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封建國家遣犯制度

清代封建國家沿襲並發展了歷代對觸犯刑律較重而罪不當死的罪犯採取遣送流放到邊疆地區進行改造的制度,一方面削弱了罪犯對內地社會秩序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加快了邊疆的開發建設,在當時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封建國家遣犯制度
  • 背景:對觸犯刑律較重而罪不當死流放
  • 影響: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 方法:刑滿回內地原籍
制度背景,刑滿回內地原籍,立軍功回內地原籍,入伍在邊疆當兵,

制度背景

清代封建國家遣犯制度
刑滿回內地原籍

刑滿回內地原籍

乾隆三十八年,清政府為鼓勵遣犯到邊疆以後能夠老老實實地接受改造,特規定除了部分重罪為奴遣犯以外一般遣犯經過洗心革面的改造都可以“五年為民,八年回籍”,當然,遣犯要想返回內地家鄉原籍必須付出艱辛的勞動,清政府規定遣犯在服役三年或者五年在當地為民以後,再到更苦更累的礦山挖礦八年以上才有機會獲此條件,因此,返回內地的原籍的遣犯,至少都必須在邊疆服役十年以上,這個規定,給了部分遣犯以返鄉回家之望,防止了部分遣犯藉機滋事和發生潛逃現象,使其安心接受改造,減少了對遣犯的管理難度。
立軍功回內地原籍

立軍功回內地原籍

隨著清代封建統治的逐步發展,在道光、鹹豐年間,清政府所管轄的邊疆的形勢也動盪不安,尤其是新疆相繼發生了和卓後裔的叛亂及中亞浩罕汗國的入侵,清政府被迫出兵自衛以確保國家安全,為了彌補軍力之不足,清政府不得不就近於邊塞一再徵集遣犯參加作戰。許多遣犯在戰爭中為了減刑和重返原籍而奮勇出擊,部分被徵集的遣犯因此而立了戰功,事後清政府為獎掖其軍功而提前釋放其回原籍與家人團聚。
入伍在邊疆當兵

入伍在邊疆當兵

清代封建政府對軍隊的管理政策相當嚴厲,嚴禁官兵在各種軍事行動中畏死不戰、聚眾譁變和臨陣脫逃等違例行為,根據清代律例規定原在軍隊中因畏懼作戰而潰散逃亡、聚眾譁變的部分犯罪官兵也將被遣送到邊疆進行改造。當這些遣犯刑滿以後,清政府為了讓駐守在當地的軍隊就地補充兵員缺額以減少開支,往往將其重新招募入軍隊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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