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模式

混合所有制模式

混合所有制是指資本權益勞動者權益共同結合後形成的所有權形式。資本權益指的是歷史資本形成的權利歸屬,勞動者權益指的是當期勞動超額收益或扣除資本權益後的剩餘權益。資本權益和勞動者權益的結合形成了不同權益的所有權混搭,通過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達到等價交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混合所有制模式
  • 定義:資本權益與勞動者權益共同結合後形成的所有權形式
  • 性質: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混合
  • 所屬形式:資本集中
一、定義,二、發展條件和環境,

一、定義

混合所有制是指資本權益與勞動者權益共同結合後形成的所有權形式。
對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性質,理論界有很多種說法。一般認為,它和公有制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人所有制經濟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濟成分,而是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的混合。就一個行業的企業而言,它是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是企業制度的股份制經濟。 它非國企,也不是私有企業,那么它的運營機制不能按國企的那樣,當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業有某些差別。
定義混合所有制是指資本權益與勞動者權益共同結合後形成的所有權形式。性質資本權益指的是歷史資本形成的權利歸屬,勞動者權益指的是當期勞動超額收益或扣除資本權益後的剩餘權益。套用資本權益和勞動者權益的結合形成了不同權益的所有權混搭,通過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達到等價交換。

二、發展條件和環境

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發展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和環境。
(1)是法律保障制度,使出資人依法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權益。特別是跨地區投資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企業所在地的政府及社區,必須保障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使投資者敢於跨地區、跨行業進行投資。
(2)要建立產權流轉順暢的運行機制。使投資者根據資本營運的效益和對未來投資收益的預期判斷,資本能夠及時地進入或及時順暢地退出,以減少混合所有制企業出資人的投資風險。
(3)由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因此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委託代理制,構造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以及監事會組成的治理結構,並形成對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的機制和辦法。根據我國股份制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經營管理者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即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受所有者委託的職業經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應當根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給予相應的報酬和獎勵,但作為經營者不應享有超出規定之外的剩餘索取權。
(4)混合經濟是資本集中的一種形式,分散資本集中到同一個企業之後,然要求不同的所有者之間形成一種凝聚力,共同謀取企業的發展。資本的集中,還要求不同的所有者及其委託代理人,都必須遵循法律規範、公司的契約和章程,防止和減少內耗,以避免混合所有制企業由於人際關係的緊張而導致資本的撤出和企業的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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