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主要職責: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各類違法直銷和傳銷、生產、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標準、計量、特種設備、認證認可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五)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考評,監督檢查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負責食品安全協調指導,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檢測檢驗信息和全縣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報告。
(六)負責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生產、流通環節的食品抽檢工作;負責督促農貿市場舉辦單位開展上市商品檢測和落實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七)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及標準;組織實施餐飲服務單位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品和化妝品的法定標準及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有關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監督抽驗。
(九)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指導轄區管理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申請受理,監督檢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負責組織名牌產品推薦工作。
(十一)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十二)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三)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組織認定縣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廣告經營單位資質和廣告發布的審核、審批。
(十四)負責標準化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治理無標工作,推進技術標準戰略,組織推進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備案服務工作,組織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等“采標”工作並參與確認驗收,推行ISO9000系列標準;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物品條碼和產品防偽的推廣套用和監督;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和服務標準化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推廣套用;負責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WTO/TBT)的培訓、諮詢組織等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計量工作。負責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計量標準的考核、複查、授權及監督檢查;負責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計量、衛生醫療計量和定量包裝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計量糾紛仲裁檢定工作;負責自願性認證、強制性認證和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受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工程告知,辦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操作證換、發證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相關人員培訓、考試機構;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組織實施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組織推廣套用特種設備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
(十七)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審報。
(十八)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九)負責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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