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千島湖水域遊艇管理和生態的保護,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促進水上娛樂旅遊業的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就加強遊艇管理的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淳安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千島湖水域遊艇管理的通知
- 時 效 性:有效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實施日期:2009-10-15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管理範圍,管理機構,管理原則,管理措施,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39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千島湖水域遊艇管理的通知》(淳政辦發〔2009〕14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淳政辦發〔2009〕148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千島湖水域遊艇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千島湖水域遊艇管理和生態的保護,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促進水上娛樂旅遊業的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就加強遊艇管理的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
管理範圍
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單位自備工作用艇除外)。
管理機構
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遊艇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負責對遊艇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制定,促進遊艇產業適度、有序、健康發展。
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縣經貿局,具體負責遊艇產業發展的日常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對遊艇的行業行政管理,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港航、海事部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實施。
縣發改、旅遊、工商、建設、規劃、公安、水利、農業、國土、環保、體育等部門應按遊艇產業發展的規劃做好相關工作。
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縣經貿局,具體負責遊艇產業發展的日常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對遊艇的行業行政管理,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港航、海事部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實施。
縣發改、旅遊、工商、建設、規劃、公安、水利、農業、國土、環保、體育等部門應按遊艇產業發展的規劃做好相關工作。
管理原則
(一)安全環保。遊艇的設施必須符合安全環保要求,其航行、停泊和船舶防污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航行安全。
(二)有序發展。科學編制淳安縣遊艇產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遊艇發展的容量、檔次和空間布局,單位和個人購置遊艇的,必須符合遊艇產業發展規劃,防止無序競爭,避免資源浪費和重複建設。
(三)適當集中。為便於加強安全和航行的有序管理,遊艇原則上實行集中停泊和適度集中管理,積極推行遊艇俱樂部管理形式。
(二)有序發展。科學編制淳安縣遊艇產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遊艇發展的容量、檔次和空間布局,單位和個人購置遊艇的,必須符合遊艇產業發展規劃,防止無序競爭,避免資源浪費和重複建設。
(三)適當集中。為便於加強安全和航行的有序管理,遊艇原則上實行集中停泊和適度集中管理,積極推行遊艇俱樂部管理形式。
管理措施
(一)規範遊艇的管理
1、單位和個人需購置遊艇應經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購置遊艇。購置前還應與碼頭經營單位(或遊艇俱樂部)協商取得遊艇泊位使用權,並向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2、選購的遊艇應當滿足國家船舶技術法規和規範的相關要求,遊艇船型符合“安全、環保、美觀”的要求,並與千島湖生態環境相協調。
3、遊艇在千島湖航行、停泊前,應向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取得《遊艇適航證書》、《船舶所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等相關證書,配備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遊艇操作人員。
4、遊艇不得從事變相的旅客運輸和營業性觀光旅遊。
5、單位和個人遊艇可以委託遊艇俱樂部統一管理。
(二)規範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1、遊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遊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遊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遊艇俱樂部應當能夠提供遊艇機務海務管理、船員配給以及遊艇停泊、供給、檢修、保養等服務,具有能夠為會員提供、休閒、健身等配套會館及其他輔助設施。
2、遊艇俱樂部建設必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運作、與旅遊體育產業互動發展的原則。籌建遊艇俱樂部應先依法取得能保障提供上述服務所需的碼頭、水域、岸線和陸地建設用地,原則上遊艇泊位建設應在50個以上。
3、遊艇俱樂部項目實行核准制。遊艇俱樂部業主單位應在有關規劃的框架內,根據發展遊艇項目的條件,提出項目選址和建設方案,向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核准。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遊艇產業發展的規劃,會同發改、建設、規劃、交通、海事、水利、農業、國土、環保、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提出預審意見,並組織專家對項目選址、建設方案和碼頭前沿水域通航環境安全進行評估論證。經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核准後,按程式審批。
4、遊艇俱樂部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遊艇經營管理活動,其企業資質條件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有關規定,並取得《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5、遊艇俱樂部應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完善各類安全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並建立健全管理台帳。
6、遊艇俱樂部的合併、分立或者要求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遊艇的航行停泊管理
1、遊艇應當在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准的碼頭、泊位、停泊區域集中停泊。
2、遊艇在千島湖航行實行“分區定線”制。具體範圍由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經貿、旅遊、交通、海事、公安、景區綜合管理處提出實施方案。
3、遊艇航行時,應當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嚴禁冒險航行。
4、遊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考試合格,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
5、遊艇應當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和GPS定位系統。
(四)遊艇防污管理
1、遊艇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可,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和正常運行。
2、遊艇操作人員應正確使用船舶配備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
3、遊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遊艇產生的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並做好記錄。
(五)遊艇碼頭的建設管理
1、遊艇碼頭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建設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遊艇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堅持規範有序、合理布局的原則,最佳化岸線和水域資源利用,認真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本縣遊艇產業發展規劃、港區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景區規劃等方面的要求,與遊艇俱樂部的設定規劃相配套。高檔濱湖度假酒店和高檔會館(所),申請建設遊艇臨時停靠點,除符合項目規劃要求以外,還要符合港區總體規劃對停泊點的規劃要求,且泊位數不超過兩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建設遊艇碼頭。
3、遊艇碼頭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域保護規劃和岸線利用規劃,並依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遊艇碼頭的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和通航環境安全評估。
4、碼頭停泊泊位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每一泊位的岸線長度及船舶設施水域尺度不能少於停泊此位的遊艇船長的2.5倍。
5、遊艇碼頭停泊水域實行封閉管理,增設必要的專用航標標誌和封閉水域的警示標誌,並承擔日常維護責任。
6、遊艇碼頭(臨時停靠點)及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和安全、環保的要求,並取得《岸線使用許可證》。遊艇俱樂部碼頭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
(六)其他管理
1、遊艇在千島湖景區觀光遊覽應當遵守縣景區綜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2、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加強遊艇的安全和防污管理,對遊艇擅自從事營業性活動、超出核定水域航行和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3、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規範遊艇俱樂部的經營行為,督促遊艇俱樂部認真做好遊艇的管理。
4、遊艇所有人和遊艇俱樂部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責任保險,及時繳納相關稅費,自覺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監督依法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06年8月10日《關於加強千島湖水域休閒遊艇管理的通知》(淳政辦發[2006]160號)同時廢止。
六、本意見由淳安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1、單位和個人需購置遊艇應經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購置遊艇。購置前還應與碼頭經營單位(或遊艇俱樂部)協商取得遊艇泊位使用權,並向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2、選購的遊艇應當滿足國家船舶技術法規和規範的相關要求,遊艇船型符合“安全、環保、美觀”的要求,並與千島湖生態環境相協調。
3、遊艇在千島湖航行、停泊前,應向縣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取得《遊艇適航證書》、《船舶所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等相關證書,配備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遊艇操作人員。
4、遊艇不得從事變相的旅客運輸和營業性觀光旅遊。
5、單位和個人遊艇可以委託遊艇俱樂部統一管理。
(二)規範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1、遊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遊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遊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遊艇俱樂部應當能夠提供遊艇機務海務管理、船員配給以及遊艇停泊、供給、檢修、保養等服務,具有能夠為會員提供、休閒、健身等配套會館及其他輔助設施。
2、遊艇俱樂部建設必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運作、與旅遊體育產業互動發展的原則。籌建遊艇俱樂部應先依法取得能保障提供上述服務所需的碼頭、水域、岸線和陸地建設用地,原則上遊艇泊位建設應在50個以上。
3、遊艇俱樂部項目實行核准制。遊艇俱樂部業主單位應在有關規劃的框架內,根據發展遊艇項目的條件,提出項目選址和建設方案,向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核准。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遊艇產業發展的規劃,會同發改、建設、規劃、交通、海事、水利、農業、國土、環保、旅遊、體育等相關部門提出預審意見,並組織專家對項目選址、建設方案和碼頭前沿水域通航環境安全進行評估論證。經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核准後,按程式審批。
4、遊艇俱樂部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遊艇經營管理活動,其企業資質條件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有關規定,並取得《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5、遊艇俱樂部應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完善各類安全等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並建立健全管理台帳。
6、遊艇俱樂部的合併、分立或者要求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遊艇的航行停泊管理
1、遊艇應當在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准的碼頭、泊位、停泊區域集中停泊。
2、遊艇在千島湖航行實行“分區定線”制。具體範圍由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經貿、旅遊、交通、海事、公安、景區綜合管理處提出實施方案。
3、遊艇航行時,應當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嚴禁冒險航行。
4、遊艇操作人員應當經過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考試合格,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
5、遊艇應當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和GPS定位系統。
(四)遊艇防污管理
1、遊艇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認可,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和正常運行。
2、遊艇操作人員應正確使用船舶配備的污油水回收裝置、垃圾儲集容器。
3、遊艇不得違反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4、遊艇產生的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接收處理,並做好記錄。
(五)遊艇碼頭的建設管理
1、遊艇碼頭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建設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遊艇碼頭建設項目時,應當堅持規範有序、合理布局的原則,最佳化岸線和水域資源利用,認真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本縣遊艇產業發展規劃、港區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景區規劃等方面的要求,與遊艇俱樂部的設定規劃相配套。高檔濱湖度假酒店和高檔會館(所),申請建設遊艇臨時停靠點,除符合項目規劃要求以外,還要符合港區總體規劃對停泊點的規劃要求,且泊位數不超過兩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建設遊艇碼頭。
3、遊艇碼頭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域保護規劃和岸線利用規劃,並依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遊艇碼頭的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和通航環境安全評估。
4、碼頭停泊泊位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每一泊位的岸線長度及船舶設施水域尺度不能少於停泊此位的遊艇船長的2.5倍。
5、遊艇碼頭停泊水域實行封閉管理,增設必要的專用航標標誌和封閉水域的警示標誌,並承擔日常維護責任。
6、遊艇碼頭(臨時停靠點)及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和安全、環保的要求,並取得《岸線使用許可證》。遊艇俱樂部碼頭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
(六)其他管理
1、遊艇在千島湖景區觀光遊覽應當遵守縣景區綜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2、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加強遊艇的安全和防污管理,對遊艇擅自從事營業性活動、超出核定水域航行和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3、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規範遊艇俱樂部的經營行為,督促遊艇俱樂部認真做好遊艇的管理。
4、遊艇所有人和遊艇俱樂部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責任保險,及時繳納相關稅費,自覺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監督依法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06年8月10日《關於加強千島湖水域休閒遊艇管理的通知》(淳政辦發[2006]160號)同時廢止。
六、本意見由淳安縣遊艇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七日
二○○九年九月七日