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實施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關於發布《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通知
計標〔1987〕114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後,現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4—83)中有關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和選擇混凝土配製強度的有關條文自行廢止。
該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統一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混凝土強度的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普通混凝土和
輕骨料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驗評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的檢驗評定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註:對按《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J10—74)設計的工程,使用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按本標準附錄一的規定,將設計採用的混凝土標號換算為
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時的配製強度也應按同樣原則進行換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劃分.混凝土強度等級採用符號C與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以N/m㎡計)表示.
第2.0.2條 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系指對按標準方法製作和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d齡期,用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抗壓強度總體分布中的一個值,強度低於該值的百分率不超過5%。
第2.0.3條 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檢驗評定.一個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施工現場的
現澆混凝土,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每個驗收項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安裝工
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2.0.4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和採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對零星生產的預製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攪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2.0.5條 為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混凝土強度評定的要求,應根據原材料、混凝土生產工藝及生產質量水平等具體條件,選擇適當的混凝土施工配製強度。混凝土的施工配製強度可按照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2.0.6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和採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可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製作、養護和試驗 第3.0.1條 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築地點隨機抽取,取樣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100盤,但不超過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於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於一次。
註:預拌混凝土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上述規定取樣。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後,尚應按本條的規定抽樣檢驗。
第3.0.2條 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一盤混凝土中取樣製作。其強度代表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三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二、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中間值作為該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三、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的強度不應作為評定的依據。
第3.0.3條 當採用非標準尺寸試件時,應將其抗壓強度折算為標準試件抗壓強度。折算係數按下列規定採用:
一、對邊長為1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0.95;
二、對邊長為2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1.05。
第3.0.4條 每批混凝土試樣應製作的試件總組數,除應考慮本標準第四章規定的混凝土強度評定所必需的組數外,還應考慮為檢驗結構或構件施工階段混凝土強度所必需的試件組數。
第3.0.5條 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混凝土試件,其標準成型方法、標準養護條件及強度試驗方法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3.0.6條 當檢驗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的混凝土強度時,其試件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應與施工中採用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
第一節 統計方法評定
第4.1.1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能保持穩定時,應由連續的三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於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於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m㎡);
σo——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m㎡);
fcu,min——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最小值(N/m㎡)。
第4.1.2條 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應根據前一個檢驗期內同一品種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數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Δfcu,i——第i批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
m——用以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差的數據總批數。
註:上述檢驗期不應超過三個月,且在該期間內強度數據的總批數不得少於15。
第4.1.3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強度變異性不能保持穩定時,或在前一個檢驗期內的同一品種混凝土沒有足夠的數據用以確定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時,應由不少於10組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
滿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N/m㎡)。當 的計算值小於0.06fcu,k時,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係數,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強度的合格判定係數
表 4.1.3
第4.1.4條 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標準差sfcu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一個驗收批混凝土試件的組數。
第二節 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4.2.1條 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所保留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第三節 混凝土強度的合格性判斷
第4.3.1條 當檢驗結果能滿足第4.1.1條或第4.1.3條或第4.2.1條的規定時,則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合格;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該批混凝土強度判為不合格。
第4.3.2條 由不合格批混凝土製成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鑑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4.3.3條 當對混凝土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採用從結構或構件中鑽取試件的方法或採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推定。
第4.3.4條 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或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附錄一 混凝土標號與混凝土強度等級的換算關係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TJ10—74)的混凝土標號可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混凝土標號與強度等級的換算附表 1.1
二、當按TJ10—74規範設計,在施工中按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先將設計規定的混凝土標號按附表1.1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並以其相應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fcuu,k(N/m㎡)按本標準第四章的規定進行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混凝土的配製強度可按換算後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強度標準差採用插值法由附表2.1確定。
附錄二 混凝土施工配製強度
混凝土施工配製強度(N/m㎡)
附表 2.1
註:混凝土強度標準差應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
附錄三 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可根據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試件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的百分率,按附表3.1劃分。
對預拌混凝土廠和預製混凝土構件廠,其統計周期可取一個月;對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其統計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混凝土生產質量水平附表 3.1
(二)在統計周期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和不低於規定強度等級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fcu,i——統計周期內第i組混凝土試件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值(N/m㎡);
N——統計周期內相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試件組數,N≥25;
μfcu——統計周期內N組混凝土試件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
No——統計周期內試件強度不低於要求強度等級的組數。
(三)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係數不宜大於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式中:δ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變異係數;
σb——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N/m㎡)。
(四)盤內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可按下列規定確定:
1 在混凝土攪拌地點連續地從15盤混凝土中分別取樣,每盤混凝土試樣各成型一組試件,根據試件強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Δfcu,i——第i組三個試件強度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N/m㎡)。
2 當不能連續從15盤混凝土中取樣時,盤內混凝土強度標準差可利用正常生產連續積累的強度資料進行統計,但試件組數不應少於30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n——試件組數。
附表四
註:本標準中,混凝土強度的計量單位系按1kgf/c㎡≈0.1N/m㎡換算。
附錄五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建築工程總公司
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科研所
北京市第一建築構件廠
上海市混凝土製品一廠
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科研所
瀋陽市建築工程研究所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
北京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等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及系統的試驗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並借鑑了國外的有關標準。在徵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進行試點套用後,經全國審查會議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為四章和五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製作、養護和試驗,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等。
在實施本標準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結構所,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