,清代法官超出是非判斷外,幫助當事人解決困難。

第三章,清代法官的情理觀念。一方面,清代法官依據情理判斷案情的真實性。使用情理審案,要求法官通曉世間情理。情理,包括人之常情和事物之常理,值得強調的是清代法官根據多年司法經驗歸納出的情理。情理具有客觀性和蓋然性。運用具有客觀性與蓋然性的情理時,清代法官既大膽又謹慎;不同法官對同一情理的蓋然性理解存在不同認識。另一方面,清代法官依據情理說服百姓。情理具有“通”性,以情理說服能與百姓順利溝通,達到說服教育的效果。清代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之於利害進行說服。法官運用情理進行說服時,需要有誠心,有智慧,還要分析並說明情理中的情理。

第四章,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體系。平允、仁恕、情理觀念構成了清代法官的司法觀念體系。它們與法律有重合也有衝突;面對衝突,受司法觀念影響,清代法官的態度表現為判決與法律發生或輕微或重大背離;對法律的背離源於法的確定性並非清代司法的最高價值,平允、仁恕、情理才處於最高位階。司法觀念與法律相衝突時,在財產權利案件中,清代法官判決在尊重法律、契約規定、約定的私權基礎上作輕微的背離,有時也發生與法律的重大背離。在身份案件中,清代法官為尊重雙方自由意願,所做判決易與法律發生重大背離。在輕微刑事案件中,清代法官所做判決與法律產生或輕微或重大的背離。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為堅持司法觀念,清代法官採取或保守或積極的對策。最常見也是最易察覺的是清代法官的保守行為——於詳文、稟文等文書中向上級申請變通。清代法官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司法觀念與法律權威性矛盾時,會採取積極的手段——將重大刑事案件納入自理程式中是清代州縣法官常用對策;還會採取更積極但更隱蔽的手段——對案件情節進行剪裁。平允、仁恕、情理觀念三者雖有重合,但也存在差異。正是因為平允、仁恕、情理觀念一定程度的契合,清代法官的判決才能既平允、仁恕,又合情理。平允、仁恕、情理觀念是三個不同層面的概念:平允判決基於司法本身最基本的要求,強調公平;仁恕觀念基於儒家“仁”思想的影響,強調愛人;情理觀念基於中庸之道,強調問題的多角度評價。同時通過分析三者衝突時清代法官的選擇,最終確定清代法官司法觀念體系具體觀念的位階。理論上司法觀念體系中三者的位階是:情理觀念>仁恕觀念>平允觀念,司法實踐中常表現為仁恕觀念>情理觀念>平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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