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立法成果
國際判斷
商標侵權一般需要滿足兩個核心要件:客觀要件—混淆性相似和主觀要件—惡意。其中惡意要件是主觀的、內在的,不容易掌握,一般採取列舉的方式闡述。客觀要件是外在的,可以經過外表觀察確定,即只有當被告域名與原告商標、域名等客觀上具有模仿、翻譯、音譯等現象時才構成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但我國給馳名商標以特殊保護,強調馳名商標不需要足以造成混淆誤認這一條件。
國內立法現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判決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高民終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書認為:
“在認定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時,應以被告使用域名是否會引起消費者對商標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為前提,即被告對域名進行了與原告商標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業性使用。”
因此,判斷註冊、使用的域名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判斷1、被控侵權商品或者服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2、被控侵權標識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並判斷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何謂“混淆”?
所謂“混淆”,1、主要是指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2、或者產生使用人與註冊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繫的錯誤認識。其中前一種“混淆”是指由於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造成的誤認。後一種“混淆”是指經營誤認,它已不限於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造成的誤認,而已擴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務上。“特殊聯繫的誤認”一般只適用於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企業名稱、地理名稱等,如誤認形成某種隸屬關係或合作關係,一般的商標、企業名稱等不能適用這種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