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

《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是2014年故宮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吳吉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
  • 作者:吳吉遠
  • 出版社:故宮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8月
  • 頁數:367 頁
  • 定價:46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406390 
  • 叢書: 明清史學術文庫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吳吉遠著的《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在內容結構上,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總論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別論述州縣、府、省三級政府的司法職能,第五章專門論述幕、吏、役、長隨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與危害,第六章論述在封建專制政體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必然走向失調,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為重點。從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的內容來講,以州縣最為全面具體,包括實施教化與“普法”、維護社會治安、全權處理民事詞訟、擬律上報刑事案件、監禁與遞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由於清代司法的內涵特點,決定了本書涉及的面廣,資料量大,除需要正史、地方志和各類典章文獻資料來考察地方各級政府的設定演變、組織結構特點和各組成人員的司法職責外,還需利用大量的第一手檔案資料和私家筆記、文集來展示地方各級政府司法職能的各個方面,且以儘量利用第一手檔案資料為基本原則。
具體的寫作原則是:第一,本書的重點是研究清代地方省、府、州縣三級政府的司法職能,當然,由於司法職能的行政關係.肯定要涉及中央政府的三法司乃至皇帝的最高司法權,但不著重論述。第二,基本上以鴉片戰爭為界,主要考察在此之前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史學界習慣上將鴉片戰爭作為中國古代與近代的分界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從此失去了領土與主權的完整性,也包括中國獨立的司法權遭到了破壞。但是,也不排除利用鴉片戰爭以後的個別史料,因為清代的立法與司法一直到清末改制前都保持了基本的一致性。第三,本書對皇族宗室、旗人、少數民族地區的司法不作論述,主要考察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地區——直省各級政府的司法職能。
清代的立法與司法具有完備性、統一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就在於對皇族宗室、旗人、少數民族地區的不同民族都有單獨的立法和相異的司法制度,雖然其司法管理最終都要歸於中央刑部(宗室歸宗人府),但在總匯於刑部之前的司法職能的體現畢竟與廣大直省各級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有別。由於篇幅和精力有限,本書不得不有所側重,對皇族宗室、旗人、少數民族的司法職能的研究只好留待另著、另文去完成。

圖書目錄

緒言
第一章 清代高度集權專制政體下的法制
第一節 清代專制與法制的高度結合
一 專制與法制、法制與法治
二 清代高度集權專制需要完備的法制
第二節 清代立法的完備性
一 從《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二 《清會典》、《清會典事例》、《六部處分則例》、《欽定台規》
三 民族立法與省例
第三節 清代司法的嚴密性
一 以政府為主體的司法組織結構
二 職責嚴明的司法制度
三 司法職能的延伸
第四節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 清代州縣政府的司法職能
第一節 州縣政府的司法組織結構
一 職官
二 吏、役
三 幕友、長隨
四 鄉保
第二節 州縣政府的司法職能
一 實施教化與“普法”
二 維護社會治安
三 全權處理民事詞訟
四 擬律、上報刑事案件
五 監禁與遞解人犯
六 管束在配人犯
第三章 清代府級政府的司法職能
第一節 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組成結構
一 府的建置沿革
二 清代府級政府的組成結構及其特點
第二節 清代府級政府的司法職能
一 督促所屬州縣實施教化,維護社會治安
二 審理直轄民詞與複查所屬州縣的自理詞訟
三 審轉所屬州縣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四 監察所屬州縣的司法行政事務
第四章 清代省政權建設的完善及其司法職能
第一節 司道的組成結構及其司法職能
一 司道的設定沿革
二 清代守、巡道的組成結構及其司法職能
三 按察使司的組成結構與司法職能
四 布政使司的組成結構與司法職能
第二節 提督學政的司法職能
一 提督學政的設定沿革
二 學政的司法職能
第三節 督撫的司法職能
一 督撫體制沿革及其在清代的特點
二 督撫的司法職能
第五章 清代幕友、書吏、差役、長隨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
第一節 刑幕——事實上的“法官”
一 幕友的源流與清代刑幕的作用
二 幕學與幕道
三 刑幕的危害
第二節 刑書——地方司法事務中的文書
一 清代的吏員制度與刑書的作用
二 書吏危害的原因
第三節 差役——地方各級政府的“警察”
一 差役的作用和地位
二 差役的危害
第四節 長隨——地方主官衙門內的聯絡人
一 長隨的作用
二 長隨的危害
第六章 清代封建專制政體下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的失調
第一節 官僚政治對地方司法的影響
一 地方官的素質
二 官場陋習對地方司法的影響
第二節 紳衿對地方司法的影響
一 鄉紳巨室的違法不仁
二 代書、訟師與紳衿
第三節 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必然失調
一 專制權力高度集中所需要的完備法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
二 專制政體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必然失調
參考文獻
後記
再版後記
明清紀元簡表
編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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